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50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LY BA THO (中文名:李柏壽,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286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91號),聲請許可執行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45號觀察、勒戒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Y BA TH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凌晨5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宿舍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院於110年11月15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4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被告逃匿,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於111年3月31日通緝,於114年8月18日緝獲,因已逾3年而未執行觀察、勒戒處分,爰依刑法第9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許可原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3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該保安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法第99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1款、第481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645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處分,係於110年11月15日裁定,因被告嗣後逃匿,確已逾3年而未能執行。惟被告於114年8月18日為警緝獲時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並無任何毒品代謝物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佐,故難認原宣告觀察、勒戒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此外,被告為逃逸移工,已於114年10月7日經內政部移民署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該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114年8月25日書函及被告之入出境查詢資料附卷可參,事實上亦已無從執行原觀察、勒戒處分。從而,檢察官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