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52號聲 請 人 林加棋即 被 告選任辯護人 陳法佑律師
黃珮茹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取財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5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會搬離原住處,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115年1月14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15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被告前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要與本院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無涉,是其具保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