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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7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5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呂易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呂易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易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附表編號1至5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附表編號4罪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傷害」;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9月1日、112年12月2日」),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刑罰之內、外部界限範圍,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之異同、各罪依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原定執行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酌受刑人於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中勾選無意見(本院卷第47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共5罪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22日 112年11月6日 112年11月12日 112年11月19日 112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8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8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 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 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 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 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編號1、2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12號。 1.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13號。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353號。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傷害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9月1日 112年12月2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2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88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58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9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 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 113年度簡字第24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3日 113年10月23日 114年1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 113年度易字第708、1007號 113年度簡字第24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7日 113年11月27日 114年3月7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13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53號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2.彰化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353號。編號 7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以下空白 犯罪日期 113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706號 判決日期 114年8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17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刑處分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765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