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61號異 議 人 許耀太受 刑 人 許棋勝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許棋勝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助字第152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許耀太之子即受刑人許棋勝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訴字375第1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檢察官指揮直接發監執行,惟受刑人是初犯,希能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爰提起本件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以聲明異議人僅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有權利資格提出。查本件刑事聲明異議人許耀太為受刑人之父,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憑。而受刑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係年滿18歲以上之成年人,聲明異議人復非受刑人之監護人,即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此觀上揭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記載亦明。從而,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又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得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人遽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