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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7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76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邱金明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3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金明自始自終坦承犯行,且偵查中配合檢警調查希望能給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的機會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羈押,並於114年11月20日延長羈押。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12月30日起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29日彰檢名單114毒偵354字第1149073122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裁自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是日起撤銷羈押,是自被告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時起,被告係因另案執行觀察、勒戒,本案審判中之羈押狀態已不存在,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