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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6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VU MINH HIEU(中譯名:武明孝)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受命法官於民國114年8月8日所為之羈押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VU MINH HIEU並無起訴書所指犯行。關於被害人阮德富部分,被告雖有在場,但並未動手限制阮德富之自由或傷害阮德富。又被告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出境後隨即於同月22日入境,並無逃亡之虞,爰聲請撤銷原裁定,改為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語。

二、對於受命法官所為之羈押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是為所謂之「準抗告」。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一規定準用於準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號擄人勒贖等案件受命法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等罪嫌重大,業經被害人指證,並有共犯及相關證人之陳述可參,復有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診斷證明書、監視器畫面等資料可證,係涉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為外籍移工,且與共犯所述有所出入,因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為羈押之處分等語,經核認事用法尚無違誤或不當。故被告指摘原羈押處分不當,聲請撤銷或變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裁判案由:準抗告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