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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0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丁東銘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114年度執更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丁東銘(下稱受刑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13年5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受刑人因疾病、工作急事等原因,有數次無法於指定期日時間向觀護人報到,嗣於114年5月間向觀護人提出陳述意見書,但仍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6月27日以法矯署字第11401564590號函撤銷假釋。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暫緩執行,待訴願結果再續行相關程序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主刑、從刑或沒收之法院;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則指該裁定應執行刑之法院。倘聲明異議誤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裁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違反藥事法、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執更字第1290號指揮書執行,嗣於113年5月15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再經撤銷假釋,由同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更字第715號指揮書執行等情,有該案號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足見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則受刑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