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16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証鍵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9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証鍵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另案毀棄損害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4年9月18日起轉至法務部○○○○○○○執行,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執行拘役,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至聲請人即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既已自114年9月18日起撤銷羈押,則被告已非屬羈押之被告,聲請人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