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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12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柏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柏宏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柏宏(下稱被告)坦承犯行,絕無串證、滅證的行為。請准予被告限制住居或交保等語。

二、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再者,被告先前因竊盜案件入監執行完畢,又再犯本案達3案,另有竊盜案件偵查中,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此外,被告自承居無定所,有逃亡之虞,且無法以其他方式代替羈押,乃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羈押。

三、本院審酌被告就本案已坦承犯行,並經本院辯論終結,訂於114年11月26日宣判,則依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被告雖仍有前述之羈押原因,但具保、限制住居之處分,應已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認為被告仍應提出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始能有效擔保對被告審判、執行之進行,是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即彰化縣○○鄉○○村○○○巷00號。又被告於覓保期間,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