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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2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 即自 訴 人 林佳諠代 理 人 黃和協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自訴人提起自訴,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自訴人已對被告張瑜庭、柯羽芳提起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3條前段規定,聲請停止審判等語。

二、自訴人所提起之本院114年度自字第2號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為不受理判決,已無自訴案件得以停止審判,故本聲請停止審判案件因已失所附麗,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法 官 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案由:停止審判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