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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3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6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昊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昊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昊渝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謝昊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經本院函詢請受刑人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其經合法送達,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至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業已執行完畢,固有前揭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2罪)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0日 110年6月20日 110年11月3日 110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78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532、1081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671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292號 112年度簡字第1960號 113年度訴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南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292號 112年度簡字第1960號 113年度訴字第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1日 113年2月2日 113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4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8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508號 編號1、2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1至3經臺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195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已於113年10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 4 5 6 罪名 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12月24日 110年7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7月20日、110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8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88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087號 113年度簡字第2087號 113年度簡字第20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23日 113年12月23日 113年1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2087號 113年度簡字第2087號 113年度簡字第20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1月23日 114年1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88號 編號4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