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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65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58號異 議 人即受 刑 人 余嘉昇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69號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余嘉昇前因犯附表一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其徒刑18年5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69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又因犯附表二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2裁定所定刑期加總後為20年3月,刑期之重實比殺人重罪更甚,對受刑人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而附表一編號7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12年11月15日,與附表二所示各罪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為較有利於受刑人之基準日,為維護極為重要之公共利益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爰請求另擇較有利於受刑人之方式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之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此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有責罰不相當等例外情形,檢察官基於其為國家裁判執行機關之地位,應依聲請或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經受刑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仍然遭拒時,得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之情形,顯然有別,不可不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余嘉昇前因犯附表一所示各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其徒刑18年5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69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又因犯附表二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惟參諸本件聲明異議意旨,受刑人無非係認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各罪應自為一定執行刑裁定,另將附表一編號7與附表二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較有利於受刑人,檢察官未以上述方式向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對受刑人不利,故認應就附表一、附表二各罪重新以上述方式定應執行刑。易言之,即請求應將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附表一各罪之定應執行刑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附表二各罪之定應執行刑裁定),再次重新定刑之機會,惟法院就被告所犯附表一、二所犯各罪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刑之量刑多寡,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可得置喙,依前開說明,受刑人如認原裁定有定刑過重或其他違背法令之處,應另循其他法定程序救濟,非屬得聲明異議之事由。此外,聲明異議意旨復未指明檢察官依據原裁定指揮執行,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自難認其聲明異議為有據。

五、至於受刑人是否有以此「聲明異議狀」,聲請執行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得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請求檢察官聲請,或由檢察官依職權妥為審酌,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受刑人所執聲明異議之事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國源附表一:受刑人余嘉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3日回溯96小時 110年2月26日 109年12月10日 109年12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9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34、8427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34、8427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34、842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75號 110年度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訴字第54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75號 110年度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訴字第543號 110年度訴字第54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8月11日 112年8月11日 112年8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5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10號 編號2至6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附表一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5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69號裁定抗告編號 5 6 7 (此欄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3罪) 有期徒刑11年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中旬109年11月14日109年12月中旬 110年2月27日 112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34、8427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434、8427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9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39號 112年度易字第66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7月13日 112年10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90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390號 112年度易字第66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12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69號 編號2至6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 附表一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5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抗字第169號裁定抗告附表二編號 1 2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2罪)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6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0月31日 113年1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39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88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15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9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519號 113年度易字第211號 113年度易字第445號 113年度易字第907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3年4月10日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519號 113年度易字第211號 113年度易字第445號 113年度易字第9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6日 113年4月10日 113年8月8日 113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9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84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00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94號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附表二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編號 5 6 7 (此欄空白) 罪名 竊盜 藥事法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29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197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97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07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07號 113年度訴字第434號 113年度簡字第165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113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907號 113年度訴字第434號 113年度簡字第16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4日 113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95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23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49號 附表二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