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蕭敬中 男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蔡復吉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44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敬中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蕭敬中(下稱被告)前因本件加重詐欺等案件起訴送審,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依被告自白及卷內事證,足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均嫌疑重大,且有羈押禁見之原因及必要,而諭知被告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確定。茲因本案經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尚無繼續對被告續為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原禁止接見、通信,自被告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應予以解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