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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81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兆佑具 保 人 廖健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健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健凱(聲請書誤載為廖建凱)因受刑人蕭兆佑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4月9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二)受刑人於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所,命受刑人應於114年5月6日到案執行,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經拘提未果,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並寄送通知至具保人之住所,請其於114年5月6日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告以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旨,然具保人亦未於前開指定時間偕同受刑人到案(具保人於114年5月17日始因另案羈押於法務部○○○○○○○○),且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