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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7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33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歐立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歐立夫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歐立夫因竊盜、詐欺及偽證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亦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4年6月6日定刑聲請書附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而未獲回覆等情,有本院114年6月18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審酌受刑人受刑人所犯分別為竊盜罪、詐欺罪、偽證罪,罪名、罪質不同,侵害之法益亦有差異,又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相近;附表編號3、4則雖均為詐欺罪,然犯罪時間已間隔逾1年6月以上,復參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4部分,該判決已予以相當之刑度折讓,衡酌其罪數及其透過各罪所顯示人格特性、犯罪傾向,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正必要性,兼衡責罰相當原則與刑罰經濟原則,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秀香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日 109年4月3日 109年2月29日至109年3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6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91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346號 110年度簡字第317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7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5月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346號 110年度簡字第317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6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9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7月27日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287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5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911號 編號1至2已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偽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9日 107年6月17日至6月18日 107年6月14日至107年7月3日 108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1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0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71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1日 111年8月1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787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2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1年9月20日 備 註 已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3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19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