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73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林子芸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度執字第115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5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2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定有明文。故需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之各款事由,始能停止刑罰之執行。
三、經查: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3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執字第1155號,並傳喚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到案執行,聲明異議人具狀請求暫緩執行。惟彰化地檢署執行檢察官以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之原因,以114年5月16日彰檢名執丁114執聲他679字第1149026558號函通知聲明異議人礙難准許暫緩執行,請其於114年5月29日到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彰化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1155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彰化地檢署114年5月16日彰檢名執丁114執聲他679字第1149026558號函附卷可稽。
(二)聲明異議人雖具狀以其母親、兄長及未成年兒子需要照顧為由,聲請暫緩執行。然該等情節顯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各款之停止執行事由不符。而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事由並無聲明異議人所稱「第6款其他項家庭事故等情事」,尚難認聲明異議人聲請暫緩執行為有理由。檢察官本其裁量所為上開不准聲明異議人暫緩執行之處分,並無違法執行指揮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則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