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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8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趙靖萱律師被 告 蔡芊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對被告蔡芊樂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發文字號:彰院毓刑理114聲羈更一1字第008137號)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芊樂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以114年度偵聲字第63、64號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月,惟該裁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最終由本院以114年度偵聲更一字第2、3號裁定羈押在案,應認前開限制出境、出海之管制已失所附麗,請撤銷該限制出境、出海之管制等語。

二、經查,被告蔡芊樂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訊問後,於114年4月1日以114年度偵聲字第63、6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保證金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限制期間為114年4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偵抗字第105、107號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於114年5月1日以114年度偵聲更一字第2、3號裁定被告自114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偵抗字第145、147號裁定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裁定、本院114年4月2日彰院毓刑理114聲羈更一1字第008137號函稿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羈押相關卷宗無誤。本院對被告所為於114年4月1日至114年11月30日限制出境、出海之原裁定,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撤銷,則該限制出境、出海已因原裁定經撤銷而失所附麗,聲請人聲請撤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