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8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張永通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彰檢名執辛114執聲他603字第1149024151號函),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永通(下稱受刑人)就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下稱A裁定,其附表即如本裁定附表一),與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下稱B裁定)附表(即如本裁定附表二)編號5至8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得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向法院更定執行刑,經檢察官以彰檢名執辛114執聲他603字第1149024151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否准聲請,然而,A、B裁定接續執行,致使受刑人實際執行有期徒刑30年8月,超過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顯對受刑人不利。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准予將系爭函文撤銷,另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處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抑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原則上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前揭所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從而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定所示之數罪,再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予以否准,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一、附
表二所示),分別經判處罪刑確定,而附表一所示之罪經A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又附表二所示之罪經B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10月確定,上開兩案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接續執行,有上開A裁定、B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是以上情可以認定。
㈡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所示之罪(即A裁定)及附表
二編號5至8所示之罪(即B裁定附表編號5至8)重新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系爭函文回覆不應准許,理由略以:附表二編號5至8所示之罪,業經B裁定合併定刑,且查無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又附表二編號7所示8罪之中,其中2罪是在A裁定即附表一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後,依法即無得再參與A裁定之合併定刑。再者,附表一所示各罪刑期加總41年1月,A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0月,執行率僅28.80%,另附表二所示各罪刑期加總146年9月,B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執行率僅12.83%,原裁定減刑幅度可謂極為優渥,應無責罰不相當過嚴苛致違反恤刑原則之情形,且A、B裁定之刑度均未逾30年。況且,如依受刑人之主張,將附表二編號5至8所示之罪與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刑度將在有期徒刑15年4月以上至30年以下;另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刑度將在有期徒刑11月以上至2年5月以下,如此重新定刑方式,對受刑人未必更為有利等情,亦有系爭函文1份附卷可按,至堪認定。㈢受刑人固以前詞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A、B裁定均已確定,
發生實質之確定力,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經赦免、減刑或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撤銷改判,以致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而有另行更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再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雖主張就附表一所示之罪,與附表二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但附表二編號7④、⑤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附表一最早判決確定日(即編號1判決確定日101年5月24日)之後,依法自不得與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受刑人此部分於法有違,容有未洽。再者,倘依受刑人主張之方式,於不違反法律規定及內、外部性界限之原則下定其應執行刑,將附表一所示各罪,與附表二編號5至8(編號7④、⑤除外)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刑度將在有期徒刑15年4月以上至30年以下;另附表二編號1至4及編號7④、⑤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刑度將在有期徒刑15年4月以上至30年以下,如此重新定刑方式,顯然對受刑人並未更為有利。從而,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系爭函文否准受刑人之請求,其判斷之基礎並無事實認定有誤或有重大明顯瑕疵之情形,執行之指揮也無違法或不當。則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3號裁定,即A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藥事法 (轉讓禁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23日 101年4月25日 101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52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60號 101年度訴字第8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2月15日 101年11月28日 101年12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622號 101年度訴字第810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5月24日 101年11月28日 102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28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7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87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1年1月18日 100年3月18日 100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緝字第6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12月20日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275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1月10日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罪日期 100年3月20日 100年3月18日 100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0年度偵緝字第528、52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563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日 102年6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34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10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不得易科 不得易勞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190號附表二(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即B裁定):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公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1年5月28日 101年10月8日 101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字第11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4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簡字第2109號 102年度訴字第8號 判 決 日 期 101年11月15日 101年12月17日 102年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001號 101年度簡字第2109號 102年度訴字第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12月11日 102年1月8日 102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執字第56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4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1186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7日 101年5月22日 101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偵字第7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4月11日 102年5月2日 102年5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70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4月11日 102年9月25日 102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21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8次)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罪日期 ①101年5月18日(2次) ②101年5月20日 ③101年5月21日 ④101年5月27日 ⑤101年6月3日 ⑥101年4月12日 ⑦101年4月15日 101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1年度偵字第985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日 期 102年5月2日 102年5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10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2年9月25日 102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2年度執字第52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