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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聲字第 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倪鴻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於世為前提,倘其人既已死亡,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受判決已死亡者,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外,法院為裁判之對象即不存在,於一般訴訟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甚明。是本於同一法理,於一般聲請案件,即應駁回聲請。查本件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死亡,有受刑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附卷可憑,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自有未洽。從而被告既已死亡,已無執行刑罰之相對人存在,檢察官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即屬無據,自應由本院駁回,以臻適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5-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