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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2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鏵增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鏵增提出新台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4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鏵增(下稱被告)沒有錢可交保,請准予被告限制住居等語。

二、被告前經受託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有羈押必要,乃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裁定羈押。

三、本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經本院於115年1月12日判決判處罪刑,則依本案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被告雖仍有前述之羈押原因,但具保、限制住居之處分,應已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認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以及被告先前經本院命應定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卻未遵期報到之情節,是認被告仍應提出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始能有效擔保對被告審判、執行之進行,爰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其戶籍地即高雄市○○區○○路00巷0號4樓。又被告於覓保期間,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