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48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培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1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黃培鑫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應予補充更正為附表二所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黃培鑫於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被告與暱稱「章魚哥」、自稱「張軍偉」、「林佑富」及本
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㈣被告就本件所為之7次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偵訊及審理時均自白加重詐欺犯行(偵卷第170頁、本院卷第148頁),且於偵查中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210元,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參(偵卷第172頁),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本案一般洗錢罪,且已自動繳交犯
罪所得,惟因此部分乃屬想像競合犯輕罪部分之法定減輕事由,應於量刑時併予審酌,作為量刑依據。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竟貪圖利益,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共同詐騙他人財物,雖非本案詐騙集團高層人員,惟被告之分工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實際取得詐欺贓款,對於整體犯罪計劃之實現亦屬不可或缺,更同時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益,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應予非難;衡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繳交犯罪所得,就所犯輕罪洗錢犯行部分符合自白減刑規定,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被害人及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迄未賠償被害人及告訴人所受損害,再考量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前科素行,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4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被告所犯之洗錢罪部分雖定有罰金刑,惟考量被告本案犯行之不法及罪責內涵後,認宣告有期徒刑之刑,已足以評價其犯行,自無庸併予宣告罰金刑。再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其擔任車手提款之方式並無二致,犯罪時間於同一日,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恐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爰在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㈦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依其身分,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其強制出境與否,乃行政機關之裁量權範疇,非本院所應審酌,此與刑法第95條規定對外國人之驅逐出境處分有別,併此說明。
三、沒收: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獲得報酬2,210元,已於偵查中繳
回等語(本院卷第94頁),足見被告獲有犯罪所得2,210元,且已自動繳交,業如上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本案被告提領之詐欺贓款,業已轉遞予本案詐騙集團上游成
員收受,被告並非最終獲利者,倘就上開洗錢財物於參與之共犯間均予重複沒收,尚有過度侵害財產權之虞,故認就上開被告已轉交之洗錢財物如宣告沒收,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之虞,故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安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1 黃培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2 黃培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3 黃培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4 黃培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5 黃培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6 黃培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本判決犯罪事實一附表二編號7 黃培鑫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①匯款時間 ②匯款金額 ③匯入帳戶 ①被告提領時間 ②被告提領金額 被告提領地點 1 林怡伶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前某日,在臉書「台中租屋、出租社團」張貼租屋廣告,待林怡伶加入社團後與林怡伶聯繫,佯稱:須交付訂金,始得優先看房云云,致林怡伶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11月17日14時13分許 ②20,000元 ③賴俊欽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①113年11月17日14時26分許 ②20,005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振揚門市 2 林聖恩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10時49許(起訴書誤載為3時許,應予更正),透過臉書與林聖恩聯繫,佯稱:欲向林聖恩購買其販售之筆記型電腦,希望其開通蝦皮商場,復稱開通帳戶須匯款云云,致林聖恩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11月17日14時18分許 ②30,000元 ③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①113年11月17日14時27分許 ②20,005元 ①113年11月17日14時28分許 ②10,005元 3 張晉賢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於113年11月14日20時許,透過社群網站INSTAGRAM發送抽獎活動訊息,嗣後與張晉賢聯繫,佯稱:中獎入帳失敗,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張晉賢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13分許 ②30,000元 ③賴俊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25分許 ②20,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薪永樂門市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16分許 ②29,105元 ③本案郵局帳戶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26分許 ②20,000元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21分許 ②30,000元 ③本案郵局帳戶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27分許 ②20,000元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23分許 ②24,985元 ③本案郵局帳戶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28分許 ②20,000元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28分許 ②20,000元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29分許 ②14,000元 4 馮靖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15時許前某日,於社群網站INSTAGRAM張貼投票抽獎訊息,復與馮靖聯繫,佯稱:銀行帳戶無法認證,依指示匯款以兌獎云云,致馮靖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26分許 ②15,037元 ③本案玉山銀行帳戶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47分許 ②15,005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曉陽門市(起訴書誤載為317號之永豐銀行彰化分行,應予更正) 5 吳昕儒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於113年11月14日12時49分許前某日,於社群網站INSTAGRAM張貼抽獎訊息,復與吳昕儒聯繫,佯稱:中獎入帳失敗,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吳昕儒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35分許 ②11,015元 ③本案郵局帳戶 ①113年11月17日15時56分許 ②11,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曉陽門市○○○○○○○○○路000號,應予更正) 6 翁旻鈺 (未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透過臉書與翁旻鈺聯繫,佯稱:欲購買其所販售之賽車遊戲方向盤、傳送黑貓宅急便連結,復以翁旻鈺未申請託運條例實名認證,須依指示匯款以開通認證云云,致翁旻鈺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11月17日16時23分許 ②12,123元 ③本案郵局帳戶 ①113年11月17日16時35分許 ②10,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永豐銀行彰化分行 ①113年11月17日16時36分許 ②2,000元 7 呂杰陽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4日12時49分許,應予更正),在社群網站INSTAGRAM張貼抽獎廣告,復與呂杰陽聯繫,佯稱:中獎入帳失敗,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呂杰陽陷於錯誤,為右列匯款。 ①113年11月17日16時44分許 ②5,860元 ③本案郵局帳戶 ①113年11月17日16時52分許 ②6,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之京城銀行彰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