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611號114年度訴字第207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PHAM HUU HUYEN(下稱其中文姓名:範友玄)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177、20735、20736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2272、257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範友玄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扣案之行動電話壹具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範友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擔任提款車手,復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不詳機房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迨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後,再由範友玄持集團不詳成員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附表一編號1、4、5之部分,先由集團水房不詳成員轉匯至後續人頭帳戶),奉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轉交予集團不詳收水人員,詐欺贓款遂不知去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範友玄於警詢和偵訊之供述、偵查中聲請延長羈押訊問
程序(114年度偵聲字第178號卷第26頁)及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6177號卷第二宗第456-458頁)之自白及審判中之自白。
㈡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
㈢附表一所示被告持卡提領之各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114年度
偵字第16177號卷第一宗第43-61頁、114年度偵字第20736號卷第19頁、114年度偵字第20735號卷第一宗第65-119頁、114年度偵字第25705號卷第25頁、114年度偵字第22272號卷第37頁)。
㈣監視器錄影擷圖(114年度偵字第16177號卷第一宗第63-100
頁、114年度偵字第20735號卷第17頁、114年度偵字第20375號卷第一宗第21-64頁、114年度偵字第25735號卷第95-102頁、114年度偵字第22272號卷第25-33頁)。㈤自動櫃員機(ATM)提款熱點一覽表(114年度偵字第16177號
卷第一宗第101-107頁、114年度偵字第20375號卷第一宗第123-127頁、114年度偵字第25705號卷第23頁、114年度偵字第22272號卷第35頁)。
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4年
度偵字第25705號卷第103頁,被告駕駛該輛自用小客車提領告訴人陳○棋、胡○一、蔡志星受詐所匯款項)。
㈦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
㈧附註說明:
1.本判決為集中焦點於被告犯罪行為,故犯罪事實僅記載被告經手之詐欺贓款金流,其餘非屬被告經手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受詐款項,則省略之。
2.檢察官起訴書已包含被告詐欺告訴人蔡志星之犯行,惟同一檢察官之追加起訴書重行起訴同一告訴人蔡志星之被害事實,此部分另經判決不受理。
3.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對於被告提領金流描述有所訛誤或缺漏之部分,均逕依卷證更正,為行文簡便,不再逐一註明與原公訴意旨記載不同之處。
4.上揭供述證據未經具結者,其待證事實不包含被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
三、論罪科刑:㈠本案為被告範友玄參與詐欺犯罪集團後首先繫屬之案件,有
法院前案紀錄表為憑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函文所蓋本院收案章可稽,其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應於本案最早詐欺犯行一併論究。核被告於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4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於犯罪事實欄附表一其餘編號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而言,被告均以一行為觸犯上述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犯行共涉及告訴人或被害人之人數達42人,應以告訴人或被害人之人數計算罪數,共計42罪,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事由:
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原本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本案犯行後,經修正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並移列至同條第1項,於115年1月21日經公布施行,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後之減刑要件趨於嚴格,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上開修正前之規定。
2.被告就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1至35、38至42(即114年度偵字第16177、20735、20736號起訴書之部分)之犯行,於偵查階段中聲請延長羈押訊問程序(114年度偵聲字第178號卷第26頁)及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6177號卷第二宗第456-458頁)自白,復於審判中自白不諱,且查無實際獲有犯罪所得,均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於其餘犯行(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36、37即追加起訴之部分)則僅有審判中之自白,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是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
人,為來臺工作之移工,於108年3月10日抵臺,自109年10月26日經雇主通報失聯,居留許可經撤銷,逾期居留迄今,遲未離境,期間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在114年4月至6月間多次提領來自42名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受詐匯款,製造金流斷點,助長詐欺犯罪氣焰,實屬可責;被告在落網時於警詢、偵訊否認犯行,嗣於偵查中羈押期間之警詢、延長羈押訊問才勉強概括承認犯行不諱,而且迄未償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分文損失,犯後態度不算特別良好,即使符合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減刑規定、或其他想像競合輕罪中的減刑規定,減刑幅度應受相當節制;暨衡量犯罪事實欄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計有3項罪名想像競合,其餘犯行均計有2項罪名想像競合,不單純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罪質頗重,並無量處最低刑度之理;以及斟酌被告所陳之家庭生活狀況、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損失額度,被告分工擔當提款車手,非屬集團要角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㈣再審酌被告本案提款行為,是在114年4月至6月間緊密為之,經手金流來源按告訴人或被害人人數劃分為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固然薄弱,但其持續犯案之期間甚長、出勤提款次數繁多,不論經手提領金額、告訴人或被害人受詐金額,累積總計頗為可觀,而且被害人數規模達42人,牽連甚廣,對於社會治安有相當程度之危害,不宜浮濫從輕定刑等事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㈤被告為失聯移工,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
內容存卷為據(114年度偵字第16177號卷第一宗第151頁),已無合法在臺居留事由,於失聯期間觸犯本案詐欺犯罪,影響社會治安,顯不適宜繼續在我國居留,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㈥沒收:扣案之行動電話1具,被告提款、交付時曾用於與集團
成員聯繫,此經其於審理時供認甚明(114年度訴字第1611號卷第302頁),核屬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應優先依特別法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不問何人所有,宣告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9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及受詐經過 被害人匯款帳號 匯款時間 金額 贓款流向 提款時間、地點 1 賴建宏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投資虛擬貨幣廣告,與對方聯絡後陷於錯誤,下載假投資APP並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8日19時22分 28,595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000 (轉入第一層共10萬9,788元) ↓ 第二層(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轉入第二層僅2萬元,內含賴建宏受詐之款項) ↓ 第三層(台北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00 (第二層之對應實體帳戶)→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4月20日11時14分至11時15分,在彰化縣○○鎮○○○○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工門市共提領4萬元,包含賴建宏受詐之款項。 114年4月19日11時51分 50,000元 114年4月19日11時53分 31,193元 2 莊芷菱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投資虛擬貨幣廣告,與對方聯絡後陷於錯誤,下載假投資APP、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並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1日9時38分 10萬元 第一層(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轉入第一層共15萬元) ↓ 第二層(台北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00 (第一層之對應實體帳戶)→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4月21日9時52分至9時54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桂花門市共提領8萬元,包含莊芷菱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4月21日10時1分至10時3分,在彰化縣○○鎮○○路○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和門市共提領69,000元,包含莊芷菱受詐之款項。 114年4月21日9時38分 5萬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4日17時16分 5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轉入第一層共10萬元)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4月24日17時40分至17時42分,在彰化縣○○鎮○○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禾群門市共提領8萬元,包含莊芷菱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4月24日17時52分,在彰化縣○○鎮○○路○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和門市提領59,000元,包含莊芷菱受詐之款項。 114年4月24日17時17分 5萬元 3 周冠汝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投資虛擬貨幣廣告,與對方聯絡後陷於錯誤,下載假投資APP並依指示匯款(不提告訴)。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0日10時14分 2萬元 第一層(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第二層(台北富邦)帳戶000-00000000000000 (第一層之對應實體帳戶)→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4月20日11時14分至11時15分,在彰化縣○○鎮○○○○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工門市共提領4萬元,包含周冠汝受詐之款項。 4 林英采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假打工廣告,與對方聯絡後,對方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專賺云云,因而陷於錯誤,下載假投資APP並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18日10時2分 2萬元 第一層(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 ↓ 第二層(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4月18日10時23分至10時24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全聯鹿港店共提領4萬元,包含林英采受詐之款項。 5 黃鈺惠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看影片按讚賺錢之不實廣告,與對方聯絡後陷於錯誤,下載假投資APP並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連線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4年4月24日10時22分 12,886元 第一層(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 ↓ 第二層(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 (轉入第二層僅1萬元)→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4月24日17時52分至17時53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提領1萬元,包含黃鈺惠受詐之款項。 6 馬育謙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在家工作賺錢之不實廣告,與對方聯絡後陷於錯誤,下載假投資APP並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0日12時43分 28,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 於114年5月10日12時55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鹿店共提領38,000元,包含馬育謙受詐之款項。 7 鄞鈺軒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增加影音播放量可賺佣金之不實廣告,與對方聯絡後陷於錯誤,下載假APP並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2日16時41分 10萬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5月12日16時54分至16時57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4萬元,包含鄞鈺軒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5月12日17時21分至17時22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港門市」共提領6萬元,包含鄞鈺軒受詐之款項。 8 武○中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公開貼文誆稱加入會員可以看色情影片及交友云云,與對方聯絡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5日18時42分 14,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5月16日6時24分至6時26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鹿港晨安店共提領29,000元,包含武○中受詐之款項。 9 張○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約砲不實廣告,與對方聯絡後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15日18時41分 15,000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5月16日6時24分至6時26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鹿港晨安店共提領29,000元,包含張○受詐之款項。 10 郝○皓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不實交友廣告,與對方聯絡後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30日14時42分 10萬元 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5月30日15時0分至15時2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鹿店共提領6萬元,包含郝○皓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5月30日15時6分至15時8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東門市共提領6萬元,包含郝○皓受詐之款項。 3.於114年5月30日15時14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全聯鹿港店提領2萬元,包含郝○皓受詐之款項。 4.於114年5月30日15時24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提領9千元,包含郝○皓受詐之款項。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30日14時44分 5萬元 11 陳○辰接獲集團不詳成員佯為服役期間之學弟網路來訊,對方誆稱介紹色情產業儲值投資管道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不提告訴)。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日10時13分 27,000元 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2日10時42分至10時43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鹿店共提領35,900元,包含陳○辰受詐之款項。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日10時19分 3,000元 12 林○暐在網路加入「交往結婚為前提」之社團,與集團不詳成員聯絡,陷於錯誤,加入群組後,以為付費後可約群內女性見面,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日10時37分 5000元 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2日10時42分至10時43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鹿店共提領35,900元,包含林○暐受詐之款項。 13 游○宏在網路認識集團不詳成員「薇薇」,對方誆稱可加入社團付費儲值約砲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1日12時23分 1萬元 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1日12時36分至12時37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3萬元,包含游○宏受詐之款項。 14 簡○德在網路約砲時認識集團不詳成員,對方誆稱可加入社團付費儲值找多女性聊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1日12時29分 2萬元 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1日12時36分至12時37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3萬元,包含簡○德受詐之款項。 15 廖○原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不實交友廣告,與對方聯絡後陷於錯誤,加入會員並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5月31日15時45分 28,880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5月31日16時12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提領2萬元,包含廖○原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5月31日16時43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全聯鹿港店提領8,900元,包含廖○原受詐之款項。 16 楊○民在網路獲悉集團不詳成員張貼之約砲不實廣告,遂與對方聯繫,陷於錯誤,以為付費加入社團、繳納後續費用後可從中獲利,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1日15時56分 5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1日16時17分至16時23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7萬元,包含楊○民受詐之款項。 17 林○明在網路上點閱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短片後與之接觸聯繫,對方詐稱可付費加入會員儲資投資獲利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6日11時44分 68,000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6日11時51分至11時54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5萬元,包含林○明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6日12時21分至12時22分,在同上門市共提領34,000元,包含林○明受詐之款項。 18 賴○瑜在網路結識集團不詳成員,對方誆稱可付費加入一夜情群組會員約出中意女性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陽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6日15時8分 5000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6日15時15分至15時16分,在彰化縣○○鎮○○○○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工門市共提領36,000元,包含賴○瑜受詐之款項。 19 鍾○軒在網路交友結識集團不詳成員,對方誆稱要約出去見面需支付費用加入會員進行認證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6日14時45分 12,000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6日15時15分至15時16分,在彰化縣○○鎮○○○○路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工門市共提領36,000元,包含鍾○軒受詐之款項。 20 鄭○澧在網路交友結識集團不詳成員,對方誆稱要儲值完全成任才可以提供交友配對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6日16時24分 1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6日16時24分至16時25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26,000元,包含鄭○澧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6日18時20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海景門市,提領10,800元,包含鄭○澧受詐之款項。 21 詹詠安在網路遊戲結識集團不詳成員,對方誆稱可至網站投資獲利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7日10時4分 1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14年6月7日10時48分至10時49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2萬元,包含詹詠安受詐之款項。 22 鄭英俊在網路交友社團結識集團不詳成員,對方誆稱可至網站投資獲利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7日12時18分 5,000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7日12時50分至12時55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OK便利商店鹿港中山店共提領86,000元,包含鄭英俊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7日13時3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港門市提領16,000元,包含鄭英俊受詐之款項。 23 林○霖在網路瀏覽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約砲不實廣告而與對方聯繫,遂陷於錯誤,以為付費加入會員就可以約砲還可獲利,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7日10時37分 11,660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7日10時48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提領2萬元,包含林○霖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7日12時8分至12時9分,在同上門市共提領3萬元,包含林○霖受詐之款項。 24 溫士傑在網路瀏覽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不實投資廣告而與對方聯繫,加入群組,遂陷於錯誤,以為可儲值投資獲利,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7日11時35分 1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7日12時8分至12時9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3萬元,包含溫士傑受詐之款項。 25 蘇品瑞在交友軟體結識集團不詳成員,對方誆稱可匯款參與投資獲利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聯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7日11時5分 1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7日12時8分至12時9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3萬元,包含蘇品瑞受詐之款項。 26 陳○富在網路瀏覽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不實交友聯誼廣告而與對方聯繫,遂陷於錯誤,以為需繳納會費才能參加聯誼,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6日18時21分 5000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6日19時1分至19時2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東門市共提領4萬元,包含陳○富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6日19時49分至19時50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洋門市共提領9,000元,包含陳○富受詐之款項。 27 呂○緒於網路瀏灠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不實約砲廣告而與對方聯繫,遂陷於錯誤,以為付費加入會員、確認開通身分即可約出女性性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星展銀行 000-0000000000 114年6月6日15時51分 2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6日16時6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福鹿店提領2萬元,包含呂○緒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6日16時24分至16時25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26,000元,包含呂○緒受詐之款項。 3.於114年6月6日18時20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海景門市,提領10,800元,包含呂○緒受詐之款項。 28 黃○良於網路瀏灠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不實約砲廣告而與對方聯繫,遂陷於錯誤,以為付費加入會員、儲值開通權限即可約出女性性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8日13時26分 2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8日13時50分至13時53分,在「統一鹿鑫門市」共提領8萬4,000元,包含黃○良受詐之項。 114年6月8日13時27分 3萬元 114年6月8日13時35分 14,090元 29 林○賢於網路瀏灠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不實約砲廣告而與對方聯繫,對方誆稱可匯款投資抽佣獲利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10日12時40分 1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10日15時32分至15時34分,在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東門市共提領47,000元,包含林○賢受詐之款項。 30 羅○文在網路與集團不詳成員聯繫,對方誆稱可付費加入交友網站、儲值開通權限,可獲得金及與性性約會之權利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9日16時23分 5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9日17時8分至17時10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正門市共提領8萬元,包含羅○文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9日17時22分至17時24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鹿港鹿草店共提領6萬元,包含羅○文受詐之款項。 3.於114年6月9日17時28分,在彰化縣○○鎮○○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禾群門市提領8,800元,包含羅○文受詐之款項。 4.於114年6月10日10時32分至10時33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29,000元,包含羅○文受詐之款項。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9日16時26分 5萬元 114年6月9日16時30分 5萬元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10日14時47分 36,680元 31 葉○志於臉書瀏覽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不實交友廣告而與對方聯繫,對方誆稱可加入交友網站儲值操作,開通與美女見面之會員資格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10日18時52分 3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10日19時12分至19時26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鑫門市共提領3萬元,包含葉○志受詐之款項。 32 何○豫於社群軟體接獲集團不詳成員來訊,假意詢問是否約砲意願、介紹約砲社團網站,誆稱可儲值開通會員資格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台北富邦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10日14時0分 15萬元 台北富邦0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10日14時43分至14時47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和門市共提領12萬元,包含何○豫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10日14時53分至14時56分,在彰化縣○○鎮○○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鹿港安定店共提領3萬元,包含何○豫受詐之款項。 33 陳○郁在社群軟體接獲集團不詳成員來訊,佯為交友、介紹群組,誆稱可付費加入會員並儲值提升約砲權限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15日11時36分 3萬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15日12時47分至12時6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洋門市共提領9萬元,包含陳○郁受詐之款項。 34 劉醇佑於網路瀏覽集團不詳成員投放之不實交友廣告而對方聯繫,對方誆稱投入資金完成操作即可獲利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16日10時9分 3萬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16日10時51分至10時53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號統一便利商店管嶼門市共提領8萬元,包含劉醇佑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16日11時4分至11時5分,在彰化縣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管興門市共提領32,000元,包含劉醇佑受詐之款項。 114年6月16日10時11分 26,900元 35 周承業於網路瀏覽集團不詳成員張貼之不實投資訊息而與對方聯繫,對方介紹投資網址誆稱可參與投資獲云云,遂陷於錯吳,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2日10時48分 1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22日11時37分至11時38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昇沅門市共提領55,000元,包含周承業受詐之款項。 114年6月22日10時49分 1萬元 114年6月22日10時50分 1萬元 國泰世華 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2日11時11分 1萬元 114年6月22日11時12分 1萬元 36 陳○棋在網路瀏覽集團不詳成員張貼之約砲訊息而與對方聯繫,對方誆稱需儲值現金,激活數據後,才能約會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台新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2日11時39分 3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於114年6月22日12時27分至12時28分,在彰化縣○○鄉○○路○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樂有門市共提領3萬元,包含陳○棋受詐之款項。 37 胡○一於通訊軟體結識集團不詳成員,對方誆稱約見面需繳交費用加入會員、確認身分才能約見面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1日15時12分 2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21日15時40分至15時42分,在彰化縣○○鎮○○路00號統一便利商店鹿寶門市共提領6萬元,包含胡○一、蔡志星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21日16時4分至16時6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源興門市共提領6萬元,包含胡○一、蔡志星受詐之款項。 38 蔡志星於網路交友結識集團不詳成員,對方誆稱可以儲值投資獲利云云,遂陷於錯,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1日15時34分 1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39 洪盛堃於通訊軟體結識集團不詳成員,對方誆稱可介紹友人投資獲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2日10時7分 5,000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22日11時37分至11時38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昇沅門市共提領55,000元,包含洪盛堃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22日13時53分,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彰溪門市共提領3萬元,包含洪盛堃受詐之款項。 114年6月22日13時11分 1萬元 40 陳○祥於社群軟體瀏覽集團不詳成員張貼之交友貼文而與對方聯繫,對方誆稱付費加入會員、儲值完成任務即可約出見面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2日11時0分 5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1.於114年6月22日12時0分至12時2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福興福星店共提領6萬元,包含林○宏、陳○祥、陳○霖受詐之款項。 2.於114年6月22日12時10分至12時11分,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便利商店福環門市共提領6萬元,包含林○宏、陳○祥、陳○霖受詐之款項。 41 陳○霖於社群軟體瀏覽集團不詳成員張貼之交友貼文而與對方聯繫,對方誆稱須付費加入會員、開通權限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2日11時0分 3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42 林○宏在社群軟體接獲集團不詳成員來訊詢問是否要約砲而與對方聯繫,對方誆稱須上網註冊付費成為會員、完成升等云云,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提出告訴)。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14年6月22日10時59分 2萬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 →車手ATM提款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 1.告訴人賴建宏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16117號卷第一宗第171-177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投資APP畫面翻拍照片(同上卷宗第179-183頁)。 3.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訴字第1611號卷第239-244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 1.告訴人莊芷菱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16177號卷第一宗第209-215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投資APP擷圖、交易明細照片(同上卷宗第221-233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3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 1.被害人周冠汝於警詢之供述(同上卷宗第351-353頁)。 2.被害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紀錄、投資廣告擷圖(同上卷宗第355-382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4 1.告訴人林英采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393-395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投資網站擷圖(同上卷宗第397-407頁)。 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訴字第1611號卷第249-253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5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5 1.告訴人黃鈺惠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16177號卷第一宗第433-437頁)。 2.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訴字第1611號卷第265-267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6 1.告訴人馬育謙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20736號卷第47-49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投資APP畫面擷圖(同上卷第51-61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7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7 1.告訴人鄞鈺軒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16177號卷第二宗第33-37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41-92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8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8 1.告訴人武○中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214-216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回條(同上卷宗第276-204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9 1.告訴人張○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233-237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及網頁照片(上同卷宗第253-277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0 1.告訴人郝○皓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355-357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369-375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1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1 1.被害人陳○辰於警詢之供述(114年度偵字第20735號第一宗第188-190頁)。 2.被害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照片及擷圖(同上卷宗第203-208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2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2 1.告訴人林○暐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213-217頁)。 2.告訴人提供之帳號主頁、對話紀錄、交易明細擷圖(同上卷宗第227-231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3 1.告訴人游○宏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242-244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等擷圖(同上卷宗第245-258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4 1.告訴人簡○德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280-282頁)。 2.告訴人提供之轉帳匯款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卷宗第283-306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5 1.告訴人廖○原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317-319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6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6 1.告訴人楊○民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338-339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351-363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7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7 1.告訴人林○明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367-370頁)。 2.告訴人行動電話內交易明細、對話紀錄畫面之翻拍照片(同上卷宗第376-381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8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8 1.告訴人賴○瑜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397-400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之擷圖、其行動電話內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畫面之翻拍照片(同上卷宗第411-446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9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19 1.告訴人鍾○軒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453-458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和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473-490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0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0 1.告訴人鄭○澧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20735號卷第二宗第7-9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和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15-45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1 1.告訴人詹詠安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52-54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和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63-66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2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2 1.告訴人鄭英俊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79-81頁)。 2.告訴人提供之其行動電話內交易明細和對話紀錄之翻拍照片(同上卷宗第85-94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3 1.告訴人林○霖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100-103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及收據(同上卷宗第106-110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4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4 1.告訴人溫士傑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137-139頁)。 2.告訴人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其行動電話內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畫面之翻拍照片(同上卷宗第141-144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5 1.告訴人蘇品瑞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158-162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163-171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6 1.告訴人陳○富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179-180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轉帳交易及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190-193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7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7 1.告訴人呂○緒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197-199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照片、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203-223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8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8 1.告訴人黃○良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229-233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和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238-241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9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29 1.告訴人林○賢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250-252頁)。 2.告訴人提供之其行動電話內交易明細照片、交易明細和對話紀錄畫面之翻拍照片(同上卷宗第254-272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0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0 1.告訴人羅○文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277-278頁)。 2.告訴人提供之其帳戶提款卡照片、交易明細擷圖(同上卷宗第294-310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1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1 1.告訴人葉○志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318-320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存款憑證(同上卷宗第355-364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2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2 1.告訴人何○豫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375-379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擷圖(同上卷宗第383-414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33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3 1.告訴人陳○郁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415-417頁)。 2.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114年度訴字第1611號卷第259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4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4 1.告訴人劉醇佑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20735號卷第二宗第419-420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5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5 1.告訴人周承業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421-423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6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6 1.告訴人陳○棋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22272號卷第39-41頁,114年度訴第2073號卷第65-73頁)。 2.告訴人提供之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14年度偵字第22272號卷第91-99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37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7 1.告訴人胡○一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25705號卷第33-37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擷圖、收據和工作證照片(同上卷宗第47-84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38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8 1.告訴人蔡志星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20735號卷第二宗第425-426頁)。 2.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擷圖(114年度偵字第25705號卷第89-93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9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39 1.告訴人洪盛堃於警詢之指訴(114年度偵字第20735號卷第二宗第427-431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0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40 1.告訴人陳○祥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433-437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1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41 1.告訴人陳○霖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439-441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42 犯罪事實欄 附表一編號42 1.告訴人林○宏於警詢之指訴(同上卷宗第443-445頁)。 範友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