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3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閔鈞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所記載之法院組織,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33號案件,係採合議制審判,而參與審理之法官與參與判決內部成立(即評議)之法官,均為「審判長法官王義閔」、「法官鮑慧忠」、「法官巫美蕙」(詳本案民國115年2月10日之審判筆錄),而於製作判決正本時,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誤載為附表一所示,依據前述說明,此乃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不生影響之誤寫,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附表一: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王義閔 法 官許淞傑 法 官巫美蕙附表二: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王義閔 法 官鮑慧忠 法 官巫美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