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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6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4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孟濂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904號、114年度偵字第16926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林孟濂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孟濂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嗣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已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14年12月31日),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份附卷為憑。準此,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案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依前揭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即114年12月3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