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8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正皓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611號、第20281號、第21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正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彭正皓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就其撤銷羈押一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意旨,即由受命法官獨任裁定,先予敘明。
二、被告因另案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7月、1年2月確定,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起執行,有該署115年3月17日115年執助戊字第331號、第332號、第337號執行指揮書(甲)在卷可稽。職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