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9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聖發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於民國115年2月3日經本院指定為被告之辯護人,且於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均到庭為被告利益辯護等情,有本案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在卷可佐,足徵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確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