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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3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忠恩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575、1779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蔡忠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蔡忠恩於民國113年11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檸檬」、「翊丞」、「彤」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約定由蔡忠恩提供金融帳戶協助收款並依指示將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再轉至指定電子錢包內,即可獲取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之報酬,而與「檸檬」、「翊丞」、「彤」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蔡忠恩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資訊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供對方匯入款項,復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蔡忠恩之郵局帳戶內。蔡忠恩再依指示,將匯入郵局帳戶之詐欺贓款購買泰達幣後轉至指定電子錢包內,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忠恩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龔春美、吳沁潔、彭梓涵、郭虹吟、羅尹杉、呂靜宜、彭詩穎、郭純純、翁心彤、李文鈴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本案郵局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與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1所為,是其被訴之首次犯行,係犯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就其餘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㈡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參與組織罪以外之其他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各編號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㈣被告就附表所示犯行,分別係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㈤被告於偵查中並未經檢察官告知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之罪名,

故被告於偵查中就此部分並無機會自白,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對於參與犯罪組織犯行為自白,是認應仍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爰於量刑中衡酌此部分量刑因子。㈥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利益加入詐欺集團,

並提供金融帳戶,配合集團成員指示,將匯入之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電子錢包,使幕後成員得以取得詐得款項,並且隱匿隱匿真實身分,助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同時導致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其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且嗣後積極與呂靜宜以外之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並賠償款項,而被害人呂靜怡係表示因已於其他案件獲得賠償,故不與被告商談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羅伊杉簽署之還款證明、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匯款截圖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8之1至之3、201、207、213、217頁),足認被告確有積極弭補損害,犯後態度良好,暨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為致生危害之程度、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98頁)、告訴人等就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之量刑意見尚屬過重,爰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再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態樣,各行為之時間間隔,對於法益所生侵害,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復衡酌刑罰邊際效應之遞減,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就被告犯行所侵害法益之類型與程度、被告之個人情況,本案所宣告之自由刑對其致生之儆戒作用等情予以斟酌,認對其為徒刑之宣告已足以充分評價其行為之不法及罪責內涵,爰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不併予宣告輕罪之罰金刑,附此敘明。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考量其行為時甫成年,目前在學中,因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而犯後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呂靜宜以外之被害人達成調解、和解,並賠償款項,業經前敘,可認被告已有悔悟之意,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而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其自新。

五、沒收㈠本案現存卷內證據資料,並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就本案犯

行有獲得任何報酬或不法犯罪所得,故本院自無從就犯罪所得部分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㈡被告就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被告已依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轉出或購買虛擬貨幣、點數,依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有保留相關款項或對該款項有事實上處分權,倘就該款項仍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提起公訴,檢察官許程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證據 主文欄 1 龔春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4日前某日,在社群平台臉書刊登領取免費贈品之廣告,適龔春美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夢夢」為好友,對方向龔春美佯稱匯款集資購買群組內之商品可賺取回饋金云云,致龔春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13日19時52分許,2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與匯款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55至75頁) 蔡忠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2 吳沁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2日前某日,在社群平台INSTAGRAM刊登免費領取行李箱之廣告,適吳沁潔瀏覽後,與LINE暱稱「Pinwei」取得聯繫,對方向吳沁潔佯稱索取活動帳號並匯款即可拿到退款及回饋金云云,致吳沁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14日13時18分許,7,5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77至103頁) 蔡忠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3 彭梓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4日前某日,在社群平台INSTAGRAM刊登牙齒貼片之廣告,適彭梓涵瀏覽後,與LINE暱稱「Elaine」取得聯繫,對方向彭梓涵佯稱協助衝網路商品流量可賺取回饋金云云,致彭梓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3年12月14日13時33分許,999元 ②113年12月14日23時10分許,999元 ③113年12月15日17時48分許,6,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與匯款紀錄(警卷第105至126頁) 蔡忠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4 郭虹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前某日,在社群平台FACEBOOK刊登免費領取行李箱之廣告,適郭虹吟瀏覽後,與LINE暱稱「Pinwei」取得聯繫,對方向郭虹吟佯稱購買商品可獲取返利金云云,致郭虹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3年12月14日19時49分許,999元 ②113年12月15日17時20分許,5,5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與匯款紀錄(警卷第127至143頁) 蔡忠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5 羅尹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4日前某日,在社群平台INSTAGRAM刊登徵髮模之廣告,適羅尹杉瀏覽後,與LINE暱稱「沐函」取得聯繫,對方向羅尹杉佯稱可介紹投資方式,購買商品後再退差價云云,致羅尹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3年12月14日23時許,999元 ②113年12月15日20時6分許,3,6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與匯款紀錄(警卷第147至190頁) 蔡忠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6 呂靜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3日前某日,在社群平台抖音刊登免費兌換保溫瓶之廣告,適呂靜宜瀏覽後,與LINE暱稱「NANA小助手」取得聯繫,對方向呂靜宜佯稱下單購物可獲得獎勵金及紅利金云云,致呂靜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①113年12月14日17時23分許,999元 ②113年12月15日14時15分許,7,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及匯款紀錄(警卷第191至237頁) 蔡忠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7 彭詩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前某日,在社群平台抖音刊登回收嬰兒用品服飾之廣告,適彭詩穎瀏覽後,與LINE暱稱「YI CHENG」取得聯繫,對方向彭詩穎佯稱協助廠商衝人氣下單即可領取獎勵金云云,致彭詩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15日21時56分許,7,5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及匯款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239至265頁) 蔡忠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8 郭純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2日前某日,在社群平台臉書刊登免費領取衛生紙之廣告,適郭純純瀏覽後,與LINE暱稱「夢夢」取得聯繫,對方向郭純純佯稱協助廠商沖流量、銷售量即可獲得返款云云,致郭純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15日22時19分許,999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與匯款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267至282頁) 蔡忠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9 翁心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日前某日,在社群平台INSTAGRAM刊登齒模廣告,適翁心彤瀏覽後,與LINE暱稱「李芳茹」取得聯繫,對方向翁心彤佯稱替廠商衝購買人氣,會返還匯款即給付獎勵金云云,致翁心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16日17時許,2,599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簿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對話及匯款紀錄(警卷第283至401頁) 蔡忠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10 李文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間,在社群平台FACEBOOK刊登免費領取行李箱之廣告,適李文鈴瀏覽後,與LINE暱稱「花花」取得聯繫,對方向李文鈴佯稱有網購活動,可以有回饋金云云,致李文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12月16日20時57分許,8,8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及對話紀錄、借貸契約(借據)(警卷第403至453頁) 蔡忠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