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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7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3選任辯護人 劉維濬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IPHONE 15Pro智慧型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SIM卡,IME

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3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通訊行」員工,趁告訴人A000000000002(真實姓名詳卷)至通訊行購買新手機,由A03為其備份舊手機資料至新手機時,竟基於無故重製性影像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於民國113年6月22日晚間9時許,以iMassage功能,將A000000000002手機內含有裸身性影像之影片傳送而重製至被告所持用之IPhone 15Pro智慧型手機內。嗣經告訴人取回手機瀏覽訊息後,發現上開影片遭人傳送至不明手機號碼,乃截圖質問並報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無故重製性影像罪嫌,依刑法第319條之6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319條之5亦規定甚明。本件被告涉犯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之行為,雖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應諭知不受理,惟扣案之被告所有IPhone 15Pro智慧型手機1支,乃係告訴人無故遭重製性影像之附著物,且檢察官已於起訴書敘明聲請沒收之意旨,揆諸上開說明,爰單獨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彥志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