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874號114年度訴字第209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1選任辯護人 楊銷樺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A02選任辯護人 黃柏霖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A03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246、16249、18664號、114年度偵字第4717、23358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01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二、A02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1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1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三、A03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A01與A02、A03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A01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同條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不得非法販賣,A01、A02、A03竟意圖營利,由A01獨自或與A02、A03共同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A01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2、14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透過如附表一編號1、2、14所示之交易方式,以如附表一編號各編號1、2、14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2、14所示數量之毒品與A04、A05、A06。
(二)A01、A02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3至5、8至13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透過如附表一編號3至5、8至13所示之交易方式,以如附表一編號3至
5、8至13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3至5、8至13所示數量之海洛因與A07、A08。
(三)A01、A02、A03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透過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交易方式,以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數量之海洛因與A07。
(四)A01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範之禁藥,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轉讓時間、地點,透過如附表二所示之轉讓方式,無償轉讓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與A09。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檢察官、被告3人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11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證據及證明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作為證據充足全案事實之認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得為證據。
二、又本院後述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且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亦具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及出處」、「其他證據及出處」 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販售毒品,罪重查嚴,行為人均以隱匿方式為之,且因無公定價格,復易因分裝而增減份量,每次買賣價量,常隨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者從價差、量差或品質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然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此因毒品量微價昂,販賣者有利可圖,茍無利可圖,豈願甘冒重典行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A01出售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之人,可以賺取毒品提供自己施用等節,業據被告A01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二第38頁);被告A02亦陳稱只要交易1次,被告A01就會補貼其車資,如果在00市內就新臺幣(下同)500元,00以外就1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頁),是被告A01、A02確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自堪認定。被告A02、A03與被告A01有犯意聯絡,當知之甚詳,足認其等有從中牟利之營利意圖無訛。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A01前揭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及被告A01與被告A02、A03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成年人(均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且對象亦非孕婦時),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A01無償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重量,並無證據證明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又證人A09為成年人,被告A01此部分之行為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依上開說明,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二、罪名:
(一)被告A01:核被告A01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2、14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就附表一編號3至1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就附表二編號1、2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二)被告A02:核被告A02就附表一編號3至13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三)被告A03:核被告A03就附表一編號6至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三、罪數:
(一)被告A01部分:
1.被告A01就附表一編號2至14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就附表一編號1、2、14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A01就附表二編號1、2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之行為,因上述法條競合關係之適用結果,論以法定本刑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而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自毋庸再予論述其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是否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問題。
2.就附表一編號2、14所示被告A01同時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A05、A06部分,係以一行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情節較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3.被告A01就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各次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被告A02部分:
1.被告A02就附表一編號3至13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A02就附表一編號3至13所示各次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A03部分:
1.被告A03就附表一編號6至7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2.被告A03就附表一編號6至7各次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共同正犯:
(一)被告A01就附表一編號3至5、8至13與被告A02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被告A01、A02就附表一編號6至7與被告A03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刑之加重減輕
(一)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或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基於本質上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及法秩序一致性要求,自應給予該規定之減免其刑寬典,始符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6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最高法院判例所稱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以為判斷。且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二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89號判決參照)。
(四)被告A01部分:
1.被告A01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9年9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被告A01依其犯罪情節,與前案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就附表一編號1至14部分,被告A01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就附表二編號1、2部分,被告A01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4.又被告A01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其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對象為A05、A07、A08、A064人,販賣金額尚非甚鉅,而屬零星小額交易,並未因此獲有鉅額利潤,是被告A01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節與惡性,較諸大量走私進口之毒販而言,尚有重大差異。本院衡諸上情,認被告A01就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倘科以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爰就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又被告A01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已無情輕法重、罪責不相當之情形,自無再依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5.被告A01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外,應先加後遞減之。
(五)被告A02部分:
1.就附表一編號3至13部分,被告A02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販賣海洛因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然考量其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對象為A07、A082人,販賣金額尚非甚鉅,而屬零星小額交易,並未因此獲有鉅額利潤,是被告A02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節與惡性,較諸大量走私進口之毒販而言,亦有重大差異。本院衡諸上情,認被告A02就附表一編號3至13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倘科以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爰就附表一編號3至13所示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又被告A02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已無情輕法重、罪責不相當之情形,自無再依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被告A03部分:
1.被告A03前因詐欺等案,經法院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13年1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A03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為累犯。被告A03於前案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即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與前案之罪質雖不相同,惟於執行完畢後仍再犯,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未能自前案執行紀錄記取教訓,且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倘予以加重最低本刑將導致過苛或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且經檢察官聲請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故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就附表一編號6至7部分,被告A03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販賣海洛因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又被告A03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係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其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對象僅有A071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次數為2次,販賣金額尚非甚鉅,而屬零星小額交易,並未因此獲有鉅額利潤,是被告A03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節與惡性,較諸大量走私進口或長期販賣毒品之毒販而言,亦有重大差異。本院衡諸上情,認被告A03就附表一編號6至7所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倘科以經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仍嫌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爰就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又被告A02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後,已無情輕法重、罪責不相當之情形,自無再依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減輕其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4.被告A03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外,應先加後遞減之。
六、量刑理由:爰審酌被告3人正值壯年,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第
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為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且現今毒品氾濫,倘販賣、轉讓予他人,對人體戕害甚重,被告3人販賣毒品予他人牟利,或轉讓毒品予他人施用,所為不僅危害國民身心健康,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並致難以杜絕毒品買賣交易、施用之風氣;又被告A01前有販賣毒品等之前案,經本院於113年1月2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上訴後經上訴駁回,於113年6月18日判決確定,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35頁),於前案一審判決後又再犯本案販賣、轉讓毒品之犯行,顯未因其前案判刑而有所警惕;另被告3人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兼衡被告A01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曾受僱於菜市場賣鞋,離婚,子女已成年;被告A02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白牌車駕駛,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住;被告A03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中風後即無業,未婚之生活狀況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及檢察官之意見,分別量處如各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3人所犯之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手段、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情狀,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肆、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被告A01雖稱其本案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是本案或在大村案中被扣押(見本院卷二第39頁),惟查本案並未扣得被告A01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被告A01另案遭扣押手機的時間地點,為113年7月10日在彰化縣00鄉,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3號判決在卷可參,係於本案附表一編號3至13號之前,堪認附表一編號1至14被告A01所使用的行動電話均未扣案,且為被告A01所有且供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A01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均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A02所有且供附表一編號3至13聯絡販賣毒品所用,為被告A02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見本院卷二第32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A02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至13所示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三)扣案之OPPO行動電話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係被告A03所有且供附表一編號6至7聯絡販賣毒品所用,為被告A03於本院審理中所供承(見本院卷二第32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A03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至7所示犯行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A01如附表一編號1至14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所得均未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三)被告A02於本院審理中稱只要交易1次,被告A01就會補貼其車資,如果在00市內就500元,00以外就10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8頁);又附表一編號6、7部分,被告A02於本院程序中稱:當時因為我車子在維修,所以就叫A03跑一趟交付給客人(見本院卷一第207頁),被告A01則稱:我請A02交貨給客人時,我都會給A02車資,A02車子壞掉是我事後才知道(見本院卷一第209至210頁),可認附表一編號6、7部分,被告A01仍有給被告A02車資。又附表一編號3至13所示被告A02之交易地點均為00市外,是就附表一編號3至13所示部分,被告A02之犯罪所得均為1000元,均未扣案,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三、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6、8至12所示之物,係被告A02、A03施用毒品所用,應為其施用毒品案件中宣告沒收;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A03於本案犯行有關,爰均不於本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誌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熊霈淳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時間:民國):
編號 行為人 購毒者 交易時間 交易毒品方式、種類 證據及出處 主 文 交易地點 1 A01 A04 113年3月27日15時20分許 A01以LINE與A04聯繫販毒事宜後,即於左列時間,在左列處所,由A01以3,000元之價格,交付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錢)予A04,A04則當場將購毒對價3,000元交給A01。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02-303頁、偵16246卷二第298、302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A0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9卷第18、87-91頁)。 ③證人A04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卷偵16246卷一第28-29頁、偵16246卷二第187-189頁)。 ④A04指認犯罪嫌疑人【A01】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11-115頁)。 ⑤113年3月27日涉嫌毒品交易案監視器畫面說明【A04】(見偵16246卷一第117頁)。 A01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9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住處 2 A01 A05 113年7月1日 13時許 A01以LINE與A05聯繫販毒事宜後,即於左列時間,在左列處所,由A01以7,000元之價格,交付而販賣海洛因1包(重量1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錢)予A05,A05則當場將購毒對價7,000元交給A01。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01-302頁、偵16246卷二第298、302頁)。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A0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9卷第17、89頁)。 ③證人A05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一第88-89頁、偵16246卷二第73頁)。 ④A05指認犯罪嫌疑人【A09、A01等人】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93-97頁)。 ⑤113年7月1日涉嫌毒品交易案監視器畫面說明【A05】(見偵16246卷一第99頁)。 A01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9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住處 3 A01、A02 A07 113年7月19日11時56分許 A02以行動電話與A07聯繫販毒事宜後,A01將價格1,000元之海洛因1包(重量0.2公克或0.3公克)交給A02,A02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而販賣上述數量之海洛因予A07,A07則當場將購毒對價1,000元交給A02,A02再將該1000元交予A01,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03-305頁、偵16246卷二第299、303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20-23頁、偵16246卷二第215頁)。 ③證人A0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二第84-86頁、偵16246卷二第175-177頁)。 ④A07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等】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65-169頁)。 ⑤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7持用】(見偵16246卷一第170頁)。 ⑥A02與A07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7/19】(見偵16246卷一第171-172頁)。 ⑦113年7月19日A02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與A07毒品交易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16246卷一第173-174頁)。 ⑧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6246卷一第175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鄉○○街000號聖惠宮 4 A01、A02 A07 113年7月21日21時24分許 A02以行動電話與A07聯繫販毒事宜後,A01將價格1,000元之海洛因1包(重量0.2公克或0.3公克)交給A02,A02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而販賣上述數量之海洛因予A07,A07則當場將購毒對價1,000元交給A02,A02再將該1000元交予A01,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05-309頁、偵16246卷二第299、303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23-27頁、偵16246卷二第215-217頁)。 ③證人A0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二第86-90頁、偵16246卷二第177頁)。 ④A07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等】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65-169頁)。 ⑤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7持用】(見偵16246卷一第170頁)。 ⑥A02與A07、A01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7/21】(見偵16246卷一第171-172頁)。 ⑦113年7月21日A02駕駛000-0000號自小客車與A07毒品交易監視器畫面擷圖(見偵16246卷一第181-183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鄉○○街000號聖惠宮 5 A01、A02 A07 113年8月2日13時許 A02以行動電話與A07聯繫販毒事宜後,A01將價格1,000元之海洛因1包(重量0.2公克或0.3公克)交給A02,A02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而販賣上述數量之海洛因予A07,A07則當場將購毒對價1,000元交給A02,A02再將該1000元交予A01,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09-312頁、偵16246卷二第299-300、304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27-31頁、偵16246卷二第217頁)。 ③證人A0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二第91-94頁、偵16246卷二第177頁)。 ④A07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等】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65-169頁)。 ⑤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7持用】(見偵16246卷一第170頁)。 ⑥A02與A07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8/2-8/13】(見偵16246卷一第185-191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鄉○○街000號聖惠宮 6 A01、A02、A03 A07 113年8月13日22時50分許 A02、A01以行動電話與A07聯繫販毒事宜後,A01將價格1,000元之海洛因1包(重量0.2公克或0.3公克)交給A02,A02再轉交與A03,A03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而販賣上述數量之海洛因予A07,A07則當場將購毒對價1,000元交給A03,A03再交給A02,A02再將該1000元交予A01,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12-314頁、偵16246卷二第300、304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31-34頁、偵16246卷二第217頁)。 ③被告A03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8664卷第16-18、235-236頁)。 ④證人A0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二第94-97頁、偵16246卷二第177-179頁)。 ⑤A07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等】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65-169頁)。 ⑥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7持用】(見偵16246卷一第170頁)。 ⑦A03指認犯罪嫌疑人【A02、A09、A01】紀錄表(見偵18664卷第25-29頁)。 ⑧A02與A07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8/2-8/13】、【113/8/13-8/15】(見偵16246卷一第185-191頁、偵18664卷第31-35頁)。 ⑨113年8月13日A03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行紀錄(見偵18664卷第36頁)。 ⑩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8664卷第203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3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OPP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彰化縣○○鄉○○街000號聖惠宮 7 A01、A02、A03 A07 113年8月15日23時55分許 A02以電話與A07聯繫販毒事宜後,A01將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1包(重量0.2公克或0.3公克)交給A02,A02再轉交與A03,A03即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而販賣上述數量之海洛因予A07,A07則當場將購毒對價1,000元交給A03,A03再交給A02,A02再將該1000元交予A01,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14-316頁、偵16246卷二第300、304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34-36頁、偵16246卷二第217-219頁)。 ③被告A03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8664卷第19-21、236-237頁)。 ④證人A07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二第97-102頁、偵16246卷二第179頁)。 ⑤A07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等】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65-169頁)。 ⑥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7持用】(見偵16246卷一第170頁)。 ⑦A03指認犯罪嫌疑人【A02、A09、A01】紀錄表(見偵18664卷第25-29頁)。 ⑧A02與A07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8/13-8/15】(見偵18664卷第31-35頁)。 ⑨113年8月15日A03駕駛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行紀錄(見偵18664卷第37頁)。 ⑩0000-00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18664卷第203頁)。 ⑪查扣A03手機內與張志隆LINE暱稱「司機龍」(有張志隆頭貼)擷圖(見偵18664卷第38-39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3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扣案之OPPO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 A07位於彰化縣○○鄉○○街000號住處外面 8 A01、A02 A08 113年7月22日9時許 A02以行動電話與A08聯繫販毒事宜後,由A01於左列時間、地點,以2,500元之價格,交付而販賣海洛因1包(重量8分之1錢)予A08,A08則當場將購毒對價2,500元交給A01,A02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16-317頁、偵16246卷二第300、304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39-40頁、偵16246卷二第219頁)。 ③證人A0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一第124-125頁、偵16246卷二第199頁)。 ④A08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35-139頁)。 ⑤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8申辦】(見偵16246卷一第193頁)。 ⑥A02與A08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7/21-8/18】(見偵16246卷一第195-207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鎮○○路000號○○鎮農會附近工寮 9 A01、A02 A08 113年7月25日14時20分許 A02以行動電話與A08聯繫販毒事宜後,A02於左列時間、地點,為A08開門,A01即當場交付而販賣價格2,500元之海洛因1包(重量8分之1錢)予A08,A08則當場將購毒對價2,500元交給A01,A02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17-318頁、偵16246卷二第300、304-305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40-42頁、偵16246卷二第219頁)。 ③證人A0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一第125-126頁、偵16246卷二第201頁)。 ④A08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35-139頁)。 ⑤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8申辦】(見偵16246卷一第193頁)。 ⑥A02與A08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7/21-8/18】(見偵16246卷一第195-207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鎮○○路000號○○鎮農會附近工寮 10 A01、A02 A08 113年7月31日6時43分許 A02以行動電話與A08聯繫販毒事宜後,A02於左列時間、地點,為A08開門,A01即當場交付而販賣價值2,500元之海洛因1包(重量8分之1錢)予A08,A08則當場將購毒對價2,500元交給A01,A02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18-319頁、偵16246卷二第300-301、305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42-43頁、偵16246卷二第219頁)。 ③證人A0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一第126-127頁、偵16246卷二第201頁)。 ④A08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35-139頁)。 ⑤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8申辦】(見偵16246卷一第193頁)。 ⑥A02與A08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7/21-8/18】(見偵16246卷一第195-207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鎮○○路000號○○鎮農會附近工寮 11 A01、A02 A08 13年8月3日7時30分許 A02以行動電話與A08聯繫販毒事宜後,A02騎乘機車先後搭載A01、A08至左列地點,A01即於左列時間、地點,當場交付而販賣價值2,500元之海洛因1包(重量8分之1錢)予A08,A08則當場將購毒對價2,500元交給A01,A02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19-321頁、偵16246卷二第300-301、305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43-45頁、偵16246卷二第221頁)。 ③證人A0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一第127-129頁、偵16246卷二第201頁)。 ④A08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35-139頁)。 ⑤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8申辦】(見偵16246卷一第193頁)。 ⑥A02與A08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7/21-8/18】(見偵16246卷一第195-207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田中新苗店後方巷子內 12 A01、A02 A08 113年8月14日10時許 A02、A01以行動電話與A08聯繫販毒事直後,由A01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而販賣價值2,500元之海洛因1包(重量8分之1錢)予A08,A08則當場將購毒對價2,500元交給A01,A02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21-322頁、偵16246卷二第300-301、305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48-49頁、偵16246卷二第221頁)。 ③證人A0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一第131-132頁、偵16246卷二第201頁)。 ④A08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35-139頁)。 ⑤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8申辦】(見偵16246卷一第193頁)。 ⑥A02與A08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7/21-8/18】(見偵16246卷一第195-207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鎮○○路000號○○鎮農會附近工寮 13 A01、A02 A08 113年8月18日16時12分許 A02以行動電話與A08聯繫販毒事宜後,由A01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而販賣價值2,500元之海洛因1包(重量8分之1錢)予A08,A08則當場將購毒對價2,500元交給A01,A02並自A01處收取車馬費1000元。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22頁、偵16246卷二第300-301、305頁)。 ②被告A02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16246卷一第49頁、偵16246卷二第221頁)。 ③證人A08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6卷一第132-133頁、偵16246卷二第201-203頁)。 ④A08指認犯罪嫌疑人【A01、A02】紀錄表(見偵16246卷一第135-139頁)。 ⑤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8申辦】(見偵16246卷一第193頁)。 ⑥A02與A08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7/21-8/18】(見偵16246卷一第195-207頁)。 A01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02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樹泉位於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住處 14 A01 A06 114年4月26日凌晨某時許 A01於左列時間、地點,分別以2萬2,000元、4萬4,000元之價格販賣海洛因2錢、甲基安非他命2兩予A06,A06則當場將購毒之上開對價交給A01。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偵23358卷第53至62頁、他1471卷第309至312頁)。 ②證人A06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3358卷第85至97頁、他1471卷第265至267、第321至323頁)。 ③A06指認犯罪嫌疑人【A01】紀錄表(他1471卷第103-107頁)。 ⑤A06與暱稱「李大大」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1471卷第109-124頁)。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5月1日14:3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A06/00鄉00路】(他1471卷第233-241頁)。 ⑦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4年5月1日15:35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A06/00鎮00巷】(第243-249頁)。 ⑧本院114年聲搜字634號搜索票暨附件【A06】(第251頁)。 A01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及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鄉○○路00○0號房屋內 其他證據及出處 ☐113年聲監字第86號暨電話附表【A02】(他2779卷第19-21頁) ☐113年聲監續字第435號暨電話附表【A02】(他2779卷第23-25頁) ☐A03現住地蒐證照片(他2779卷第39-42頁) ☐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2申辦】(見偵16246卷一第209頁)。 ☐本院113年聲搜字1581號搜索票暨附件【A02】(見偵16246卷一第215頁)。 ☐自願搜索同意書【A02】(見偵16246卷一第227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10月8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A02/永安街住處】(見偵16246卷一第229-235頁) ☐警方搜索A02住處現場照片(見偵16246卷一第259-261頁) ☐本院113年聲搜字1581號搜索票【A05】(見偵16246卷二第33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10月9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A05】(見偵16246卷二第35-41頁)。 ☐警方搜索A05住處現場照片(見偵16246卷二第43-45頁) ☐扣案手機及注射筒照片【A07所有】(見偵16246卷二第131頁) ☐A07與A02之訊息對話擷圖(見偵16246卷二第132頁) ☐本院113年聲搜字1581號搜索票暨附件【A07】(見偵16246卷二第133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10月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A07】(見偵16246卷二第135-141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7330號鑑定書(見偵16246卷二第263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7320號鑑定書(見偵16246卷二第267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暨照片【A02手機門號0000000000】(見偵16246卷二第275-277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113年7月10日院草療鑑字第1130700133號鑑驗書(見偵16246卷二第279頁)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6920號鑑定書(見偵16246卷二第283頁) ☐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A09申辦】(見偵16249卷第47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11月5日15時46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A03/彰基醫院】(見偵18664卷第147-153頁) ☐本院113年聲搜字1712號搜索票暨附件【A03】(見偵18664卷第155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11月5日16時42分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受執行人:A03/00鄉住處】(見偵18664卷第167-173頁) ☐警方對A03執行搜索現場照片(見偵18664卷第191-201頁) ☐彰化分局113保2447號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案物照片【A03】(見偵18664卷第295-297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113年11月13日院草療鑑字第1131100137號鑑驗書(見偵18664卷第299頁) ☐A02與A01、A07、A08等人之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113/7/18-9/13】(見偵4717卷二第129-236頁)。
附表二:
編號 行為人 受讓 者 交易時間 交易毒品方式、種類 證據及出處 主文 交易地點 1 A01 A09 113年3月27日15時30分許 A01於左列時間,在吳清福左列住處,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少許(重量0.2公克)予A09施用。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03頁、偵16246卷二第299、303頁)。 ②證人A0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見偵4717卷二第303頁、偵16249卷第10、18、87、93頁)。 ③A09指認犯罪嫌疑人【A02、A01】紀錄表(見偵16249卷第21-25頁)。 A01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A09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住處 2 A01 A09 13年7月1日13時10分許 A01於左列時間,在吳清福左列住處,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少許(重量0.2公克)予A09施用。 ①被告A01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偵4717卷二第303頁、偵16246卷二第298、302頁)。 ②證人A09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6249卷第10、17、89、93-95頁頁)。 ③A09指認犯罪嫌疑人【A02、A01】紀錄表(見偵16249卷第21-25頁)。 A01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A09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0號住處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 所有人 1 安非他命3包 A02 2 電子磅秤1台 A02 3 玻璃球吸食器2支 A02 4 鏟管1支 A02 5 注射針筒1支 A03 6 夾鏈袋1批 A03 7 iPhone SE黑色行動電話1支 A03 8 海洛因2包 A03 9 安非他命4包 A03 10 吸食器1支 A03 11 玻璃球吸食器1支 A03 12 鏟管1支 A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