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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57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世偉選任辯護人 施依彤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洪蕙茹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668、24070、24071、25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胡世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胡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執行羈押、裁定自115年3月2日、115年5月2日延長羈押在案。㈡被告因假釋經撤銷,待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年9月19日,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6月2日起發監執行,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同署檢察官115年執更己字第53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經撥借執行,自入監執行時起,其人身自由將受拘束相當時間,而無逃亡疑慮、亦無反覆實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罪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蕭亦倫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