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選任辯護人 李昀丞律師
林世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字12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涉犯恐嚇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恐嚇部分已自白犯罪,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