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木根選任辯護人 洪志賢律師
林世民律師李昀丞律師被 告 林惠君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黃耀南律師
楊振芳律師被 告 陳彥銘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李庠雲律師
張方俞律師張方駿律師被 告 楊燦苡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賴泱樺律師被 告 江信杰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蔡昆宏律師被 告 李孟恂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朱清奇律師陳玫琪律師被 告 林新寶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歐優琪律師黄俊昇律師被 告 李國正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王君毓律師被 告 許進宏
賴榮貴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昕昀律師
秦睿昀律師被 告 高堃榮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第 三 人即 參與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代 理 人 江政佳律師第 三 人即 參與人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上 一 人代 理 人 孫安妮律師
歐優琪律師黄俊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426號、113年度偵字第18870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6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A21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捌年。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如附表一之一編號1所示。
二、A09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
三、A06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四、A08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五、A11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犯罪所得之沒收如附表一之一編號2所示。
六、A10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犯罪所得之沒收如附表一之一編號3所示。
七、A01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八、A14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九、A12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犯罪所得之沒收如附表一之一編號4所示。
十、A07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十一、A13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及褫奪公權。
十二、參與人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如附表一之一編號5所示。
十三、參與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如附表一之一編號6所示。
犯罪事實
壹、人物關係:
一、具公務員身分者:㈠A21於民國104年4月15日補選上任起至111年12月24日期間,
擔任彰化縣永靖鄉第17、18屆鄉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2條第1款、第5條第2項規定,鄉為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鄉公所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行政機關,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鄉長對外代表該公所並綜理鄉政業務,且係握有辦理永靖鄉公所公有不動產標租決策權力之人,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A09自108年1月23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擔任彰化縣永靖鄉公所
(下稱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迄113年3月1日退休,任職期間協助A21綜理永靖鄉公所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㈢A06於108年10月起代理永靖鄉公所清潔隊隊長,於109年10月
14日起至112年2月28日間,擔任永靖鄉公所清潔隊隊長,負責清潔隊所有行政事務管理及政府採購等業務(自112年3月間起調任永靖鄉公所社政課村幹事),且為「彰化縣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設施太陽能光電標租案」(案號:109D007,下稱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之承辦人,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㈣A08係永靖鄉公所前社政課村幹事,負責承辦殯葬及公墓業務
(112年3月1日起調任永靖鄉公所民政課),且為「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案號:110D005,下稱永靖屋頂等三案)之承辦人,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不具公務員身分者:㈠A11(綽號:大哥)係「宇林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宇林公司
)登記負責人;A10(綽號「小安」)係「威晶能源企業社」(下稱威晶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A10之胞弟李泳霖)及「金龍綠電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金龍公司,登記負責人亦為李泳霖)之實際負責人,自112年初起任職「凱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智公司)擔任總經理。A10藉其經營綠能產業之人脈,便於尋求各家綠能業者委託其與A11從事太陽光電案場開發業務;而A11及A10以各自人脈資源發展太陽光電開發業務,即坊間所稱之「中人」或「開發商」,於公務機關規劃辦理公有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標租案期間,擔任白手套之角色,代表有意投標之光電廠商【又稱EPC,即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採購)、Construction(施工)之縮寫,即實際上從事太陽能發電設備之搭建、維護之廠商】出面向公務員行賄以獲取標租案,並從中賺取開發佣金(俗稱「開發費」、「中人費」)。
㈡林新寶係「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益公司)及「
卓越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卓越公司,為統益公司百分百投資之子公司,係統益公司用以設置電廠而設立之特殊目的事業公司)之負責人;李國正係統益公司嘉義工程處協理,經A01授權管理統益公司中部地區業務,負責對外洽談承租、申設及施作光電案場等事宜,並於112年底轉任凱智公司擔任副總經理。
㈢A12係「裕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電公司)前員工,
現為「永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永威公司)及「豐鑫能源有限公司」(下稱豐鑫公司)之負責人。A07係「龍泉能源有限公司」(下稱龍泉公司)及「榮貴能源有限公司」(下稱榮貴公司)負責人;A13(綽號「小高」)係裕電公司前員工。A12、A07及A13等3人於108年11月間起共同集資設立龍泉公司從事光電事業,渠3人及前述裕電公司、永威公司、豐鑫公司、龍泉公司及榮貴公司等廠商均為從事光電產業相關業務之人。
貳、A21、A09、A06及A08均明知永靖鄉公所辦理公用不動產之公開標租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7條第1項之規定「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而為利管理機關(單位)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但書規定,辦理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活化閒置空間,提高使用效益,特訂定「彰化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則依「彰化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3條第2項規定,公開標租適用彰化縣縣有非公用空地標租作業要點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須遵守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同法第34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4條第2項「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同法第37條「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及第50條第1項第7款「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等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竟因近年綠能產業利潤豐厚,經A11遊說下,A21利用辦理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永靖屋頂等三案之機會,由A11、A10擔任「開發商」、「中人」,代表有意投標之光電廠商即統益公司之A14、A01及龍泉公司之A07、A12、A13等光電業者(EPC),以發電容量每峰瓩(kWp)新臺幣(下同)3,200元及3,700元之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作為得標上述二標租案與協助後續建置案場申設流程之對價。A09、A06、A08雖不知A21有索賄情事,仍受A21指示,違背上開法令,使A21屬意之廠商得標。其等分別有如下之行為:
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緣109年6月間,A21擬於永靖鄉轄內之清潔隊資源回收場、棒球場、公墓等處所辦理公有不動產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之標租,A11得知後,與A10為順利開發永靖鄉公所光電標租案,由A11負責出面遊說A21讓渠配合之廠商參與永靖鄉公所就轄內各處所設置太陽光電系統進行評估、規劃招標作業,A21即向得標廠商收受一定金額之賄賂,另由A10負責出面尋覓有意爭取標案之廠商並與之協議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條件後,由時任清潔隊隊長之A06擔任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之承辦人,A21並指示A09與A11聯繫、配合,並指示A09介紹A11與A06認識,共同進行租賃標的評估及規劃招標作業。A21遂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及與A09、A06共同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資訊之犯意聯絡,A09、A06基於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A11、A10、A01、A14則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A11先於109年6月至7月間,與A21期約由A11所屬意之廠商得
標施作上開太陽光電標租案後,A21可獲得光電廠商支付發電容量每峰瓩(kWp)2,200元之賄款,A11與A10復議定,以渠等2人各收取每峰瓩(kWp)500元之中人費用,加上A21上述收取之每峰瓩(kWp)2,200元賄款後,由A10覓妥有意爭取得標之統益公司協理A14,A14經A01授意代表統益公司出面,同意以得標並完成租賃契約公證後,交付發電容量每峰瓩(kWp)3,200元之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作為保證內定統益公司得標、協助後續完成工程施作及申設流程之代價。
㈡A11與A10於109年7月間,委由A14製作較佳收益之標租面積、
設置容量等評估資料,供渠等與A09、A06初步洽談擇定租賃標的事宜,並於109年7月29日初步擬定以永靖鄉公所清潔隊及棒球場用地啟動規劃招標,A10復於109年8月間向A09取得土地謄本等資料,提供予A14事先獲悉租賃標的,並聯繫A06安排A14進行現勘空拍作業以修正前述評估資料後,由A11與A10於109年8月20日安排A14攜帶評估資料,共同前往永靖鄉公所與A09、A06洽談。為使統益公司順利得標,A11於109年8月至11月上旬招標公告前,與A10、A14就投標廠商資本額、公司規模等投標資格限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額度等內容,製作有利統益公司之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提供予A09交辦A06納入招標須知等文件。嗣於109年9月2日中元節普渡結束,由A21、A09、A06、建設課長邱帝凱等人在清潔隊現場測量場地後,A21同意回饋項目之清潔隊辦公室為50坪2層,A11即於同日向A09、A06探詢確認A21屬意之回饋項目及租金條件,A09、A06遂於開標前,將與A21討論之回饋項目「⑴清潔隊50坪辦公室2層、⑵清潔隊無障礙電梯、⑶東側太陽光電申請雜項執照、⑷安裝照明系統」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資訊洩漏予A11,由A11轉告A10。A10旋轉知A14據以製作符合永靖鄉公所需求之標單及服務建議書內容等投標文件後,交予A11與A10於109年11月23日,攜往永靖鄉公所向A09再次確認符合A21及永靖鄉公所之需求,A14遂藉此提早獲悉標租案之相關招標應秘密之資訊,使得統益公司於該標租案招標公告前,有充裕時間準備投標資料,精準製作投標文件,以利統益公司在招標程序中之評審會議得以勝出,取得較其他廠商優勢之地位並確定得標之機會。又A11為確保統益公司得標,遂於109年11月24日公告招標前向A10確認統益公司之全稱為「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其於嗣後以手寫「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於紙條,於決標前攜往永靖鄉公所交予A21,經A21當場點頭示意,藉此再次徵得A21同意內定讓統益公司得標。
㈢A21獲悉統益公司為A11覓妥之內定廠商後,為確保統益公司
順利得標,遂經A06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以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之決標方式辦理招標,由A21遴選主任秘書A09、社政課長A03、財政課長A04、行政課長黃麗芳及建設課長邱帝凱擔任評審委員,並由A09於事前之評審會議當場說明統益公司提出之回饋項目包括增設興建清潔隊辦公室及無障礙電梯等,並向其他評審委員暗示回饋項目係永靖鄉公所需要,藉此示意導向讓其他評審委員評定統益公司較優勝,永靖鄉公所即於109年12月7日辦理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第1次公告招標,惟於同日因故撤銷公告,復於109年12月16日再次公告,出租標的為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471平方公尺)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433平方公尺),預估設置容量:1,200峰瓩(kWp),租期為完成併聯次日起算9年11個月,訂於109年12月23日9時截止投標,同日10時辦理開標,投標資格為資本額5,000萬元以上,過去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實績合計3,000峰瓩(kWp)以上,經永靖鄉公所於109年12月23日10時辦理開標,A11與A10陪同A14前往永靖鄉公所出席開標,由統益公司(資本額5億1,480萬元)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集團)旗下之「永唐有限公司」(下稱永唐公司,資本額6億1,069萬1,219元)參與投標並通過資格審查,復於109年12月23日14時辦理評選,由A09擔任召集人兼評審委員,而前揭A03等評審委員均因A09上開示意,認為統益公司提出之回饋項目包括增設興建清潔隊辦公室及無障礙電梯等符合永靖鄉公所之需求,而永唐公司因無法得知永靖鄉公所之需求,僅提出「GOGORO電動機車2輛」之回饋項目,自無法獲得青睞。嗣評審委員果然一致將統益公司評審為序位第一之廠商,並於109年12月23日16時隨即宣布決標結果,由統益公司以固定年租金66萬元得標。
㈣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決標予統益公司後,A21竟屢次趁A11
至永靖鄉公所鄉長室來訪期間催討行賄款,A11知悉當時永靖鄉公所與統益公司尚未完成契約公證達到約定之賄款支付條件,惟為符合A21要求,遂依下列方式支付以發電容量139
3.26峰瓩(kWp)、每峰瓩(kWp)2,200元之賄款共計306萬5,172元(計算式:2,200×1393.26=3,065,172)予A21:
⒈A11於110年1月春節前夕某日,向其胞兄A19借款100萬元,攜
往A21位在彰化縣○○鄉○○路000號住處外,當面交付A21收受。
⒉永靖鄉公所於110年1月29日與統益公司完成契約公證後,由A
14於110年2月19日先向A10確認收受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之帳戶,A10遂提供其不知情之母親李蔡彩蓮設於雲林縣○○鎮○○○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李蔡彩蓮北港農會帳戶)予A14,復由A01與A14分別指示不知情之財務人員郭素妙製作轉帳支出傳票,並由不知情之會計李佳樺在製作付款憑單註記「永靖壘球停車場業務費450.400000000/
KWP 1,441,440」,以示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實際設置容量450.45KW,以每峰瓩(kWp)3,200元計算應支付144萬1,440元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並由郭素妙於110年2月20日,以統益公司設於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44萬1,440元至李蔡彩蓮北港農會帳戶,以支付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且於交易時備註「永靖棒球業」。A10為規避提領逾50萬元須申報大額通貨交易之規定,復指示李蔡彩蓮於110年2月25日分別提領1萬元、45萬元、同年2月26日提領49萬元、同年3月2日提49萬元,共計144萬元現金交予A10,經A10扣除其中自身應朋分每峰瓩(kWp)500元之中人費用22萬5,225元(計算式:500×450.45=225,225,包含未領出之1,440元)後,通知A11數日內前往A10位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居所向其收取121萬6,215元(計算式:【2,200+500】×450.45=1,216,215),A11則補足785元至整數121萬7,000元後,於數日內先前往永靖鄉公所與A21相約交付時間、地點,再於約定時間將121萬7,000元現金賄款攜往A21前開住處外,當面交付A21。
⒊A14復於110年3月9日通知A10前往統益公司高雄總公司領取開
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現金後,由不知情之李佳樺於110年3月8日製作付款憑單註記「永靖清潔隊1、2期業務費(942.81KW)金額3,016,992元」,A14手寫「領現金」,以示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實際設置容量為942.81峰瓩(kWp),以每峰瓩(kWp)3,200元計算應支付301萬6,992元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並由郭素妙自總經理孫忠漢存放於統益公司之備用款中取出301萬6,992元現金後,由A10於110年3月10日前往位在高雄市○○區○○○路0號之統益公司,簽立永靖清潔隊工程款「現金支付憑單」以收取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尾款現金,經A10先扣取自身中人費用每峰瓩(kWp)500元之款項47萬1,405元(計算式:500×942.81=471,405),並隨即聯繫A11相約於幾日後,在A11住處附近之「統一超商員家門市」(彰化縣○○市○○路00號)外,將254萬5,587元現金交付A11,再由A11從中扣取當次自身應朋分每峰瓩(kWp)500元之中人費用47萬1,405元、前次應扣取之22萬5,225元及110年1月間墊付之100萬元後,於數日內將80多萬元(即尾款)現金賄款攜往A21前開住處外,當面交付A21。
⒋A11、A10各自收取每峰瓩(kWp)500元中人費用共計69萬6,630元(計算式:500×1393.26=696,630)。
㈤綜上,A21、A09、A06共同圖得統益公司可收取9年11個月之
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之不法利益如附表二之一所示。又自110年4月間起,永靖鄉公所陸續收到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及教育處等機關回函,要求對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場之光電設備設置補辦興辦事業計畫,以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導致統益公司成本增加及施工期程延宕,A21為依約協助後續履約及申設流程,遂積極出面指示A09接洽協助A10、A1
1、A14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補辦興辦事業計畫及土地容許使用等業務,迄至111年1月間方陸續取得彰化縣政府同意備案函文並施工,於112年2月3日始完工掛表售電。
二、永靖屋頂等三案:緣於110年間,A21因利用辦理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之機會獲得前述賄款後,竟食髓知味,於110年6、7月間,要求A11擴大評估永靖鄉轄內第三(永南)公墓、永南滯洪池、永靖微型園區停車場等公用不動產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系統設備招租,A21指示A09、社政課承辦人A08接洽A11進行後續評估及規劃招標作業,A11同時分別釋出訊息予A10、A14及A12,藉此尋覓有意爭取得標且願支付賄款之廠商參與評估及規劃招標作業。A11於110年6月30日前往永靖鄉公所會晤A21洽談標租案後,轉知訊息予A10時,即向A10傳訊表示「還是要照拿」,意即A21欲循例收受一定金額之賄款,作為得標之代價,復經A09於110年7月1日承A21指示,再次協請A11針對第三(永南)公墓及永靖微型園區停車場進行評估後,A11隨即於當日分別聯繫A12及A14商議可行性,A14當時正逢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申設流程遭彰化縣政府要求補送興辦事業計畫等用地使用許可流程,因產生額外成本支出且損耗時間,不利及時完工以取得較佳售電價格,故對未能逕行設置綠能設施之微型園區等場址意興闌珊,加上A21亦認為不宜再以相同之公司得標案件,以免遭致外界起疑。A11遂與另覓之A12團隊於110年7月5日與A08進行現勘評估,由A12與合夥之龍泉公司A07、A13評估可行後,由A11告知A12本案場A21將收取每峰瓩(kWp)2,800元,加上其自身中人費用每峰瓩(kWp)700元,A12再加上自身中人費用每峰瓩(kWp)200元,告知龍泉公司之A07、A13每峰瓩(kWp)3,700元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之條件,作為得標及協助後續工程施作及完成申設流程之代價。A21遂基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要求、期約及收受賄賂之犯意,及與A09、A08共同洩漏關於採購應秘密資訊之犯意聯絡;A09、A08基於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A11、A12、A07及A13則共同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A11與A21謀議既定後,即於110年7月下旬起,由A12製作較佳
收益之標租面積、設置容量等規劃資料,供渠等與A09、A08初步洽談選擇租賃標的,並於110年7月23日至110年7月30日經A21擬定先以停車場用地逐步啟動規劃招標後,A11即於110年8月間聯繫A08,由A12前往永靖第三滯洪池、永靖幼兒園、永靖鄉第一納骨塔等用地進行現勘作業以修正製作評估報告,供A11於110年8月27日經由秘書邱鈺絜交予A09,並經A09請示A21後,於110年8月30日同意擇定以永靖第三(永南)公墓停車場(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鄉立幼兒園屋頂及停車場(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永社段938地號土地)及鄭成功紀念公園停車場(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作為租賃標的,為協助A12等人以當時合作之「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迪公司)旗下之「茂誠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誠公司)順利得標,A11即於110年9月間安排A12赴前揭處所進行細部會勘,並以「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實收資本額達2億元以上」、「投標廠商過去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實績合計需達10,000峰瓩含以上」等投標廠商資格限制,著手製作有利渠等得標之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等招標文件,經A11提供予A09,A09指示A08據以納入招標須知內容,A09、A08均明知A11係仲介光電廠商的人員,竟仍將A11提供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設置之招標限制全盤接收,使A11屬意之光電廠商具絕對競爭優勢,並以遠超出可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之標準,使應依政府採購法第37條「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之規定形同虛設,亦等同於招標公告之前,即洩漏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之內容,包含廠商之投標資格予A11、A12知悉。A11復向A09探詢確認A21屬意之回饋項目及租金條件後,供A12、A07及A13據以製作符合條件之標單,及籌備評審會議簡報所需之服務建議書內容,俾利A12等人早於招標公告前,獲悉永靖鄉公所預定之租賃標的及招標期程,並期前製作前揭有利得標之投標文件;嗣經永靖鄉公所於110年10月14日未以公告方式辦理招標,經A11探詢後通知A12領標方式,由A12轉知A13委由茂迪公司之職員陳威有親赴永靖鄉公所領標,陳威有遂於110年10月14日領標,復於110年10月19日與A12前往投遞標單,嗣經永靖鄉公所於110年10月20日辦理開標,由A12及A11陪同陳威有前往出席開標會議並進行簡報,結果即由A12合作之茂誠公司得標,惟該次開標結果經A08會辦至永靖鄉公所政風室時,因未正式登錄政府採購網進行公開招標程序,致該公所因而撤銷該次決標結果,另重新辦理招標程序。㈡永靖鄉公所撤銷前次決標結果,並經A21指示A09、A08重新辦
理招標作業後,A11、A12續於110年10、11月間持續向A09探詢招標期程、招標內容及回饋項目需求,並於110年11月17日事先探悉永靖鄉公所將於110年11月29日重新公告招標,惟茂迪公司突向A12等要求延長租賃年限至20年,考量租賃年限逾10年須經永靖鄉民代表會審議通過恐生變數,A12、A13及A07遂另覓「新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鑫公司,資本額70億元)合作投標並轉知A11,A11為確保A12、A13及A07合作之新鑫公司得標,遂於公告招標前之110年11月22日先向A12確認新鑫公司之全稱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復以渠慣常手寫前述公司名稱於紙條之方式,待決標前攜往永靖鄉公所交予A21,經A21當場點頭示意,藉此再次徵得A21同意內定讓新鑫公司得標。
㈢A08明知A11是仲介光電廠商的人員,亦明知先前統益公司得
標之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基本設置容量為1,200峰瓩(kWp),廠商資格之資本額限制亦僅為5,000萬元以上,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實績3,000峰瓩(kWp)以上,卻仍以前次A11協同A12製作不當限制競爭之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簽辦招標文件,及「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實收資本額達2億元以上」、「投標廠商過去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實績合計需達10,000峰瓩含以上」等不當之投標資格限制,據以納入招標須知內容,相當於公告招標之前,即已將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洩漏予A11知悉,且提供予新鑫公司參考,亦使A12、A07及A13藉此提早獲悉標租案之相關招標資訊,使得新鑫公司於該標租案招標公告前,有更充裕時間準備投標資料而精準製作投標文件,取得較其他廠商優勢之地位而排除其他廠商競標,以此方式限制該標租案之競爭,鞏固其確定得標之機會。嗣A08以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之方式,成立評審委員會評定優勝廠商辦理決標製作簽呈,由A21遴選主任秘書A09、秘書A03、財政課長A04、建設課長邱帝凱及社政課長A05擔任評審委員。
㈣A12、A13及A07於110年11月下旬著手以龍泉公司與新鑫公司
為合作架構製作投標文件,復經A11向A09、A08探詢確認A21屬意之回饋項目,以確保新鑫公司能確實取得該案之得標優勢。A09、A08即於開標前,將回饋項目包括⒈「2台電風扇」、⒉「2台桌上電腦(22吋)」、⒊「2台小冰箱」、⒋「2個AO辦公桌」、⒌「2個仿真皮沙發及桌子」、⒍「2個辦公室粉刷及抓漏」、⒎「2台吹葉機」及⒏「2台冷氣」等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洩漏予A11。A11旋於110年11月27日轉知A12上述⒈至⒌、⒏寫入,⒍、⒎永靖鄉公所會提出,據以製作符合A21及永靖鄉公所需求之標單及製作有利在評審會議勝出之服務建議書。嗣永靖鄉公所即於110年11月29日公告招標永靖屋頂等三案,出租標的即為上開永靖第三(永南)公墓停車場、鄉立幼兒園屋頂及停車場及鄭成功紀念公園停車場,預估設置容量為300峰瓩(kWp),租期為完成併聯次日起算9年11個月,訂於110年12月14日9時截止投標,同日13時30分辦理開標,投標資格為實收資本額2億元以上,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實績10,000峰瓩以上。A11並於110年12月13日、同年月14日陪同A12前往永靖鄉公所投標及開標,嗣經永靖鄉公所於同年月14日13時30分辦理開標,由新鑫公司1家廠商參與投標並通過資格審查,復於同日14時30分辦理評選,由A09擔任召集人兼評審委員,A09於事前之評審會議當場說明新鑫公司提出之上開回饋項目符合永靖鄉公所之需求,藉此示意導向讓其他評審委員評定新鑫公司通過評選,使得前揭評審委員均因A09之示意,將新鑫公司評選為序位第一之廠商,並於同日16時15分許宣布決標結果,由新鑫公司以固定年租金之回饋金百分比12.2%得標㈤永靖鄉公所與新鑫公司於110年12月底、111年1月上旬完成議
約,正逢安排契約公證之際,A12於111年1月5日、同年月6日及同年月7日,多次向A11確認賄款係以投標簡報時所載投標值之總設置容量「680.4kWp」計算,並相約於隔週四即111年1月13日13時許,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附近交付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A12、A07及A13為了依約於公證1個月內交付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遂由A12於111年1月6日11時16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A07「要請貴哥準備永大的費用 680.4kw每kw3700 下個星期三要公證」,復於111年1月13日8時9分許,通知A07以容量680.4峰瓩(kWp)計算開發費(含行賄公務員之賄款)金額,A07即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黃于玲於111年1月13日9時7分許,自榮貴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榮貴公司一銀帳戶)提領100萬元現金,再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營分行,自榮貴公司設於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榮貴公司國泰帳戶)及龍泉公司設於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龍泉公司國泰帳戶),分別提領100萬元及51萬7,480元,計251萬7,480元現金,交予A07轉交A12,待A08與新鑫公司職員A16於111年1月13日13時許,分別代表永靖鄉公所與新鑫公司於彰化地院完成契約公證後,於同日14時許以LINE聯繫A11,相約於彰化地院旁交付現金,A12當場扣取自身每峰瓩(kWp)200元之中人費用及尾數共13萬6,480元(此為實際扣取之金額,原計算金額為200×680.4=136,080),將現金賄款238萬1,000元(計算式:2,517,480-136,480=2,381,000)交付A11。A11乃於同年月18日9時5分許,前往永靖鄉公所與A21約定交付時間及地點後,於數日內之晚間前往A21前開住處外,將扣取以每峰瓩(kWp)700元計算之中人費用即47萬6,280元(計算式:700×680.4=476,280)後,將剩餘190萬4,720元(計算式:2,381,000-476,280=1,904,720)另補80元至190萬4,800元現金賄款交付A21收受(A11中人費用原為476,280元,因其補80元後,其實際獲得中人費用為476,200元)。嗣A
12、A07為即時抒解支付鉅額賄款之資金壓力,於111年1月間以龍泉公司名義開立請款發票向資方新鑫公司請得200餘萬元款項。
㈥綜上,前揭A21、A09、A08、A11等人所為,共同圖得新鑫公
司可收取9年11個月期之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電能躉購電費如附表二之二所示。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A21部分:㈠證人即同案被告A09、A11、A10、A14、A07於調查官詢問時所為證述,對於被告A21無證據能力:
證人A09、A11、A10、A14、A07於調查官詢問時之證述,對被告A21而言,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又被告A21之辯護人於審判中亦爭執上開證人於調查官詢問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356頁、本院卷四第225至226、249至250頁),復查無前開證人於調查官詢問之陳述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3之例外規定情形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認前開證人於調查官詢問時之陳述,對被告A21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A09、A11、A10、A14、A07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對於被告A21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從就無該例外情形而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說明無例外情形存在之必要;僅於被告主張有例外情形而否定其得為證據時,法院始須就有無該例外情形予以調查審認。又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另同法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2號判決意旨參照)。下列採為本判決基礎之證人A09、A11、A10、A14、A07於偵查時雖未經被告A21及其辯護人進行對質詰問,惟本院審理時已經以證人身分傳喚A0
9、A11、A10、A14、A07到庭作證,由被告A21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已足確保被告A21的對質詰問權,依上說明,證人A09、A11、A10、A14、A07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㈢通訊監察譯文部分:
⒈所謂「傳聞證據」,係指以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證據,
亦即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易言之,即陳述者經由知覺、記憶、表現、敘述或敘述性動作等過程傳達其所體驗之事實,故亦稱為「供述證據」;而與此相對者即為「非供述證據」(即非傳聞證據),亦即非透過人之意思活動予以傳達之證據,例如物證、書證等是。故證據究屬傳聞證據或非傳聞證據,必須以該證據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為何(即證明旨趣),作為判斷之基礎。換言之,以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應屬傳聞證據;惟若屬於「代替供述之書面」或「間接之供述」時,書面本身之存在或供述本身之存在即為待證事實時,此證據並不屬於傳聞證據。此外,以證明該項供述本身存在,作為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者,該項證據雖具有供述之形式,但因並非直接以其供述內容之真實性作為待證事實之證據,仍非屬傳聞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95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判決所引如附表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係法院依通保法規
定核發通訊監察書後,由司法警察執行通訊監察,進而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復因發現取得其他案件內容,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函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由本院113年5月28日彰院毓刑丑113聲監可字第9號函以認可之内容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關聯性、認可之内容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罪,依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認可,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聲監可字第9號案卷無誤。另經本院於115年3月30日準備程序就被告A21及其辯護人爭執通訊監察譯文失真部分,依法播放勘驗通訊監察錄音內容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四第400至418頁),且為本院推認其他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或情況證據,非屬傳聞證據,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做為證據。
二、被告A08部分:㈠證人即同案被告A11、A12於調查官詢問時所為證述,對於被告A08無證據能力:
證人即同案被告A11、A12於調查官詢問時之證述,對被告A08而言,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又被告A08之辯護人於審判中亦爭執上開證人於調查官詢問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三第287頁、本院卷七第23至24頁),復查無前開證人於調查官詢問之陳述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3之例外規定情形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認前開證人於調查官詢問時之陳述,對被告A08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A11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對於被告A08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從就無該例外情形而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說明無例外情形存在之必要;僅於被告主張有例外情形而否定其得為證據時,法院始須就有無該例外情形予以調查審認。又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另同法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2號判決意旨參照)。下列採為本判決基礎之證人A11於偵查時雖未經被告A08及其辯護人進行對質詰問,惟本院審理時已經以證人身分傳喚A11到庭作證,由被告A08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已足確保被告A08的對質詰問權,依上說明,證人A11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A10部分:㈠證人吳佩蓁、A03、A04、邱帝凱、A05、郭素妙、黃于玲、李
蔡彩蓮、A18、證人即共同被告A21、A09、A06、A08、A11、A01、A12、A13、A07於廉政官及調查官詢問時所為證述,對於被告A10無證據能力:
上開證人於廉政官及調查官詢問時之證述,對被告A10而言,乃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原則上無證據能力,又被告A10之辯護人於審判中亦爭執上開證人於廉政官及調查官詢問筆錄之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498、481、581至585頁),復查無前開證人於廉政官及調查官詢問之陳述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3之例外規定情形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認前開證人於廉政官及調查官詢問時之陳述,對被告A10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A04、證人即共同被告A11、A14、A12、A13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對於被告A10有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爰於第2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從就無該例外情形而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決中說明無例外情形存在之必要;僅於被告主張有例外情形而否定其得為證據時,法院始須就有無該例外情形予以調查審認。又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係指「如被告在場者」,始發生「被告得親自詰問」情形。另同法條第2項前段雖規定,「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惟其但書復規定,「但恐證人、鑑定人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不在此限」。故依現行法,並未強行規定檢察官必須待被告在場,始得訊問證人、鑑定人,自不發生在偵查中應行交互詰問之問題。依上所述,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62號判決意旨參照)。下列採為本判決基礎之證人A04、證人即共同被告A11、A14、A12、A13於偵查時雖未經被告A10及其辯護人進行對質詰問,惟本院審理時已經以證人身分傳喚上開證人到庭作證,由被告A10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已足確保被告A10的對質詰問權,依上說明,證人A04、證人即共同被告A11、A14、A12、A13於偵查中所為證述具有證據能力。
四、本院下述所引用其餘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五、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A09、A06、A11、A10、A01、A14、A12、A07、A13就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三之
一、三之二、附表四、四之一、四之二所示之證據(被告A10部分,除前述被告A10爭執證人於廉政官及調查官詢問時之證述外)在卷可按,足認被告A09、A06、A11、A10、A01、A
14、A12、A07、A13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被告A21、A08否認犯行,答辯如下:㈠訊據被告A21固坦承於擔任鄉長期間,永靖鄉公所有辦理永靖
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永靖屋頂等三案,分別由統益公司、新鑫公司得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犯行,辯稱:當時我任職永靖鄉公所鄉長,最主要是想要響應政府的光電政策,二來能夠增加公所財政的收益,也可將閒置空間盤點後,作為相當的改善,達到公所的需求,我就委由A09來做這個專案的召集人,起初對於鄉內能夠利用的閒置空間做個盤點,公所的成員都沒有太陽光電設置的專業知識,所以由A09擔任召集人就是要他們去蒐集太陽能光電設置的相關資訊、法令及投標、開標應有的的程序;在永靖鄉公所還沒做太陽光電規劃前,有一天我在樓下跟A09在談事情,A11剛好進來,是這樣點頭介紹了A11,我印象中A11沒來過我辦公室;本案我沒有指示,也沒有受益,沒有去交代A09、承辦人說要跟某內定廠商配合;我指派A09當召集人,後來因為招標程序須要評審委員,評審委員的名單呈送到我這邊,委員是我遴選的,但在本案籌備、準備招標等相關的細節,我沒有指示、沒有內定,也沒有授意他們刻意怎麼做,我也沒有洩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跟A11拿錢,他也沒有拿錢給我,基地台也沒有顯示在我家,111年1月18日,A11說上午到鄉公所來找我討論送賄款的時間,事實上我們那天剛好有役男新兵入伍,那時段我一直在公所樓下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A21辯稱略以:從本院卷四第400至404頁勘驗筆錄,顯示被告A21於調查員詢問時沒有講A11為小江,並沒有講他代表業者,是調查員為了建構A21、A11是親密關係加進去的;A11證述與A21初次認識時,沒有經過任何人引介,當場就跟A21表明會以外面的行情價,來做行賄的賄款,沒有講出任何具體的數字,但A21竟然毫不猶豫就直接答應,並派A09配合他,顯然違反常情;A11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賄款數字是調查員算出來叫他講的,且算出來的數字前後不一,矛盾不實;本案並無取得被告A21對話之通訊監察內容,如同A09、A05所述,A21是選舉,所以跑外面,公所他很少待,A21決定設置地點後,授權A09當召集人做合法招標,並不是授權她去貪污,如果A11跟A21那麼好,為什麼會一通電話都沒有,因為A21不管這個事,他是選舉出身的人,所以你底下只要做好跟我講,事情完滿的跟我講,依照我可以爭取連任就好;承辦人A06、A08都證述沒有和A21開過會,A21沒有交代回饋項目,也沒有叫他們怎麼樣招標,都是A09指示的,因為A09講說鄉長在問,所以推測A21知道,而推測不能當作證據,且A21並非評審委員,證人A03、A04證述A21未於評審前甚至評審委員會有何指示,且評審委員是由承辦人A06、A08簽上來,由A21批的,這些人非A21掌控。同案被告A14、A10、A07均證述沒有與A21為任何接觸,且說他們知道行為人可能包括公所的老闆,最大可能是鄉長,也是推測之詞,因為來自於同案被告A11這樣講說可能是鄉長,而A11這樣做是要掩飾他擅自把這些錢私吞,本案並無查到A21有不清不白的金流流往其帳戶。本案除了評審委員的勾選是A21勾選決定外,其他公文都是A09持甲章、乙章由她決行,A09也找不出她曾經要拿給A21簽,且A21拒絕的證據,A09證述紙條部分,一下子說是A11寫給她,一下子說A11寫給鄉長,然後鄉長拿給她看。A11一下證述金流100多萬元是朋友的,後面證述是哥哥A19的,又講A21出身擔任偵查工作,交代我要關機、不能帶手機,結果A21沒有1天當過偵查員,行賄時間、地點、金額也證述不一。A11原本於偵訊時證述永靖屋頂等三案,他從A12手上接到賄款,也就是1月13日的時候,他在當日或隔天晚上就把賄款交給A21,經調查局人員提示基地台紀錄之後,他改口稱記錯了,並且在調查人員的引導下他才說18日早上有去永靖鄉公所跟A21約定交付賄款,但其實1月19日至2月1日的基地台紀錄,其實跟13日、14日的情況沒有二致,呈現手機處在A11家中,且常常出現訊號更新,可見一定有人在使用手機,A11無非是被質問後,心虛而已,才會配合調查人員的說詞,說他在18日早上有去永靖鄉公所交付賄款;A21是在得標後才知道是哪個廠商得標,以及具體回饋項目,得標前,回饋項目、要設幾瓩A21不知道,如何去洩密、圖利,如何與A09、承辦人員形成洩密及圖利之犯意聯絡;另主管會報沒有包括細目,報告細目不是主管會報的事情,因此不能以說主管會報時有業務單位曾經報告說這個情形進度到哪裡,就講A21知情等語。
㈡訊據被告A08固坦承係永靖鄉公所前社政課村幹事,負責承辦
殯葬及公墓業務(112年3月間起調任永靖鄉公所民政課村幹事),為永靖屋頂等三案之承辦人,由新鑫公司得標後,與新鑫公司之職員A16於111年1月13日13時許,分別代表永靖鄉公所與新鑫公司於本院完成契約公證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對於主管事務圖利、洩密之犯行,辯稱:我在辦理出租標案時,行政課採購承辦人員楊瑞寬、陳韋伸跟我說財物出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範,只是借用採購網平台作出租公告,當時楊瑞寬給我資料時上面有1張紙條(本院卷三第183頁),有蓋他的職章,因此我自始認為財物出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A11拿資料部分是他交給A09,A09請助理轉交給我,沒有告知我資料來源為何、是誰製作的;投標資格限制部分,我當時有發現A09給我的參考資料資本額及實績比較高,我有提出與課長A05討論,他認為時間比較長,公司比較大,比較不會有小公司經營不善倒閉的問題,變成公所要收拾善後,當時課內同事也有參與討論,我也有查詢資本額2億以上的公司且符合我們營業項目的公司,我查到的至少20、30間,不是只有少數公司可以來投標,且當時有太陽能板發生火災及漏電的相關新聞,因為我其中一個場所是幼兒園,我們有考慮到如果發生這些事情,造成損害賠償或建物毀損,廠商的資本額即賠償能力就很重要,我自己第六公墓光電案的經驗,當時因為一些因素,廠商申請工期展延,增加許多額外的負擔,如果是小公司撐不下去倒了對公所不利,綜上考量,額外增加的成本、工期展延、損害賠償、廠商施工經驗與施工品質都是履行契約所必要的能力,我們認為這個條件是合理的,且是對公所有保障的;回饋項目部分,我沒有印象有在哪個場合跟他們做討論,我有回報課長A05的就是管理員很想要冷氣,其他原本現場就有的東西,比方說桌
子、椅子、電腦,就我的回報是可以換新的就換新的,但是沒有換也無所謂,所以他們最後的決定,到底要換哪一些東西,內容我不清楚,所以無從跟他討論,而且就行政的常理來說,在那個現場,縱使我有在,真的不會是我在發表意見,就算A09沒有講,也是A05在發表意見的;證人A03證述當時A09介紹A11,是說他是來幫忙的角色,我們有問題可以問他,A11提供的名片也是顧問公司,我們基於信任長官的介紹而沒有對這個事情有所懷疑,而且事後A11的確是可以提供一些意見,我們也不知道他背後跟廠商的關係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A08辯稱:被告A08只是依上級指示進行一般行政事項而已,並沒有圖利犯行,也沒有洩密行為;本案適用的法規本來就有爭議,A08沒有光電及採購相關專業知識,他不是明知違背法令;對於A09所提供的相關招標文件,他有疑問都有向上級請示,而且有修正,同時在簽辦的過程中有會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也沒有提出相關警示,他沒有圖利特定廠商的意圖;回饋項目是上級決定的,上級沒有告訴他,他根本沒有辦法洩漏等語。
三、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永靖鄉公所未訂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有永靖鄉公所115年6月23日永鄉政字第1150009435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391頁),自得比照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又彰化縣縣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1條規定,為利管理機關(單位)依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但書規定,辦理縣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活化閒置空間,提高使用效益,特訂定本原則,而該原則第3條第2項規定,公開標租適用彰化縣縣有非公用空地標租作業要點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從而,依上開規定,永靖鄉公所辦理公開標租自得準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本案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中,依投標須知第2條規定「本投標須知未規定之部分,準用政府採購法、彰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彰化縣縣管公友房舍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作業要點等法令之規定。」(調查卷二第309頁),即載明準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另永靖屋頂等三案中,投標須知第2條規定「本採購參考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第32條規定「本租賃:採最有利標,依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並經評審委員評審優勝廠商」、第44條規定「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他卷七第193、196、199頁),亦已說明採行政府採購法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則被告A09、A08、A01之辯護人雖辯以本案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本院七卷第187至201頁、本院卷三第153頁、本院卷七第217至229頁),為本院所不採。
四、被告A21、A08部分:㈠下列事實或為被告A21、A08所承認或不爭執,或有證人即同
案被告A09、A06、A11、A10、A01、A14、A12、A07、A13、證人吳佩蓁、A03、A04、邱帝凱、A05、黃于玲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郭素妙於調查官詢問之證述及附表三之一編號2、三之二編號2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⒈被告A21於104年4月15日補選上任起至111年12月24日期間,
擔任彰化縣永靖鄉第17暨18屆鄉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4條、第2條第1款、第5條第2項規定,鄉為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鄉公所則為地方自治團體所屬行政機關,依同法第57條第1項規定,鄉長對外代表該公所並綜理鄉政業務;A08係永靖鄉公所前社政課村幹事,負責承辦殯葬及公墓業務(112年3月1日起調任永靖鄉公所民政課),且為永靖屋頂等三案之承辦人。其等2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院卷二第391頁)。
⒉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
⑴永靖鄉公所於109年12月7日辦理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第1次
公告招標,惟於同日因故撤銷公告,復於109年12月16日再次公告,出租標的為永靖鄉垃圾車停車場(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9,471平方公尺)及鄉立棒球場停車場(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4,433平方公尺),預估設置容量:1,200峰瓩(kWp),租期為完成併聯次日起算9年11個月,訂於109年12月23日9時截止投標,同日10時辦理開標,投標資格為資本額5,000萬元以上,過去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實績合計3,000峰瓩(kWp)以上,經永靖鄉公所於109年12月23日10時辦理開標,由統益公司及中租集團旗下之永唐公司參與投標並通過資格審查,復於同日14時辦理評選,由A09擔任召集人兼評審委員,A03、A04、黃麗芳及邱帝凱擔任評審委員,評審委員一致將統益公司評審為序位第一之廠商,並於同日16時宣布決標結果,由統益公司以固定年租金66萬元得標(調查卷二第259至2
57、309至345頁、他卷二第39至55、157、321頁)。⑵統益公司之投標文件廠商估價單上其他回饋項目欄位記載:「
①清潔隊50坪辦公室2層、②清潔隊無障礙電梯、③東側太陽光電申請雜項執照、④安裝照明系統」(他卷二第41頁);永唐公司之投標文件廠商估價單上其他回饋項目欄位記載:「Gogoro電動機車兩輛」(他卷二第43頁)。
⑶永靖鄉公所於110年1月29日在本院與統益公司完成契約公證(調查卷二第291至308頁)。
⑷統益公司財務人員郭素妙製作轉帳支出傳票(調查卷一第30頁
),並由會計李佳樺於110年2月19日在付款憑單註記「永靖壘球停車場業務費450.400000000/KWP 1,441,440」(調查卷一第31頁),統益公司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0年2月20日,匯款144萬1,440元至李蔡彩蓮北港農會帳戶,交易明細備註「永靖棒球業」(調查卷二第435頁)。李蔡彩蓮北港農會帳戶於110年2月25日分別提領1萬元、45萬元、同年2月26日提領49萬元、同年3月2日提49萬元現金(調查卷二第439頁)。
⑸李佳樺於110年3月8日製作付款憑單註記「永靖清潔隊1、2期
業務費(942.81KW)、金額3,016,992,A14手寫「(領現金)」(調查卷一第34頁);A10於110年3月10日簽立永靖清潔隊工程款「現金支付憑單」,領款金額為3,016,992元(調查卷一第33頁)。
⒊永靖屋頂等三案:
⑴永靖鄉公所於110年11月29日公告招標永靖屋頂等三案,出租
標的為永靖第三(永南)公墓停車場(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鄉立幼兒園屋頂及停車場(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及永社段938地號土地)及鄭成功紀念公園停車場(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預估設置容量為300峰瓩(kWp),租期為完成併聯次日起算9年11個月,訂於110年12月14日9時截止投標,同日13時30分辦理開標,投標資格為實收資本額2億元以上,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實績10,000峰瓩以上。經永靖鄉公所於110年12月14日13時30分辦理開標,由新鑫公司參與投標並通過資格審查,復於同日14時30分辦理評選,由A09擔任召集人兼評審委員,A03、A04、A05及邱帝凱擔任評審委員,評審委員一致將新鑫公司評審為序位第一之廠商,並於同日16時15分許宣布決標結果,由新鑫公司以固定年租金之回饋金百分比12.2%得標(調查卷三第313至336頁、他卷二第83、185、346頁)。
⑵新鑫公司之投標文件廠商投標單上回饋項目欄位記載:「①提
供2部變頻式冷氣機設備(2.5噸-3噸)品牌東元、②提供2組桌上型文書處理電腦(含22吋液晶螢幕)品牌宏碁或華碩2張OA辦公桌、③提供2套沙發座椅和茶几、④提供2台節能電扇及2台節能冰箱(100公升雙門)品牌東元」(調查卷三第326頁)。決標紀錄備註欄位記載:「回饋項目增加:吹葉機2台、家用桌上型飲水機2台、第一公墓冰箱更換200公升、第
一、三公墓辦公室輕裝修、第三公墓辦公室抓漏改善、2層式鐵製置物櫃2組」(調查卷三第327頁)。
⑶永靖鄉公所於111年1月13日在本院與新鑫公司完成契約公證(調查卷三第429、430)。
⑷黃于玲於111年1月13日9時7分許,自榮貴公司一銀帳戶提領1
00萬元現金;於同日自榮貴公司國泰帳戶提領100萬元現金;於同日自龍泉公司國泰帳戶提領51萬7,480元,合計251萬7,480元(他卷一第67、71、74、75、79頁)。
㈡被告A21將被告A11介紹給被告A09認識,再請被告A09介紹被
告A11認識被告A06、A08,協助提供招標資料,介入本件光電標租案: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A09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於108年底、109年初
認識A11,第1個案子是第六公墓光電案,本案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永靖屋頂等三案其實是第2件、第3件;A21打電話叫我去他的辦公室,當時A11在辦公室,A21介紹A11現在都在幫忙一些公所做光電案,A11有拿他的名片給我,名片上寫的是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他有介紹自己,政府現在都在推光電案,所以他都有在幫公所做規劃,也可以找廠商來做,A21有說也希望我們公所可以來做光電案,因為A11本身不是光電業務的,但他可以找到廠商來協助公所辦理光電業務,他說他剛完成溪州鄉公所的光電案業務,他覺得我們鄉公所也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做,因為光電可以解決公所閒置土地的問題,又可以得到公所想要回饋的東西;光電案並不是公所年度計畫裡面的業務,是臨時認識A11後,A21就交辦我們公所也可以來做這個光電業務,因為A11有幫溪州還有其他的公所做光電案,A21覺得我們可以朝這個方向來評估、規劃,看鄉內有哪些地方適合做光電案,找出來地點後,一定要讓A21知道,他同意才會去做標案;因為政府推動光電業務,還有其他光電業者有來找過我,我有跟他們說我不是有決定權的人,如果你們想要來公所做光電業務的話,應該要請示A21,看A21能否同意,但是A21都沒有給我任何指示,但A11來公所拜訪後,A21說可以請A11來幫我們規劃、評估,A21也有指示將A11帶到樓下認識各課室主管和承辦,因為我們要評估適合的土地來做,我有介紹A11跟A06、A08認識,A11會叫我們提供地籍圖、謄本等資料,他自己會看圖到場去看,但若他對於土地有不瞭解的地方,承辦人會帶他去看;我有介紹清潔隊長、民政課、社政課的課長和承辦即A08給A11認識;當初突然接到A21指示要做光電案時,承辦人及承辦課長都有反應沒有做過、不會做,當時有反應給A21,他說如果我們不懂、不會做的,都可以請A11協助提供資料給我們做參考,因為A21一直都很關心,A21就會叫我問同仁進度為何,我會追蹤承辦人進度之後向他報告。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永靖屋頂等三案都是我用甲章代為決行,但是我都有將卷宗呈給A21看,那是我們內部的行政程序,A21有授權給我,有一些案子我是可以先做決定後再跟A21做報告,才會大部分的公文都是我決行的,但是像評審委員是密件的東西,必須要由A21來親自簽章、遴選,我們都是照公文的流程走的,至於為何大部分的公文都是我決行,是因為我是A21的幕僚,行政上的事務大部都是由我來決定,A21大部分都是外面跑行程,他留在公所的時間並不多,鄉內的活動、婚喪喜慶他都必須去參與,所以他授權給我決行公文,行政事務大都由我看公文或決行,但是遇到重大的事情還是必須要跟他報告、呈給他看,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永靖屋頂等三案是非常重要的事項,這個不是年度計畫內的工作,是A21臨時交辦、他想要做的工作,所以一定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在我們公所最大、最有權利決定事務的是A21,再來是我,接下來就是秘書、課長,我們公所的行政倫理是不能越權去報告,A21找誰,才有誰進來辦公室,會跟A21報告的人除了我就是課長和秘書,承辦人不會直接去鄉長室跟A21報告事情,若有必要,A21會親自找承辦人上來時,才有承辦人會去鄉長辦公室等語(本院卷六第21至73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A06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有一次A11找A09,她
請我到辦公室,說A11曾規劃第六公墓遷葬整地計劃,他是相關人員,可以協助我們有關太陽能相關需求與規劃;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是我承辦,我收到直接指示是A09,因為當時清潔隊監管的地號共有10筆,也就是港新有8筆地號,永開段是2筆地號,有1次A09說公所想盤點適合做太陽能的場所,請我提供10筆地號的資料給他,之後A11有來找A09,我有跟他報告說明這10筆地號的現況,後來A11他們那邊評估,總共有8筆地號可以做,永開段373、374那2筆地號是不能做的,後來就用這樣做規劃,之後A11來公所,A09有請我下來,她說她有跟A21討論過後面有4筆地號,即當時沒有搭遮陽網的裸露地,以後可能要預留一些空間做大型環保措施,之後就用港新段的4筆地號做規劃;A10是A11帶來認識的,A11說A10是有關光電合作的夥伴;我會認為A21知情,是因為A09都會跟A21討論重要決策之外,每個月都會開主管會議討論,也會做進度追蹤例表,這些資料A21也會收到,A21也有出席,一般來說A21如果不同意,A09不會去做,A21也會在第一時間跟我們說,以前A21跟A09應該有相當程度的確認關係,從一些公文也都是從A09那邊做決定,所以我們那時可以很合理的證明,有些A09的意思是經過A21授權,相信A09也會跟A21報告;在辦理永靖鄉公所相關標案時,通常承辦人不會受到A21直接指示,我們以前招標公文都只寫到A09,通常如果比較重大的,都是由A09跟A21報告,再由A09那邊做批淮及直接指示,有一些A09會特別說是A21說的,例如我們規劃的範圍,港新段原本是8個地號後來變成4個地號,回饋項目一般是A09跟我們討論,討論完她也不會馬上答應,她說她請示A21再跟我們做後續的決定,也是因為如此我們認為這不是A09單方面可決定等語(本院卷五第302至323頁)。
⒊證人即課長A05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跟A11在我當社政課課
長之前,就因第六公墓的光電案而認識,永靖鄉公所是第六公墓先做光電案,我於109年8月3日接社政課長,那時候第六公墓早就發包出去,也簽約了,我接課長後當然也要負責第六公墓的契約執行,才接觸到A11;有一次A09叫我跟A08去鄉長室,有提到永靖屋頂等三案,當時在場的有A21、A09、A08跟我;對於A11證述說他跟A09、A08還有我說過A12是代表的廠商,意思就是會來投標的廠商,確有這件事,但是我沒有把代表廠商的名字記起來,當時永靖屋頂等三案還在規劃階段,他們有帶招標文件的相關資料,但我沒有收,不知道後來是在承辦還是主秘那邊;時序是A09說A21先找我們過去,含A21至少有4人在的會議,接下來是前述A11找的代表廠商跟我、A09、A08的這個時間;因為我們對光電也不是很熟悉,所以你叫我定,我也不知道用什麼標準去定,我也沒有印象有針對廠商資格、條件資本、實績與A08做討論;本院卷三第189頁上方對話紀錄擷圖,我有留言說鄉長有帶主秘和課長去看這個停車場,看完後我就傳照片給A08等語(本院卷六第455至478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A08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永靖屋頂等三案是我
承辦,是A09和課長A05指示我承辦,我109年承辦永靖鄉公所的第六公墓太陽能光電案時,A11有來拜訪A09,A09有請社政課長和我到主秘辦公室,A09跟我們介紹A11,說A11會提供投標須知等資料,那時第六公墓有些問題我會問他,109年底就跟A11加LINE;永靖鄉公所辦理標案承辦人員通常不會直接受到鄉長指示,通常都是課長,課長是最直接的,有時A09會跟我們說,但第一接收到訊息都是課長跟我們說的,就我經手過的標案,A21都不會直接對我做出任何指示,公所事務最後決定權是在A21,這個光電案一開始有誰可以介入、最後是哪個廠商,若公所想介入的話,A09沒有這個權限可以做最後的決定,我平常工作上業務的事都第一個和課長報告,課長有時會找我和他一起向A09報告,業務上的事我沒有直接去找過A21,原則上第一個會找課長;A09、A05主管會報之後,回來會問進度到哪裡,因為剛開完會,所以我會很自然認為他們在會議中會討論到,不管是A05想跟A21報告或A21在詢問,因為他問我這件事,所以可能A21有問他,所以他現在在問我進度,他再去跟A21回報,A09通常直接跟我說A21想要瞭解這個標案進度到哪裡等語(本院卷五第324至345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A11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先認識A18,因
為我會搜尋、詢問哪邊有有太陽能光電的案場要施作,那時候A18說他們好像有要做,我請A18幫我約一下時間找A21,但A18說她沒時間,叫我自己去找A21,我就直接去永靖鄉公所找A21;我第1次去永靖鄉公所拜會A21時,說我是A18的朋友,是做太陽能綠能的廠商,聽說你們這邊有案場要施作,A21一開始要我先評估看看這1、2件,要評估哪個地點是A21決定的,我說我都沒資料,他就介紹A09給我認識,叫我以後直接找A09就好,後來我就一直都找A09;認識A09以後,我就先帶A10過去認識,我們拿了資料以後就先評估,評估完以後做完簡報,先做初步規劃,我就帶A10去找A09跟她解釋;是A10推薦A14,她說以前他們私人案場有配合過,還蠻好配合的,評估案場能否施作、大概能施作多少的容量,是請A10聯繫A14評估的,鄉公所的人員不會評估;我後來都找A09,資料也是拿給A09,她說要請示鄉長A21,有討論好再通知我等語(本院卷六第195至258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A10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109年6月29日經
人介紹認識A11,我是A11想要找的光電廠商,他當時需要廠商配合,他問我能不能達到他的需求,如果可以他就找我們,如果不行他就找別的廠商,我算是統益公司的廠商代表,A11透過我認識、接觸A14,依照調查卷二第177頁對話紀錄,我們約109年7月15日去永靖鄉公所,A11有提醒我要帶3本規劃好的瓩數及配置圖,他須要廠商協助確認是不是可行,因為會有一些地熱問題、設置問題,這對我們而言就是工程段的問題,我當時到永靖鄉公所見到A09;我們專門做施工的部分,至於跟公所聯繫部分,原則上都是A11,我聯繫公所的對象就是A09、A06,因為不好施作的是清潔隊,當時A06要出來告訴我們很多銜接的介面,所以在工程的部分跟他比較有聯結等語(本院卷六第261至282頁)。
⒎證人即同案被告A12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案A11有帶我去跟A
09、A08打招呼,跟A08互動的幾次大部分都是去現場場勘,確認施作範圍,討論看哪邊做到哪裡,只有針對設置規劃的範圍裡做討論,在開標前也有就回饋項目討論等語(本院卷六第363、364頁)。
⒏被告A21於廉政署詢問時供述:(一開始你怎麼認識A11?)
我印象中是106年左右,永靖鄉公所前主任秘書A18介紹A11給我認識,他說A11是做營造跟土木的,除此之外,A18沒對A11身分多做介紹;(你如何介紹A11給A09認識?如何說明A11的角色?)時間點應該是107年左右,至於是年初、年中、年尾,我記不得了,當時我在永靖鄉公所樓下遇到A11,因為當時A09的辦公室也在樓下,所以我就介紹A11給A09認識,我跟他說這是江先生,除此之外我沒有對A11的身分多做介紹;(你介紹A11給A09的目的為何?)永靖鄉內有閒置土地,所以如果有太陽能光電的廠商來詢問,我都會請他們去找業務課,詢問鄉內是否有合適土地可以設置太陽能光電,A11是這其中的廠商之一,我對每個廠商都是這樣等語(廉政卷第3、4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A11是我在鄉長就任之後,有1次在我們公所有碰到,他在跟前主任秘書A18碰面,主任秘書有介紹他給我認識等語(本院卷一第212頁)。足見被告A21於永靖鄉公所辦理本件光電標租案前,即清楚知悉被告A11為光電廠商之一,且係由A18介紹A11給被告A21後,被告A21介紹A11給A09認識甚明。
⒐被告A21於廉詢時供述:一開始是配合政府綠能政策,由我在
公所內部會議請業務課評估鄉內有哪些土地適合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由我擇定地點後,再請A09統籌這塊業務等語(廉政卷第5頁)。於本院時亦自承:我任職鄉長最主要是想要響應政府的光電政策,二來能夠增加公所財政的收益,第三也可能我們將閒置空間盤點之後,能夠作為相當的改善,達到公所的需求。我就委由A09來做這個專案的召集人,起初對於鄉內能夠利用的閒置空間做個盤點,還有相關法令的規定,公所成員都沒有太陽光電設置的專業知識,公所決定由A09擔任召集人的時候,就是須要他們去蒐集太陽能光電設置的相關資訊,能夠設置時相關法令的規定及我們投標、開標等應有的規定、程序(本院卷八第179、180頁);回饋項目的内容我們在内部開會時,會有一個方向,我曾經指示設置太陽光電是屬哪一個課室,若廠商有回饋的話,他回饋的項目就以該課室需要為主,幫公所改善一些還未改善的設備等方面等語(本院卷一第211頁)。
⒑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與被告A21之供述,可知被告A21為響應
政府推動光電政策,交由被告A09辦理,並介紹A11給A09認識,因永靖鄉公所無相關辦理標租案件之經驗,被告A21交代由A11協助進行評估、規劃、配合,再由被告A21擇定標租案地點,並請A09介紹A11給課長、承辦人認識,A09即介紹A11與A06、A05、A08認識,協助辦理標租案、提供招標資料,被告A21僅介紹A11給A09認識,再無介紹認識其他光電相關業者,足見被告A21確實有意讓被告A11參與其中,並與A0
9、A06、A08配合為本件標租案。另永靖鄉公所平時由被告A21交辦事項後,多是由被告A09監督,再由課長督導承辦人,分層負責,且被告A21於A06、A08承辦標租案期間,多透過A09向承辦人詢問進行程度,亦會在每月主管會報時瞭解標案進度,被告A06於辦理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期間,即於主管會報時報告標租案件進度,有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廉政卷第45、48、53、66、71、72、78、84、89、96、102、1
08、114、132、138頁),況被告A21響應政府光電政策,為永靖鄉公所重要施政之一,衡情對於標租案件辦理進度必會多加詢問、督促,絕不可能交辦A09後,即置身事外,由被告A09單獨做決策,至為灼然。被告A21之辯護人辯以主管會報沒有包括細目云云,難以採信。
⒒再者,被告A21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我當鄉長之前主秘是我,
A09是民政課長,我當選鄉長後,主秘是A18,但她後來要去參選,我就找A09來當主秘,A09是我的老同事,我於85年間在埔心當村幹事調回永靖鄉公所任職,她就是我的同事,她的能力及資格都是夠的,以前坐我隔壁,她在永靖鄉公所服務的年資大概也是名列前茅,我就邀她來擔任主任秘書,我擔任鄉長時,永靖鄉公所權力最大的是我,第二是A09等語(本院卷八第182至184頁),足見被告A21與A09認識並為同事多年,肯定A09辦事能力,而A09與A21並無任何糾紛、仇怨、債務關係(本院卷一第163、164頁),則A09應無甘冒遭追訴偽證罪責之風險,虛偽陳述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證言,此適足以證明A09上開證述之可信性。被告A21及其辯護人辯以僅點頭介紹A11與A09認識,並無其他指示云云,殊難採信。
㈢被告A21知悉被告A09、A06、A08於開標前,即將回饋項目洩漏予被告A11:
⒈證人A03於偵訊時證述:把統益公司評比比較高應該是回饋的
項目,因為他有一個回饋辦公室的項目,我當時看到統益公司的回饋項目有清潔隊辦公室50坪2層,我感到非常的震驚,回饋的項目真的很不錯;A09有在評選會議上向大家表示她個人評審的看法,她覺得統益公司提供的回饋項目比較好,並把統益公司有回饋清潔隊辦公室的項目念出,我聽到後就有特別去注意統益公司跟永唐公司的回饋項目;永靖屋頂等三案評新鑫公司,我看他們實績做的場域及回饋項目,因為我以前有擔任社政課長,我的認知是回饋項目永靖鄉公所有需要,我知道冷氣有,其他東西我不知道,冰箱好像也有等語(他卷二第256至259頁)。證人A04於偵訊時證述:統益公司評比比較高,是因為統益公司的價格與回饋項目都比永唐公司優,統益公司的回饋項目是辨公室50坪2層,永唐公司只有2台gogoro等語(他卷二第379至383頁)。證人邱帝凱於偵訊時證述:因為我有聽到業務單位有此需求,所以統益公司提出回饋項目,我會把他當加分事項等語(他卷二第9
6、97頁)。證人A05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評審會議時,A09也是有例行性的詢問廠商提出的項目有無符合我們的需求,我說這些回饋需求是公墓管理員提出的;廠商在開標前提早知道公所需要的回饋項目有哪些,就可以在投標時因應公所所需,提出他們可以提供這些公所需要的回饋項目,所以他們在投標時是非常有利的;不可以將回饋項目需求洩漏給要來參加投標的廠商,會對其他也要來投標而不知情的廠商不公平,但那時候A09跟我說是A21的指示,我們也只能配合等語(本院卷六第470、477、478頁)。證人即同案被告A09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先跟廠商業者談好回饋項目及租金,就是想要讓統益公司及新鑫公司得標,這是A11給我們的廠商,A11是A21介紹來的,A21叫我們配合A11做光電案,所以來接洽時,我們會信任他,他詢問我們回饋項目,我們會把我們的需求告訴他,不會洩漏給其他人或其他廠商,因為有回饋項目,最有利標才會有廠商來做簡報,我們有問過其他的公所也是做最有利標來上網的;在評審委員會時,我會說大家看一下這些回饋項目,也聽一下業務課的意見是不是這些就是我們公所管理員室所需要的項目,把球做給相關課科室,請他們課長表示意見,就是廠商提供的回饋項目等語(本院卷六第21至73頁)。堪認投標廠商提出之回饋項目內容,為被告A21響應政府太陽能光電政策目的之一,甚而為評審委員評定廠商優劣具有決定性之指標,若於開標前,向投標廠商洩漏永靖鄉公所針對標租案調查課室之需求項目,會使投標廠商具絕對競爭優勢而造成不公平競爭。
⒉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A09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21指示我要做清潔
隊的案子就是要找A06來討論,因為他也認為清潔隊的辦公室是迫切需要解決的,而且清潔隊垃圾車的停車場都是沒有車棚,所以他認為這個停車場來做太陽光電是非常適合的;A11有帶著A14、A10到公所找我討論光電案,A11介紹A14是光電廠商,印象中A14有給我統益公司的名片,A10沒有給我名片,A11沒有特別介紹A10是何身分,但是我認為A10是A14的搭檔,因為每次A14出現的時候,A10也會在場;回饋項目一定要對公所有利的才叫回饋項目,所以回饋項目絕對是我、A21、A06一起討論出來的結果,一定是我們自己先想好,我們想要對公所怎麼最有利的回饋項目才去跟廠商談,回饋項目辦公室的部分,是A21的指示,本來A21想要的坪數是80坪2層,A21的心意當然是辦公廳越大越好使用,A14評估之後,覺得建造80坪對他們負擔太大,他們會虧錢,這樣做光電就沒有意思,超過他們所能負荷的金額,建議我們往下修,我與A21、A06討論,再去現場測量後,認為50坪是最後可以接受的範圍,A21都是透過我與A11討價還價爭取回饋項目,最終協商結果就是50坪,決定權是在A21,我只是居中傳話,除了辦公室以及無障礙電梯之外,其他的都是A06依據隊部的實際需求所提出來的;A11、A10等人評估之後,租金及回饋項目大家都談好了,就將這個評估結果向A21報告,他同意之後,就交由A06處理後續的上標作業等語(本院卷六第21至73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A06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回饋項目部分,我有
問我們隊裡的意思,是在A09辦公室與A09、A11討論,A11有跟我確認;現場勘查有分2次,第1次要做規劃前勘查場地現況,包括港新段47、48、49、50等8筆地號,以及對面永開段373、374地號,另外1次勘查指的是回饋項目設施清潔隊辦公室,是在清潔隊隊部裡面,大概是港新段47、48、49、50地號的範圍內,這次A21、A09有去,A09確實有跟A21在討論清潔隊辦公室的事,我才會確信A21是知悉的,當時我有聽到他們在討論也有測量,我們量看看原本規畫是要做100坪2層樓,當天是中元節(即109年9月2日)拜拜,由邱帝凱載A21、A09參與中元節拜拜,會後邱帝凱拿捲尺來量場地是否可做100坪,後來因為場地的限制,所以才改成50坪,所以測量時A21、A09都在場等語(本院卷五第300至323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A11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討論回饋項目都是A0
9、A06,因為此案是A06提出來的回饋項目;我自109年8月起協同A10、A14討論廠商資本額、公司規模及得獎實績,還跟他們討論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及提供範本、討論條款及合約,協同A14針對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製作有利統益公司的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最有利的部分是回饋項目,其他投標廠商都還不知道,但是這些回饋項目因為已經事先跟A09等人談好,在最有利標的方式下就會取得較高的分數,讓統益公司可以順利評選為第一優勝廠商等語(本院卷六第204、250頁)。
⑷證人即同案被告A10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調查卷二第211頁109
年9月2日對話紀錄提到辦公室改50坪2層,是在討論回饋項目,回饋項目是A11告訴我的,因為施作容量下修,所以辦公室坪數縮小等語(本院卷六第268、275頁)。
⑸證人即同案被告A14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都是透過A10、A11
,租金金額及辦公室回饋項目都是A11先跟永靖鄉公所公務員講好後,再由A10來告訴我;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我中間曾想要放棄,因為要回饋1個辦公室,辦公室本來1層而已,要改成2層,又要增加電梯,費用就多出來很多,公司那時候算一算說這樣可能這個案子會划不來等語(本院卷六第
434、435、438、439頁)。⑹被告A21響應政府太陽能光電政策目的之一,就是為投標廠商
提出回饋項目以改善公所設備,業如前述,則回饋項目內容勢必為標租案件之重點,又依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A21亦指示回饋項目一定要對公所有利,並由被告A21、A09、A06共同討論出符合永靖鄉公所需求回饋項目之一為興建清潔隊辦公室,嗣A09、A06洩漏予A11經由A10轉告投標廠商統益公司知悉,經A14評估回報虧損後,被告A21甚至到場測量場地範圍,下修興建清潔隊辦公室之坪數,再由A10告知A14改為50坪2層樓,則被告A21必定知悉有將興建清潔隊辦公室之回饋項目洩漏予投標廠商統益公司,否則何以須測量及下修坪數,顯見被告A21絕非遭蒙蔽之局外人。
⒊永靖屋頂等三案: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A11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12手機裡看到手寫
回饋項目的紙條(調查卷三第251頁)是我寫的,是A09、A0
8、A05於招標前,在永靖鄉公所主秘辦公室說的,我順便抄下來,因為太多了,當時他們3個都有告訴我;永靖鄉公所撤銷前次開標結果後,我與A12於110年10、11月間有向A09探詢重新招標何時公告,她表示很快就會上網公告招標資料,除了冷氣A05改提日立以外,我有向A09確認招標內容與回饋項目需求不變(本院卷六第218、241、251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A12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回饋項目在公告前、
投標前、在規劃這個案子時,A11就陸續將公所需求的回饋項目回覆,A11提供永靖鄉公所需要的回饋項目給我,要我把打勾的1至5及8列入回饋項目,另外6、7公所會在開標後的議價過程中主動提出,我轉傳此訊息給A13、A07,因為相關的新建計畫的投標文件是由A13負責製作,讓他知道把這些回饋項目列進去,事先獲悉製作符合永靖公所當時所需回饋項目之服務建議書,有利我們在評審會議簡報中勝出,更美化我們得標的合理性;本案A11有帶我去跟A09、A08打招呼,跟A08互動的幾次大部分都是去現場場勘,確認施作範圍,討論看哪邊做到哪裡,只有針對設置規劃的範圍裡做討論,在開標前也有就回饋項目討論等語(本院卷六第343至374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A05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回饋項目是A09、A21
請我們去調查一下,我們公墓如果有招標,希望藉光電案請廠商回饋來改善我們公墓管理室的辦公環境,所以才請A08去瞭解我們公墓那邊有需要哪些東西,有於開標前,在主秘辦公室,當時有我、A09、A08、A11在場,我們有把回饋項目的需求告知A11,在場的我、A11、A08、A09都有在討論等語(本院卷六第425至488頁)。
⑷被告A08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回饋項目是當時課長A05有問我
,說A09有請他問第三公墓和第一公墓有沒有什麼需要更新,我去問第一公墓管理員有沒有什麼需要更新,他們最想要的就是冷氣,其他可有可無,可以重新裝修就重新裝修等語(本院卷五第338頁),足見被告A08身為承辦人,確實由其調查回饋項目需求,調查結果有何需求自係被告A08較為清楚,又依上開證人證述,可見於招標前,在永靖鄉公所主秘辦公室,將回饋項目內容告知A11時,被告A08與A09、A05均在場,且身為承辦人及調查回饋項目之被告A08加入討論,亦無悖於常情,堪認被告A08確實有於開標前,共同將回饋項目洩漏予A11。被告A08辯稱未將回饋項目洩漏予A11,不足為採。
㈣被告A21指示被告A09由被告A11協助提供招標資料後,被告A0
6、A08依被告A11提供之資料製作投標須知:⒈證人即同案被告A09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08雖然有第六公墓
標案的經驗,但跟永靖屋頂等三案內容完全不一樣,第六公墓是一整塊腹地非常大,都做同一樣式的光電系統,永靖屋頂等三案有牽涉到建設課、幼兒園,又是屋頂型的、地面型的,腦子感覺一下子轉不過來,他覺得很有壓力,能不能有人直接提供資料給他,他會比較好做;因為我們對這個完全不懂、完全是外行的,我們根本不知道預估設置容量到底怎麼計算出來的,承辦的也不知道,限制招標廠商資本額2億元的條件,公所内部沒有討論過,也是A11、A12提供的,因為我們也不懂為什麼要有這些限制、如何計算,我有跟A21提過,A21就說請A11提供招標資料,限制標準、廠商資格限制,有告訴A08遇到什麼問題就去問A11,或者是A11提供資料,或者是別的公所也可以,A08有跟溪州鄉公所拿過資料,A11也有拿隨身碟給我,我將資料印出來後交給A08,因為A11說這個是A08想要參考的資料;年租金要收多少也是聽A11的建議,當然要以對公所最有利的條件給我們,後來決定年租金要多少我有跟A21報告,A21同意才會進行上標;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A11有帶統益公司的人來,永靖屋頂等三案A11有帶過A12來等語(本院卷六第21至73頁)。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A11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自109年8月起協同
A10、A14討論廠商資本額、公司規模及得獎實績,還跟他們討論到押標金、履約保證金額度,及提供範本、討論條款及合約,協同A14針對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製作有利統益公司的投標須知及租賃契約書;永靖屋頂等三案是因為A09跟我說鄉長不喜歡都同一家來施作,我就找了之前就認識的A12,A09先拿資料給我後,我還沒有去找A21說這案要怎麼算,是帶A12去看完案場評估後,我才去找A21說會給他行情價,就是像上次這樣,但是沒有講到具體的數字,是到公告以後才去找A21講具體的行賄金額;場勘時A12也有去,只是A08那時候不知道A12是誰,他只知道我,是A12製作相關的文件資料後,我帶A12拿規劃報告去找A09,那時候A09有叫A
08、課長A05過來,我跟A09、A08、A05說A12是我們代表的廠商,意思就是會來投標的廠商,他們好像有交代A08看那些招標的資料,有問題再問我,因為課長好像比較忙;因為A12說這個屋頂型蠻好做的,假如限制資格太低會很多家來搶標,所以開出廠商資本額要2億及標租金的限制;資本額2億以上、履約實績還是維持10000峰瓩(kWp)都有利於新鑫公司得標,另外因為我們先得知回饋項目,會讓新鑫公司在評選上得到較高的評分等語(本院卷六第195至258頁)。
⒊證人即同案被告A06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11有拿隨身碟給我
,跟我說裡面的資料可以給我參考,我就回到我的座位將隨身碟裡的資料存起來,資料內容包括招租案公告、租賃契約WORD檔、投標須知等資料,不確定A11是否是拿其他鄉鎮的資料來修改,儲存完就回到A09的辦公室,將隨身碟還給A11,或是過幾天A11來永靖鄉公所還給他,我在製作招標公告時,有參考A11給的隨身碟裡面的資料,我們也有參考其他公所和A11提供的資料,通常都是準用類似最有利標的方式;投標資格實收資本額應該是我參考A11提供的資料,然後再做調整,是我訂的,沒有跟其他人討論,是參考隨身碟資料,隨身碟的資料是1億元,我降成5,000萬元,過去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實績也是參考A11和我找的相關資料,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也是參考A11和我自己找的資料所定;A10要將他們規劃好的資料向A09做簡報,應該是在A09辦公室,以書面方式簡報,A11也有在等語(本院卷五第304、305、316至323頁)。
⒋證人即同案被告A10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11有先把招標資料
的範本傳給我們,請我們做修改,改成我們可以接受的再傳給他;調查卷二第210頁對話紀錄我跟A14說「鄉長都看完了啊」,是因為清潔隊的部分做了非常多次的修改,動線一直有問題,我們在公務會議時一直在討論動線的問題,所以圖片做了很多次修改,因為A14覺得很不耐煩,一直改,他就說這個案子可不可以不要做,不想做,因為他覺得太煩了,我就跟A14說鄉長都看完,是指A11跟我說鄉長這邊都看完了,我是轉述A11跟我說的等語(本院卷六第261至282頁)。
⒌證人即同案被告A14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10負責協助前期的
工程規劃與協調,我負責後面的設計跟工程,據我所知本案資料全部都是A11拿給A10,A10再給我,我把簡報、投標須知改完後,再交給A11;我於109年6月至112年底為統益公司協理,負責工程跟設計規劃,於109年8月20日有攜帶畫好的配置圖、3D側視圖及公司簡報等資料,跟A10一同前往永靖鄉公所主秘辦公室,向A09、A06、清潔隊副隊長簡報,當日永靖鄉公所就同意以棒球場及清潔隊資源回收場作為本標租案的標的,當時我都是透過A10、A11,租金金額及辦公室回饋項目都是A11先跟永靖鄉公所公務員講好後,再由A10來告訴我等語(本院卷六第431至452頁)。
⒍證人即同案被告A12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11是案件開發的人
員,主要在做鄉公所的標案開發,他打來說永靖這邊有個案子可以標,就是永靖屋頂等三案,A11有說會需要給付開發費,A11當初有將招標文件傳給我,請我修改後回傳給他,我將A11傳的資料轉傳到龍泉公司的群組,由A13修改後再回傳至龍泉公司群組,我再將該修改過的投標須知轉傳給A11,讓A11交給公所;永靖屋頂等三案跟新鑫公司雙方協議,新鑫公司負責出資及出牌投標,至於相關的備標、投標、工程施做、行政流程都是由龍泉公司負責,龍泉公司一開始會先進行場勘、規劃容量,建置方式、施工工法、工程成本及用料等提出書面報告給新鑫公司,新鑫公司評估後認為可行,就通知我們合作投標,接著由龍泉公司製作投標文件,新鑫公司負責支付押標金、公司用印等,待得標後,新鑫公司再與龍泉公司簽訂正式的工程統包合約等語(本院卷六第343至374頁)。
⒎被告A08於偵訊時供述:A11主要提供投標須知,(問:是作
何修改,依誰指示?)年份,投標須知就改標的,内容就按原本的東西,因為太專業我們不懂;(問:主秘有無作另外指示?)就請我們開始寫招標文件,A11提供投標須知,招標裡面的文件我們有作修改,但招標文件涉及專業的部分還是參考A11提供的文件;(問:投標須知八、系統設置容量:300kWp以上」、「三十六、投標廠商資格,資本額達2億元以上,履約實績10,000峰瓩以上」,是否與你後續辦理永靖屋頂等三案投標須知相同,永靖屋頂等三案投標須知由何人提供?)永靖屋頂等三案投標須知是由A11提供,上開內容都是由A11提供,我並沒改數字,因為我不知道這是否合理,這是A09指示我照A11提供的投標須知辦理的;110年10月25日撤銷該次決標後就要重新辦理招標程序,資料都是跟上一次標案一樣;A11提供給我的投標須知編號二十二押標金為50萬元,二十三履約保證金為70萬元,這個金額就是A11訂定的等語(偵卷一第87至89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
他卷一第182頁的對話紀錄,是A05傳照片給我,他有口頭請我傳給A11,那天他有跟A21、A09一起去看停車場,然後把他拍的照片傳給我,叫我從這方向做規劃,我轉傳照片給A11等語(本院卷五第340、341頁)。
⒏由上開證人A09之證述,可知被告A21為響應政府太陽能光電
政策,辦理閒置土地之太陽能標租案,惟永靖鄉公所人員並無相關專業知識,被告A21即介紹A11與A09認識,並指示可以由A11協助,由A11提供招標資料、廠商資格限制等資料,否則被告A21何以須介紹A11給A09認識,A11又何以能如此明目張膽進出永靖鄉公所、提供資料;再者,由上開證人A09、A11、A06、A10、A14之證述,可知於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中,A06製作投標須知確係依照A11提供符合統益公司條件之投標須知;另由證人A09、A11、A08、A12之證述,及LINE對話紀錄(他卷一第195至198頁),可知於永靖屋頂等三案中,A08製作投標須知確實是依照A11提供,由A12、A07、A13所製作,為新鑫公司量身打造之投標須知,堪認A06於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中、A08於永靖屋頂等三案中,規劃、製作投標須知時,A11即深入其中、提供專為配合之廠商訂定之投標須知。
⒐被告A08辯稱有與A05討論廠商資格限制云云,惟證人A05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我們沒有就這個部分(即廠商資格、條件資本、實績)去做討論,因為我們對光電也不是很熟悉,所以你叫我定,我也不知道用什麼標準去定,我也沒有印象有針對這三個部分跟他做討論等語(本院卷六第476頁),況與A08上開⒎於偵訊時所述不符,其前開辯解,難以採信。
㈤被告A11於開標前,將寫有統益公司、新鑫公司全名之紙條交給被告A21:
⒈證人A09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開標前我會看到A11來公所,
因為我的辦公室旁有窗戶,他從樓上下來就會用手勢暗示來跟我說他已經有跟鄉長報告過了,而且A11去鄉長室過後,A21也會打電話叫我進去辦公室,他有拿紙條給我看,上面有寫廠商的名稱,我是由此判斷紙條就是A11拿給A21的;A11會寫屬意廠商名稱的紙條交給A21,A21會拿A11寫的字條給我看,意思就是我一定會知道就是這個廠商,就是明天標案的廠商等語(本院卷六第32、43頁)。
⒉證人A11於偵訊時證述:我如果有經過永靖鄉公所,就會上去
2樓鄉長辦公室找A21,並且把寫有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紙條交給A21等語(他卷六第589頁);我有寫新鑫公司名稱的全銜交給A21等語(他卷八第560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招標公告後、決標前,我就去過永靖鄉公所的鄉長辦公室好幾次,假如遇到A21,我就直接拿寫公司名字的紙條給他,只有我跟A21,不可能有其他人,之後我會去找A09,說我已經拿紙條給A21;招標公告前確認廠商名稱,公告後開標前拿紙條給A21等語(本院卷六第206至209、218、21
9、235至237、252、253頁)。⒊證人A10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調查卷二第235頁A11問我公司全
名,因為已經要招標了,他需要跟鄉長講公司的全名,這樣才會得標,怕選錯人,他說他會寫1張紙條,把要得標公司的全名寫給公所等語(本院卷六第278、279頁)。
⒋證人A12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10年11月22日我告知A11新鑫公
司的目的,是因為後來茂迪公司決定要退出,所以我另外找了合作廠商新鑫公司,我傳送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給A11,並告知他接下來是以新鑫公司的名義投標等語(本院卷六第370頁)。
⒌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及觀諸被告A11與A10、A12之對話紀錄(調
查卷二第235、236頁、他卷一第224頁),可知被告A11於招標公告前即向A10、A12確認投標廠商全名,且於開標前,將手寫統益公司、新鑫公司全名之紙條交給A21。
㈥被告A21確有收取被告A11交付之現金賄款:
⒈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A11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公告招標後,我跟A2
1講定1K(即1kWp)是2,200元賄款,因為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已經回饋太多了,有要蓋辦公室,A21點頭說好;因為我跟A10討論仲介費用每人各拿500元,A10有問過A14,說我跟A10各加500元這樣行嗎,A14說好;最後拿到的金額是統益公司他們說實際開發量是1393.25,我說為什麼跟當初不一樣,但他們實際算出來就是這樣;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我交付3次賄款給A21,第1次好像在110年過農曆年前,因為他那時候急著要錢,統益公司他們不可能那麼快給,我就先去跟我哥A19借了100還是100多萬元,拿到A21家門口給他,第2次A10給我121萬6,215元,我先到永靖鄉公所跟A21說錢下來了,他再跟我指定交付日期到他的住處,我就湊了整數121萬7,000元拿到A21的住處交給他,第3次是A10在我住處附近員林家商斜對面的超商,將剩餘尾款交給我,她還表示她當天有發生車禍,我扣除我之前先墊的100多萬元後,交付80餘萬元給A21等語(本院卷六第194至258頁)。
⑵證人A10於偵訊時證述:我母親前往農會提領共144萬元後,
我跟她拿這筆錢,將自己的22萬5,225元留下後,剩餘121萬6,215元交給A11;110年3月10日我向統益公司拿了了301萬6,992元,扣除每峰瓩500元部分,剩下的金額就是我給A11的部分等語(他卷六第146頁、偵卷三第142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這個案子收到的開發費,是A11決定我跟他1kWp各拿500元,統益公司支付開發費1kWp是3,200元,其餘的2,200元的開發費,A11說是拿給A21,在公告招標前就定好了;調查卷二第247至248頁及背面對話紀錄,我說「是老闆催很兇」、「催到大哥考慮要不要先替你們墊」中提到老闆是A2
1、大哥是A11,但我在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不曾見過A21,我只跟A09、A06討論執行標租案情形;調查卷二第254頁對話紀錄我說「大哥早在過年前就墊付了」,是前面有提到A11說A21催得很兇,公司認為還不到可以付錢的時候,A11告訴我說他有先墊了;調查卷二第87頁對話紀錄中,我當時的意思是說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我們自己覺得有一點賠錢,因為我要做很多事,還要蓋休息室(即辦公室),我們覺得有點賠錢,所以他在跟我談第三公墓案時,我說這邊可不可以拿少一點,讓我平衡一下,他就說不行,賄款要照拿等語(本院卷六第260至282頁)。
⑶證人A14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對話紀錄中A10說老闆催很兇,
我當時的認知老闆是A21鄉長,我都是透過A10,我當時都沒有跟A21接觸,太陽能光電業者開發費通常是公證後第1次付開發費,之後取得縣府同意備案函,再支付第2次開發費;調查卷一第31頁統益公司的付款憑單,金額1,441,440元,匯款日110年2月20日,用途是永靖壘球停車場業務費450.45KW,還有3,200/KW,是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的開發費,匯款到A10提供李蔡彩蓮的帳戶,另外1筆110年3月10日、301萬6,992元,為領現金,也是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開發費;調查卷二第254頁對話紀錄A10說「大哥早在過年前就墊付了」,是指A11要先墊付開發費,但我不知道是墊付給誰等語(本院卷六第430至452頁)。
⑷證人A19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與A11之前經營富豪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下稱富豪公司),於109年12月結束,因為負責人即技師說他要退休,身體沒辦法負荷,之前我們做這種顧問公司,每個月零用金差不多有100、200萬元放在家裡,有些是富豪公司的錢,有些是我個人跟A11在外面自己經營設計監造賺的錢,A11賺的錢就放在我這邊,我記得110年1月A11有跟我調錢,他說有資金需求,我就拿100萬元給他,我們公司的經營是有些案件都是委託外面去測量,或是請小姐去畫,她畫完會回來這邊,我檢查沒問題以後,我再交現金給他們等語(本院卷八第72至85頁)。
⑸證人A11證述於110年過年前先墊付100萬元交予A21,而證人A
10、A14亦證述A11曾墊付款項,A10於110年1月14日傳送「是老闆催很兇」、「催到大哥考慮要不要先替你們墊勒」(調查卷二第248頁),於110年3月9日傳送「大哥早在過年前就墊付了」訊息給A14,可知於110年1月29日永靖鄉公所與統益公司完成契約公證,統益公司開始支付開發費前,A11已先行墊付賄款,否則A11大可於統益公司支付後,再行交付予A21即可,若非為真實情況,實無虛構此情節之必要;另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A10之母親李蔡彩蓮提領144萬元現金後交給A10,A10扣除自身中人費用後,交付121萬6,215元予A11,由A11補足至121萬7,000元交予A21;另A10前往統益公司領取301萬6,992元後,先扣取自身中人費用47萬1,405元後,將254萬5,587元現金交付A11,再由A11從中扣取當次自身應朋分之中人費用47萬1,405元、前次應扣取之中人費用22萬5,225元及110年1月過年前墊付之100餘萬元後,於數日內將80餘萬元之尾款現金賄款攜往A21前開住處,交予A21,堪可認定。
⒉永靖屋頂等三案: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A11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新鑫公司後來得標,
支付的開發費1K是3,700元,扣除我的700元、A12的200元,其餘給A211K是2,800元,因為A12說屋頂比較好做,利潤比較高,公告後開標前、拿紙條給A21之前跟他說會給他2,800元;111年1月13日公證那天A12就把錢給我,永靖屋頂等三案的開發容量是680.4K去計算,扣除A12仲介費、我的仲介費476,280元,剩下1,904,720元,我印象中我有補足到1,904,800元,我先去公所找A21說錢下來了,他會指定時間叫我拿去他家給他,公所裡面的人說A21做過刑事偵查工作,我到A21家交付賄款時不會帶手機出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給A21每峰瓩(kWp)2,200元,永靖屋頂等三案給A21每峰瓩(kWp)2,800元,不是我的計算標準不同,是依廠商利潤的問題等語(本院卷六第194至258頁)。
⑵證人即同案被告A12於偵訊時證述:給A11的傭金是680.4KW,
每KW是3,700元,算出來是251萬7,480元,永靖鄉公所與新鑫公司去彰化地院做租約公證當天我就去臺南新營,因為龍泉公司在臺南,我去跟A07拿款項並簽收,之後我就在彰化地院附近的停車場或週邊拿現金給A11,A11叫我將我的部分抽起來,我自己拿每KW是200元,我拿136,480元,剩下的都交給A11等語(他卷三第333至339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應該是我跟他殺價完他說要給3,500元,我說那幫我加200元變3,700元,是我跟A11說我這裡要加200元,因為我當時光彰化陪他跑了10多個案子等語(本院卷六第374頁)。
⑶證人即同案被告A07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是龍泉公司負責人
,我與A12、A13有個群組,一開始知道有永靖屋頂等三案是A12提供訊息的,雖然龍泉公司資本額不符合,但可以找新鑫公司來投標,A12有告知我有關永靖鄉公所人員則由A11來負責聯絡,A12說技術開發費要多少錢,我就付多少錢,是指我要支付永靖屋頂等三案的行賄,與永靖鄉公所公務人員及給中間人A11的介紹費用,A12才會在招標公告前,知道公告時間、回饋項目等語(本院卷六第343至374頁)。⑷證人即同案被告A13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永靖屋頂等三案是A1
2跟我說的,A12是透過介紹人A11得知此案的,也有說到開發費每峰瓩(kWp)3,700元,我有修改招標文件,及出面跟新鑫公司接洽投資等語(本院卷六第376至380頁)。⑸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證人A12前往龍泉公司收取251萬7
,480元後,原應扣除自身中人費用為13萬6,080元,然其將剩餘尾數400元合計為13萬6,480元均取走,剩餘238萬1,000元交給A11,A11扣除自身中人費用47萬6,280元後,原本為190萬4,720元,因有零錢故再補80元至190萬4,800元交給A21,堪以認定。而被告A21原依每峰瓩(kWp)2,800元計算之賄款金額應為190萬5,120元,與A11補足前之190萬4,720元相差即為400元,為A12多取走之尾數,亦無不合。
⒊被告A21供陳:我與A11等其他本案被告都沒有仇怨、糾紛、
債務關係等語(本院卷一第212頁),而被告A11卻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一致證述確實係將賄款交予A21,且永靖鄉公所具有決策權力之人為被告A21,A11確為A21介紹給A09認識後,再經由A09依指示介紹予A06、A08認識,被告A21並進而指示由A11提供招標文件資料,並由A11於開標前將手寫得標廠商名稱之紙條予被告A21,均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A11若非將賄款交予被告A21,其並非公務員身分,大可自承款項為自身收取,係向統益公司、新鑫公司賺得之開發費用,焉須明確坦認交予身為公務員之A21,反使該等款項成為賄款,並導致自身陷於行賄公務員之刑案泥淖而難以脫身,堪認其上揭證述並非虛構,可以採信。
五、被告A11、A10之角色係與各廠商共同合意行賄,而非與被告A21共同收賄:
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A11、A10係與被告A21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共同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惟按刑事法上之賄賂罪,性質上為對向犯,雙方皆分成三階段,各為行求、期約、交付(以上三種統稱為行賄);要求、期約、收受(以上三種統稱為受賄;下均以統稱行之),以賄賂(含不正利益;下略)作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因為受賄之一方,罪責不輕,行賄之一方,於若干犯罪(例如本件行為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為之),亦有刑責,故通常至為隱密,彼此之間若欠缺一定之信任關係,多不敢貿然從事,為填補、建立此一信任關係,復有所謂中間角色出現,甚至輾轉多人,此類角色因經手賄賂,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參與作為,然而究竟係立於行賄者立場共同行事,或居於受賄者地位一起完成,罪名既異,刑責相差更大,於認定時,自當斟酌行為人與對立之雙方主事者間之關係、居中承擔之工作份量、從中獲利之比例或額數,以社會通念之角度而為觀察、判斷(102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A14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109年6月至112
年年底為統益公司協理,負責工程跟設計規劃,我於109年8月20日有攜帶畫好的配置圖、3D側視圖及公司簡報等資料,跟A10一同前往永靖鄉公所主秘辦公室,向A09、A06、清潔隊副隊長簡報,當日永靖鄉公所就同意以棒球場及清潔隊資源回收場作為本標租案的標的,當時我都是透過A10、A11,租金金額及辦公室回饋項目都是A11先跟永靖鄉公所公務員講好後,再由A10來告訴我;我大約在110年前後認識A10,統益公司有印名片給A10,請她來幫我們公司開發業務,我們一般合作多半是私人案件,公司會給A10開發費,1峰瓩(kWp)500至2、3,000元不等,看案場的性質及獲利,是業務的報酬,類似買賣房子會有的業務費、報酬費、仲介費,本案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是第1件合作政府標案,也有給A10開發費1峰瓩(kWp)500元,她負責協助前期的工程規劃與協調,我負責後面的設計跟工程,據我所知本案資料全部都是A11拿給A10,A10再給我,我把簡報、投標須知改完後,再交給A11;對話紀錄中A10說老闆催很兇,我當時的認知老闆是A21,調查卷二第254頁對話紀錄A10說「大哥早在過年前就墊付了」,是指A11要先墊付開發費,但我不知道是墊付給誰等語(本院卷六第431至452頁)。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A12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11是案件開發的人
員,主要在做鄉公所的標案開發,他打來說永靖這邊有個案子可以標,就是永靖屋頂等三案,A11有說會需要給付開發費,A11當初有將招標文件傳給我,請我修改後回傳給他,我將A11傳的資料轉傳到龍泉公司的群組,由A13修改後再回傳至龍泉公司群組,我再將該修改過的投標須知轉傳給A11,讓A11交給公所;A11是案件開發的身分,是我們光電對前期開發業務的稱呼,前期開發的意思是光電還未成形,但先找到適合的標的場所,可以設置太陽光電的地方,去找到這個地方的人,我們統稱為開發人員,會去溝通鄉公所的負責人員,去鄉公所拜訪、去瞭解有無閒置的設置空間,若是有就去溝通、說服他們是不是要把這個地方招租出來,只要說服招租出來,就找廠商去規劃,規劃完會將設置容量、可回饋的條件回報給公所,公所如果好,他就配合把這個案子成立做開標的動作等語(本院卷六第343至374頁)。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A07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12有告知我有關永
靖鄉公所人員由A11來負責聯絡,A12說技術開發費要多少錢,我就付多少錢,是指我要支付永靖屋頂等三案行賄永靖鄉公所公務人員及給中間人A11的介紹費用,A12才會在招標公告前,知道公告時間、回饋項目等語(本院卷六第343至374頁)。
㈣證人即同案被告A13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永靖屋頂等三案是A1
2跟我說的,A12是透過介紹人A11得知此案的等語(本院卷六第376至380頁)。
㈤由上開證人A14之證述可知,被告A10協助統益公司開發光電業
務,統益公司印有被告A10的名片,且統益公司會依個案獲利情形給付被告A10開發費用,於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中係由被告A10與被告A11聯繫,傳達被告A11回報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之標租地點、租金金額、回饋項目等內容予A14,賄款亦係由A14交予被告A10後,轉交被告A11前往交付,堪認被告A10確係立於統益公司之立場,為統益公司獲取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居中聯繫接洽、交付賄款,況被告A10未曾與被告A21接觸、聯繫,甚而自附表四編號2所示對話紀錄可知,被告A10與A11談論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中,統益公司有虧損,並站在統益公司角度談論自其他標租案獲得補償之可能性,綜合上開事證,被告A10確係立於行賄者(即統益公司)立場共同行事無疑。
㈥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A11亦係居於公務員與廠商間之
中間角色,其接觸永靖鄉公所之公務員,為其覓得之廠商獲取本案標租地點、租金金額、回饋項目等內容,以利廠商製作有利於己之招標文件,並交予承辦人員製作投標須知、限制投標資格,被告A11是協助廠商得標,而非協助鄉長協調,另自證人即同案被告A10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調查卷二第254頁對話紀錄中我跟A14說「大哥早在過年前就墊付了」,是A11說A21催得很兇,公司認為還不到可以付錢的時候,A11告訴我說他有先墊了等語(本院卷六第279、28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A14上開證述亦提及被告A11先墊付賄款之情形,衡諸常情,倘若被告A11係被告A21收取賄款之白手套,則被告A11何以在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中,先替統益公司墊付賄款,且被告A11於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中收取之中人費用金額與被告A10相同不到總額6分之1,於永靖屋頂等三案收取之中人費用金額不到總額5分之1,應為介紹費用性質,則被告A11在本案收賄過程中角色,應為行賄者之共犯,而非收賄者之共犯。
六、被告A21、A08及其等辯護人其餘辯解不足為採之理由:㈠被告A21⒈證人即同案被告A11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永靖鄉公所裡面的人
說A21從事刑事偵查工作,我到A21住處交付賄款不可能帶手機,手機放家裡等語(本院卷六第226至228頁),另參以被告A21提出公務人員履歷表(本院卷六第293至299頁),可知被告A21就讀臺灣警察學校,受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曾於72年6月21日到職,服務於彰化縣警察局,擔任警佐(職系:消防)8年,則一般人未能辨明警察職務分類,以為警察均在偵辦刑事案件,對於究為行政警察、交通警察、刑事警察、保安警察、消防警察等亦未細究,也未分辨被告A21前開職系為消防,僅約略以被告A21為警專畢業,進而傳述其曾任刑事偵查工作,尚與常情無違,況現今通訊設備定位系統發達,已為一般不具刑事偵查工作經驗之人普遍知悉之事項,則交付賄款屬亟需隱密之行為,A11多所顧慮而不攜帶手機前往被告A21住處交付賄款,或本案無被告A21與A11間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或對話紀錄,並無不合常情之處。從而,A11手機基地台位址雖未顯示在被告A21住處附近,難以做為對被告A21有利之認定。
⒉被告A11於111年1月18日9時5分許,前往永靖鄉公所與被告A2
1約定交付賄款之時間及地點,被告A11持用之手機門號基地台位址,確實於111年1月18日9時5分8秒至同日9時36分58秒,出現在永靖鄉公所附近,有基地台位址查詢紀錄在卷可稽(調查卷三第445、449、450頁、本院卷八第466、467頁),被告A21雖辯稱當日早上有役男新兵入伍活動,那時一直在公所樓下云云,並提出合照1張(本院卷六第309頁)。惟經本院函詢永靖鄉光所該活動時間,永靖鄉公所函覆:「本所於111年1月18日大約8:50~9:00舉辦役男入營歡送會,當日只有1位海軍陸戰隊役男入營,由鄉長全程參與勉勵,合影照片在本所服務台前拍攝」,有該所115年6月23日永鄉政字第1150009435號函在卷為憑(本院卷六第391頁),可見該歡送會之時間與A11前開手機基地台位址出現在永靖鄉公所之時間不相重疊,被告A21自可參加完歡送會後與A11見面,且該次並非A11第1次要交付賄款,其與被告A21約定交付賄款之時間及地點僅須片刻,甚至不須喝杯茶的時間即能約妥,故被告A21前揭辯解,無足可採。
⒊證人A11雖先證述100萬元是跟朋友借的,嗣證述是跟胞兄A19
借的等語(本院卷六第231、237頁),證人A11於刑事案件中不願具體證述向何人所借,顯係不願其不知情之胞兄涉入案件內,尚屬人之常情,並經證人A19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八第72至85頁),尚難以證人A11前開證述之出入對被告A21為有利之認定。
㈡被告A08⒈被告A08辯以財物出租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云云。惟查,被告A0
8曾辦理「彰化縣第六公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暨遷葬整地計畫」,於109年6月3日15時40分許決標,由中租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決標,有永靖鄉公所決標紀錄在卷可稽(調查卷一第123頁),永靖屋頂等三案並非其初次辦理太陽光電標租案,且其為永靖屋頂等三案之承辦人,投標須知為其所製作,而投標須知第2條規定「本採購參考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第32條規定「本租賃:採最有利標,依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並經評審委員評審優勝廠商」、第44條規定「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他卷七第193、196、199頁),其對於上開投標須知載明依照採購法規定自知之甚明,況其所提出之便利貼(本院卷三第183頁),其上亦告知可參考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殊難想像其一方面依照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辦理,一方面又認為不須遵守採購法禁止影響採購公正、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規定?⒉被告A08辯以:A11提供的名片是顧問公司,基於信任長官的
介紹而沒有對這個事情有所懷疑,而且事後A11的確是可以提供一些意見,我不知道他背後跟廠商的關係云云。惟查,證人A09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在還沒有上標之前,妳印象中A11有帶過哪些承包的廠商來永靖鄉公所跟鄉長、妳或其他承辦人員碰面過?)屋頂等三案是A12,(問:相關的承辦人當時也都認識統益及A12代表的公司?)是(本院卷六第27、28頁)。證人A11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帶A12拿規劃報告去找A09,那時候A09有叫A08、課長A05過來,我跟A0
9、A08、A05說A12是我們代表的廠商,意思就是會來投標的廠商等語(本院卷六第216頁)。證人A05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有這件事,但是我沒有把代表廠商的名字記起來等語(本院卷六第461頁)。證人A12於本院審理時證述:A11帶我去跟A09、A08打招呼後,互動大部分都是去現場場勘等語(本院卷六第363、364頁)。已見於A11介紹A12與A09、A08認識時,即明白介紹A12為廠商,則被告A11顯為介紹廠商之中間人,況被告A08於偵訊時亦供述:(問:為何這一次卻私下接觸?)因為前面上級交代要去看現場,上級指示不違法,而且A11是仲介等語(偵卷一第88頁),被告A08仍以前詞置辯,實難採信。
七、綜上所述,被告A21、A08所辯上情,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11人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
一、按近代福利國家理念興起,提供人民最大福祉乃政府責無旁貸之主要任務,公務員執行職務給予人民利益,本為正常之事。而圖利行為之處罰,係在規範公務員圖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惟有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方能判斷是否有給予不法利益,因此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於98年4月22日修正構成要件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原條文有關「明知違背法令」之概括規定經修正後更為具體,俾使公務員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之執行公務,與非法圖利行為之區分更為明確,避免公務員無法勇於任事,為民謀利。又依該次修正之立法理由所載敘: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等旨,可見公務員所明知違背之法律、授權命令等規定,以與其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為限,亦即公務員於執行具體職務時,須違反該職務之特別規範,以辦理政府採購業務為例,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採購之法令,即足當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7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之關係:按想像競合與法規競合(法條競合),固同屬一行為而該當於數個構成要件,惟二者本質上及其所衍生之法律效果仍有不同。前者係因侵害數法益,為充分保護被害者之法益,避免評價不足,乃就其行為所該當之數個構成要件分別加以評價,而論以數罪,但因行為人祇有單一行為,較諸數個犯罪行為之侵害性為輕,秉諸「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法律乃規定從一重處斷即為已足,為科刑上或裁判上一罪;後者則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適用最適切之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即足以包括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故其他構成要件之罰則均排斥不用,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係屬對於公務員貪瀆行為的狹義、特別規定;而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則為該貪瀆行為的廣義、概括規定。倘公務員貪凟行為,已經符合前罪的構成要件,即應逕依該罪名相繩,祇於不該當前罪要件,才適用後罪名處罰。換言之,此二罪名具有法條競合關係。亦即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圖利罪,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之該行為不合貪污治罪條例各條特別規定者,始受本罪之支配,倘其圖利之行為合於其他條文或款項之特別規定,即應依該特別規定之罪論擬,無再適用本罪之餘地。故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倘同一行為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自應依上開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特別規定論處,無再論以上開概括規定圖利罪之必要。
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係以職務上對於該事務有主持或執行之權責者,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其構成要件。所稱「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05號意旨參照)。
據此,但凡其圖利行為已使自己或其他私人因而獲得利益,即成立犯罪。
四、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係以公務員及與公務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象。從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人,向具有該條例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而言。至於同條例第11條第4項另規定,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第1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亦依第1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行賄;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行賄,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A11、A
10、A01、A14、A12、A07、A13均非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非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身分,核非屬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人員之身分,其等分別對於公務員交付賄賂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罪,自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論處。
五、所犯法條:㈠核被告A21、A09、A06、A08、A11、A10、A01、A14、A12、A0
7、A13如附表一各編號犯罪事實欄所示行為,各係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
㈡被告A11、A10、A01、A14、A12、A07、A13所為非公務員對公
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A11就犯罪事實貳、一、二,被告A10就犯罪
事實貳、一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依上揭說明,容有未洽,惟基本事實同一,並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諭知並使之辯論,無礙被告A11、A10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六、共同正犯:㈠被告A21、A09、A06就犯罪事實貳、一所示永靖清潔隊暨棒球
場案洩密部分,被告A21、A09、A08就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洩密部分;被告A09、A06,就犯罪事實貳、一所示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圖利部分;被告A09、A08就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圖利部分,為朝同一目的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A11、A10、A01、A14就犯罪事實貳、一所示永靖清潔隊
暨棒球場案部分行賄被告A21;被告A11、A12、A07、A13就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部分行賄被告A21,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七、接續犯:㈠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㈡被告A21就犯罪事實貳、一統益公司部分,先後收受被告A11交
付之賄賂,係利用同一職務上之機會接續而為同一性質之行為,時間緊接、地點相同,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僅成立一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㈢被告A11、A10、A01、A14先後交付被告A21賄賂,係基於同一
動機,各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一般觀念,各次交付賄賂行為,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亦論以接續犯。
八、被告等人所犯各罪想像競合及數罪併罰部分:㈠被告A21部分:
⒈被告A21就犯罪事實貳、一部分及就犯罪事實貳、二部分,所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論處。
⒉被告A21就上開各罪,係針對不同標租案為之,堪認被告A21
對於每一不同標租案之犯意及犯行先後可分,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A09、A06、A08部分:⒈被告A09、A06就犯罪事實貳、一部分,及被告A09、A08就犯
罪事實貳、二部分,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論處。
⒉被告A09就上開各罪,係針對不同標租案為之,堪認被告A09
對於每一不同標租案之犯意及犯行先後可分,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A11就上開各罪,係針對不同標租案為之,堪認被告A11
對於每一不同標租案之犯意及犯行先後可分,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九、刑之減輕說明:㈠自白減輕事由:
⒈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意指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A09於偵查中自白知悉統益公司、新鑫公司為內定的得標廠商,並配合A11辦理評估及招標(偵卷二第55頁),且無犯罪所得,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A06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其於偵查中否認知悉A11、A10與統益公司的關係,並否認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他卷四第355頁),另被告A21、A08則未於偵查中自白,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查被告A11、A10、A01、A14、A12、A07、A13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有上揭減刑規定之適用。審酌其等犯罪情節,認仍有相當之法益侵害性,而不宜免除其刑,爰依法減輕其刑。
㈡證人保護法減輕事由: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同法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其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又證人保護法所稱之刑事案件係包括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1款亦有明定。證人保護法第2條既稱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而非繫於必須將其他正犯或共犯予以判決定罪,只要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供情節並非明顯不合情理,亦非為圖減輕或免除刑責,故意對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為不實之供述,或虛構其他正犯或共犯犯罪之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偵查起訴該正犯或共犯,即有上述法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75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與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適用要件、範圍亦不一,僅有部分合致,如同時符合上開2個減免其刑規定,法律既無類似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除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之規定減免其刑外,尚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免其刑,始足提供更多誘因,鼓勵被告一再採取有利於己之配合作為,以達全體法規範目的,並符罪刑相當原則。查被告A11、A10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同意,被告A11供述與犯罪事實貳、一、二案情,被告A10供述與犯罪事實貳、一案情有重要關係的待證事項,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查其他共犯或正犯的犯罪事證,業據檢察官依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記明筆錄(偵卷三第143、151、152頁),並於起訴書中敘明(起訴書第58頁),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惟審酌被告A1
1、A10行賄之行為,破壞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之公正性、損及國家法益等一切情狀,認應減輕其刑,而不予免除其刑。
㈢刑法第59條減輕事由:
⒈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
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陳彥銘就犯罪事實貳、一部份利用負責承辦永靖清潔隊
暨棒球場案之機會,將應保密之相關資訊洩漏予同案被告A11等人,令統益公司得標而為本案對主管事務圖利犯行,所為固值非難,然審酌被告A06於本院審理中已坦認犯行,且依卷內事證,難認被告A06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堪認被告A06犯後尚知悔悟,承擔責任,惡性尚非重大,故綜合被告A06之犯罪動機、原因、素行、主觀犯意、客觀行為所造成之危害、犯後態度等犯罪情狀以觀,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⒊被告A09之辯護人請求對其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
。被告A09時任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職位僅次於鄉長,卻不知居其位,堅持正道,反指示下屬配合A11而使特定廠商得標,所犯誠為法所不宥,難認有何特殊原因、環境,致客觀足以引起同情,核無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餘地,其辯護人就此主張不可採。
⒋被告A11、A10本件犯行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貪污治罪
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遞減輕其刑,被告A01、A14、A
12、A07本件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後段之規定輕其刑後,並無縱予宣告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是被告A1
1、A10、A01、A14、A12、A07尚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辯護人請求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依上開說明,已無理由,併此敘明。
㈣被告A11、A10分別有上開2個刑之減輕事由,爰均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十、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6142號併辦意旨書),與被告A21、A09、A06、A08、A11、A10、A01、A14、A12、A07、A13本案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肆、量刑
一、被告A2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21於案發時為永靖鄉鄉長,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本應體念其所享俸祿乃民脂民膏,竟不思廉潔自持,為圖私利,使下屬配合犯罪、暗中襄助,洩漏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事項予A11轉知特定廠商,並以A11提供為特定廠商量身打造之資料製作招標須知,再實際收受賄賂,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所為應嚴予非難;衡以被告A21犯後否認犯罪,未繳回犯罪所得,實難姑息縱容,兼衡其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取得非微之金錢、素行(前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八第216頁)等其他一切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並斟酌其所提量刑資料及意見,分別就其所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再綜合審酌被告A212次犯行態樣類似,該等犯行所彰不法,及犯罪人個人特質,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部性界限加以衡酌,適度反應其整體犯罪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間之關係,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A09、A06、A08: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9時任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協助鄉長綜理永靖鄉公所業務,推動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永靖屋頂等三案,被告A06、A08身為本件標租案之承辦人員,均負有維護標租案件公正職責,竟直接以被告A11提供之資料製作招標須知,使其得以提前知悉標租案件內容,並洩漏回饋項目予被告A11而使相關廠商取得競標優勢,嚴重破壞本件標租案件之公平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A09、A06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未曾矯飾(被告A09之辯護人僅對本案有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表示意見),被告A08否認犯行,考量被告A09之犯案動機,係礙於被告A21之交辦,被告A06、A08則係依被告A09之指示辦理,其等均尚非妄謀私益,主觀可非難性較輕;兼衡渠等犯罪動機、手段、分工情節、標租案件之金額、素行(前均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七第170、171頁)等其他一切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並斟酌渠等所提量刑資料及意見,分別就渠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再綜合審酌被告A092次犯行態樣類似,該等犯行所彰不法,及犯罪人個人特質,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部性界限加以衡酌,適度反應其整體犯罪行為不法與罪責程度間之關係,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被告A11、A10、A01、A14、A12、A07、A1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11、A10、A12為賺取中人費用,被告A01、A14、A07、A13為求公司得標,共同行賄公務員,已嚴重斲傷政府採購制度之公正廉潔,所為甚屬不該;其中尤以被告A11居於主導地位,親身攀附公務員,被告A10、A12居中傳達行賄訊息,並因此獲利,被告A10獲利較A12為鉅,其與A11均較其他行賄被告犯罪情節為重,惟念及被告A11、A10、A01、A14、A12、A07、A13犯後均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A11、A10、A12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521、522頁、本院卷七第553、541頁),衡以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情節、行賄金額、獲利金額、素行(前均無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七第171、172頁、本院卷八第216、217頁)等其他一切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並斟酌渠等所提量刑資料及意見,分別就渠等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行為,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另被告A11、A10、A01、A14、A12、A07、A13雖經本院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然其本案所犯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最重本刑已逾有期徒刑5年,非屬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罪,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仍得易服社會勞動)。另考量被告A11所為2次犯行,行為態樣、動機及手段類似,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是本院基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量刑之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A11整體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5項所示。
伍、褫奪公權之宣告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1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刑法第37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參酌被告A21、A09、A0
6、A08、A11、A10、A01、A14、A12、A07、A13所犯本案之犯罪情節,分別於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等規定,各併予宣告褫奪公權如
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就被告A21、A09、A11所宣告褫奪公權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陸、不予緩刑之說明:
一、被告A09、A06及辯護人雖求予宣告緩刑,惟其等所受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緩刑要件不合,自難允准。
二、被告A11、A10、A01、A14、A07、A13及其等辯護人,固請求宣告緩刑等語。然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除須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條件外,並須有可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始足當之。上開被告為圖個人、公司之不法利益而為本案犯行,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公平性,且本院諭知其等之宣告刑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亦無證據證明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本院衡酌上情後,認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
柒、沒收之說明:
一、犯罪所得: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有關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故如犯罪所得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只須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即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A21
被告A21於犯罪事實貳、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中獲有犯罪所得306萬5,172元,於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獲有犯罪所得190萬4,8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A21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A11
被告A11於犯罪事實貳、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中獲有犯罪所得69萬6,630元,於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獲有犯罪所得47萬6,200元,且經其主動繳回上揭全部之犯罪所得,有本院收據在卷可佐(本院卷六第521、522頁),故就被告A11已繳回之犯罪所得69萬6,630元、47萬6,200元,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A11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被告A10
被告A10於犯罪事實貳、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中獲有犯罪所得69萬6,630元,且經其主動繳回上揭全部之犯罪所得,有本院收據在卷可佐(本院卷七第553頁),故就被告A10已繳回之犯罪所得69萬6,630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A10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㈣被告A12
被告A12於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獲有犯罪所得13萬6,480元,且經其主動繳回上揭全部之犯罪所得,有本院收據在卷可佐(本院卷七第541頁),故就被告A12已繳回之犯罪所得13萬6,480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A12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二、本件如附表五所示扣案物品,或為供證物之用,或無證據認定係屬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物,且檢察官亦未聲請宣告沒收,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
三、參與人應予沒收之說明:㈠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起訴書敘明如被告A01、A14、A12、A07、A13成立犯罪,本案沒收對象或範圍即可能包括第三人統益公司、新鑫公司之財產(起訴書第57頁),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乃裁定命統益公司、新鑫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合先敘明。
㈡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法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2、3、4項定有明文。再按他人因行為人之違法行為取得合約之「形式與方式」不法,然該合約執行本身既無不法,其中性履約部分,就構成要件規範目的而言,即非源於違法行為之利得,而與違法行為無利得關聯性,難認屬犯罪所得。從而,若因行為人非法獲取標案承作資格,並完工受領價金,該犯罪衍生的相關聯後果,乃「獲標案承作資格」,故僅所獲「承作標案利潤」,方為源自其違法行為之犯罪所得,而為應沒收之對象。至中性履約行為所獲對價,則非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犯罪所得範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自由市場之商業實務中,各家投標廠商之經營規模、進貨管道、人事管銷結構、稅捐負擔及內部成本控管能力均不盡相同,且履約過程中所生之各項雜支、無形耗損或跨案共用之經常性費用,往往難以逐一精確量化,亦無完整之單據憑證可供參考,故欲精算本案中各採購案之淨利,顯有困難,而得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以估算方式認定之。本院以統益公司、新鑫公司正式購售電能日為112年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電力供應(包括太陽能發電)之淨利率為17%(本院卷七第333頁),依此估算統益公司、新鑫公司於本件標租案之淨利如附表一之二所示,即為統益公司、新鑫公司之犯罪所得,應依前揭規定,就參與人統益公司、新鑫公司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統益公司聲請囑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鑑定,以查明統益公司將來而尚未發生之所得及履行本件太陽光電系統建置及維護義務所生之中性成本,據以計算應予扣除後之合理沒收範圍(本院卷七第249、250頁、本院卷八第223頁),惟本院未沒收其尚未發生之犯罪所得,並認以上述方式估算尚屬合理,自無鑑定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 宣告刑 1 犯罪事實貳、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 A21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②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A21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 A09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②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A09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A06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②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A06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 A11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A11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A10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A10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A01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A01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A14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A14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2 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 A21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②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A21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柒年。 A09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②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A09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 A08 ①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②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A08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A11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A11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A12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A12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A07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A07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A13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A13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附表一之一】:
編號 沒收對象 犯罪事實 沒收主文 1 被告A21 犯罪事實貳、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陸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被告A11 犯罪事實貳、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陸佰參拾元沒收。 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貳佰元沒收。 3 被告A10 犯罪事實貳、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陸佰參拾元沒收。 4 被告A12 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沒收。 5 參與人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犯罪事實貳、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伍萬肆仟參佰零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參與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犯罪事實貳、二、永靖屋頂等三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一之二】:
編號 案場名稱 實際設置容量 正式購售電能日 計算式(設置容量×經濟部能源署公布發電度數×正式購售電能日至言詞辯論終結日115年7月29日之期間×躉購平均價×17%,無條件捨去) 合計 參與人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永靖鄉清潔隊資收場及停車場(港新段47、48、49、50地號) 999.95(kWp)(本院卷七第327頁) 112年2月3日 999.95×1250×3.5年×4.5×17%=3,346,707 4,854,306元 永靖鄉立棒球場停車場 (五汴段1075地號) 450.45(kWp)(本院卷七第327頁) 450.45×1250×3.5年×4.5×17%=1,507,599 參與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公墓區停車場 (彰化縣○○段0000地號) 441.78(kWp)(本院卷二第157頁) 112年11月3日 441.78×1250×2.75年×4.15×17%=1,071,385 1,669,160元 幼兒園屋頂及停車場 (彰化縣○○鄉○○路000號) 99.36(kWp)(本院卷二第155頁) 112年10月25日 99.36×1250×2.75年×4.5×17%=261,285 鄭成功紀念公園停車場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38.75(kWp)(本院卷二第159頁) 112年11月3日 138.75×1250×2.75年×4.15×17%=336,490【附表二之一】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圖利金額編號 案場名稱 契約所載設置容量 經濟部能源署公布發電度數 ①躉購平均價 ②租賃期間 圖利金額(新臺幣) 1 永靖鄉清潔隊資收場及停車場(港新段47、48、49、50地號) 969.12峰瓩(kWp) 1250度 ①屋頂型4.5元 ②9年11個月(9.91年) 5,402萬2,383元 2 永靖鄉立棒球場停車場 (五汴段1075地號) 499.68峰瓩(kWp) 1250度 ①屋頂型4.5元 ②9年11個月(9.91年) 2,785萬4,037元 合計 8,187萬6,420元【附表二之二】永靖屋頂等三案圖利金額編號 案場名稱 契約所載設置容量 經濟部能源署公布發電度數 ①躉購平均價 ②租賃期間 圖利金額(新臺幣) 1 第三公墓區停車場 (彰化縣○○段0000地號) 441.78峰瓩(kWp) (他卷一第45頁) 1250度 ①地面型4.15元 ②9年11個月(9.91年) 2,271萬1,081元 2 幼兒園屋頂及停車場 (彰化縣○○鄉○○路000號) 99.36峰瓩(kWp) (屋頂,他卷一第25頁) 16.65峰瓩(kWp) (停車場,他卷一第35頁) 1250度 ①屋頂型4.5元 地面型4.15元 ②9年11個月(9.91年) 553萬8,699元/ 85萬5,945元 3 鄭成功紀念公園停車場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138.75峰瓩(kWp) (他卷一第55頁) 1250度 ①地面型4.15元 ②9年11個月(9.91年) 713萬2,877元 合計 3,623萬8,602元【附表三之一】編號 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卷證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吳佩蓁之證述 113.10.04偵訊【具結】(他卷一P121-127) 二、證人A03之證述 ㈠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二P255-259、262-263) ㈡115.06.03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99-130) 三、證人A04之證述 ㈠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二P379-383) ㈡115.07.08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425-488) 四、證人邱帝凱之證述 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二P93-100) 五、證人郭素妙之證述 113.08.20調查(警聲搜卷P261-286) 六、證人李蔡彩蓮之證述 113.10.04調查(他卷一P305-311) 七、證人A18之證述 115.05.20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9-78) 八、證人A19之證述 115.07.29審判【具結】(本院卷八P67-299) 2 《非供述證據》 一、調查局航中廉字第11352556770號卷一【調查卷一】 ㈠永靖鄉標租案傳票影本1份(含統益公司轉帳傳票、付款憑單、現金支付憑單)P29-34 ㈡永靖第六公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暨遷葬整地計畫部分P101-127 ⒈109年3月13日A11手機LINE與A19對話紀錄-A11傳送投標須知檔案數位採證資料P101 ⒉A19筆電數位採證資料(扣押物20-11A19筆電)P103-104 ⑴檔名:永靖第六投標須知00000000-建議版本⑶.docxP104 ⑵彰化縣永靖鄉第六公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暨遷葬整地計畫標租投標須知P105-121 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109年6月3日決標紀錄、評審委員評審總表、評審會議出席委員簽到簿P000-000 ○、調查局航中廉字第11352556770號卷二【調查卷二】 ㈠永靖鄉公所全案關係圖P3 ㈡110.04.12-112.11.20A11、A10、A14、統益公司、蕭岑凌通訊監察譯文P83-172 ㈢109.06.29-110.03.09A11與A10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173-257 ㈣109.12.07「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撤銷公告P259-260 ㈤109.12.16「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招標公告P285-286 ㈥「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投標須知影本P269-282 ㈦「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投標廠商評審須知、公開評審投標須知補充規定P261、283-284 ㈧本院公證書暨「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契約書及契約書附件(投標須知、公開評審投標須知補充規定、投標廠商評審須知、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評審總表、開標、決標紀錄等)、統益公司投標資料、廠商估價單、統益公司簡報資料P291-419 ㈨統益公司扣案文件P427-431 ⒈統益機電-永靖壘球場資料1本(僅節錄「統益公司111年3月29日工程管理日報表)P427 ⒉統益機電太陽能系統資料1本㈡(僅節錄「太陽能系統容量下修聲明書」)P429 ⒊統益機電太陽能系統資料1本㈢(僅節錄「太陽能系統容量下修聲明書」)P431 ㈩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111年3月11日彰七賢字111046號函檢附之統益公司帳戶交易明細P433-435 李蔡彩蓮北港農會存摺影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P437-439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年6月7日彰環工字第1100032591號函P441 永靖鄉公所110年9月3日永鄉清字第1100011625號函稿P000-000 ○、調查局航中廉字第11352556770號卷三【調查卷三】 ㈠本院113年5月28日彰院毓刑丑113聲監可字第9號認可函P497 四、廉政署113年度廉查中字第45號【廉政卷】 ㈠A06提出之「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109年12月14日簽呈P14 ㈡彰化縣永靖鄉公所109年5月至111年10月份主管會報會議紀錄P15-156 五、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1【他卷一】 ㈠證人吳佩蓁手寫資料P101 ㈡A11與A14、A10之通訊監察譯文P103-104 ㈢彰化縣政府110年8月11日府教體字第1100276358號函P105-106 ㈣A11、A10、A14之通訊監察譯文P107-116 ㈤彰化縣政府110年3月8日府綠推字第1100070525號函P000-000 ○、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2【他卷二】 ㈠109年12月23日「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開標、決標記錄及廠商估價單影本P39-43 ㈡「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109年11月26日簽呈暨採購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單建議表P47-48 ㈢「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109年12月23日標租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簽到簿、評審總表及評分表P49-55、157、321 ㈣「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109年12月23日清潔隊簽呈P57 ㈤109年11月20日A06擬辦「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公開上網招租公告簽呈P313 ㈥彰化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P315 七、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4【他卷四】 ㈠112年8月31日A10手機LINE與A14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1份P31-35 ㈡A14與A10、A01之通訊監察譯文P37-40 ㈢A11持、A09、A14、A10、A01之通訊監察譯文P167-176 ㈣A06提出之「永靖清潔隊暨棒球場案」109年12月7日簽呈P253 ㈤永靖鄉公所109年12月7日永鄉清字第109006518號函稿及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2日2N76G字第1091200003號函P000-000 ○、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6【他卷六】 ㈠A11與A10、A14、A19之通訊監察譯文P391-396 九、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8【他卷八】 ㈠A10之通訊監察譯文P37-40 ㈡A10與A14110年1月14日至3月9日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59-74 ㈢110年10月5日A10與江顯鵬之通訊監察譯文P75 ㈣111年11月28日A14與A10之通訊監察譯文P81-82 ㈤A11與A10手機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85-170 ㈥111年3月30日A10與巫釧榮通訊監察譯文P171 ㈦112年2月1日A11與蕭岑凌之通訊監察譯文P265-275 ㈧110年7月1日A11與A09、蔡岳陽之通訊監察譯文P277-278 ㈨110年6月30日A11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凃首名等人通訊監察譯文P279-282 ㈩A11指認交付賄款予A21之地點照片P305-306 110年12月10日A11與A10之通訊監察譯文P443 十、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9【他卷九】 ㈠調查報告P5-12 ㈡調查局簡報P105-124 十一、113年度偵字第15426號卷1【偵卷一】 ㈠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A21)P223-229 ㈡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A09)P230-236 十二、本院113年度聲監可字第9號卷【通訊監察卷】 ㈠彰化地檢署113年5月27日彰檢曉正111他831字第1139026315號函及附件P3-435 ㈡本院113年5月28日彰院毓刑丑113聲監可字第9號函(稿)P437 十三、本院卷一 ㈠統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P295-296 十四、本院卷二 ㈠永靖鄉公所114年5月16日永鄉人字第1140007184號函P391 ㈡A01114.05.21刑事準備書狀及附件P411-449 ⒈統益公司背景及實績簡介P415-439 ⒉統益公司的得獎及公益實績清單P441-443 ㈢A10114.05.26刑事爭點整理狀及附件P497-573 ⒈李孟询與A11111年3月12日對話錄影光碟暨譯文P517-526 ㈣A10114.05.26刑事準備㈠狀及附件P575-655 ⒈被告A10與共同被告A11、A14之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591-611 ⒉被告A10與共同被告A11、A14之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613-621 ⒊A12113年10月4日訊問筆錄 ⒋A13113年10月4日訊問筆錄 ⒌A10與A14之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649 ⒍A10與A14之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651-653 ⒎統益公司網頁資料1份P655 十五、本院卷三 ㈠A01、統益公司114.06.01刑事答辯狀及附件P77-85 ⒈永靖鄉公所標案案場成本收支表P81-85 十六、本院卷四 ㈠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A21、A09、A07)P43-55 ㈡本院115.03.30勘驗筆錄P400-418 十七、本院卷六 ㈠A01115.06.02刑事準備書二狀及附件P147-159 ⒈附件1、本院114年10月3日彰院國刑午113訴995字第1149017273函P151-152 ⒉附件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10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025408號函P153-156 ⑴工程意見對照表P155 ⑵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函P157 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1240號函P158 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40920號函P159 ㈡被告A21提出之履歷資料及自傳P291-307 ㈢被告A10115.06.10刑事陳報狀檢附111.03.12錄音光碟及譯文P319-333 ㈣宇林開發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P511-512 ㈤被告A11之銀行開戶查詢P525-529 十八、本院卷七 ㈠A09115.07.15刑事辯護意旨㈡狀及附件P187-201 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7月1日工程企字第1150015097號函影本P193 ㈡統益公司115.07.13刑事陳述意見二狀P231-333 ⒈資金利息成本計算表P253 ⒉光電廠設置期初成本統計表P255-256 ⒊回饋鄉公所項目P257 ⑴統一發票P259-325 ⒋永靖鄉公所標案案場成本預估收支表P327-328 ⒌107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P329-331 ⒍112年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查詢系統P333 ⑴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査詢系統P333 ㈢税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査詢結果(A11109至111年)P335-345 ㈣税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査詢結果(A19109至111年)P347-364 ㈤税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査詢結果(宇林開發有限公司109至111年)P365-375 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5年7月10日中區國稅彰化服務字第1152260246號函檢送A11、A19之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P377-389 ㈦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統益公司)P391-392 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4日儲字第1150047344號函檢送A11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P397-401 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4日儲字第1150047570號函檢送A19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P403-409 ㈩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5年7月15日中區國稅員林營所字第1151804015號書函及附件(宇林公司)P431-463 ⒈宇林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P433-443 ⒉宇林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P445-457 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P459 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P461 ⒌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P46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5224839363892號函檢送宇林公司帳戶資料P465-471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5年7月14日總集作查字第1151002783號函檢送A11、A19帳戶資料P473-485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5年7月14日中業執字第1150021606號函檢送A19帳戶資料P487-49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5年7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50123768號函檢送A11帳戶資料P493-49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5年7月14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50050281號函檢送A19帳戶資料P499-501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15年7月16日航中廉字第11552536630號函檢附A11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址資料電子檔光碟P503 彰化區漁會115年7月14日彰漁信字第1150003722號函檢送A19帳戶資料P505-50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5日永豐商銀字第1150713712號函檢送A19帳戶資料P511-53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6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50014946號函檢附A11帳戶資料P533-535 遠傳電信115.07.18函覆P545 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通聯記錄査詢系統查詢結果P549-551 聯邦銀行調閱資料回覆檢送A11帳戶基本資料P555-557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7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P559 十九、本院卷八 ㈠被告A11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P11 ㈡證人A19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P13 ㈢宇林公司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P15 ㈣證人A19之元大銀行帳戶資料P21-59 3 一、被告A21之供述 ㈠113.10.04調查(他卷七P237-250) ㈡113.10.05偵訊(他卷七P297-299) ㈢113.10.05訊問(聲羈301卷P45至49) ㈣113.10.29調查(調查卷一P17-25) ㈤113.10.29調查(偵卷二P73-81) ㈥113.10.29偵訊(偵卷二P101-105) ㈦113.11.29訊問(偵聲181卷P81-83) ㈧114.01.17訊問(本院卷一P197-215) ㈨114.01.02詢問(廉政卷P3-11) ㈩114.05.05準備(本院卷一P493-527) 114.06.30準備(本院卷三P331-360) 115.03.30準備(本院卷四P381-420) 115.04.22審判(本院卷五P297-362) 115.05.20審判(本院卷六P9-78) 115.06.03審判(本院卷六P99-130) 115.06.10審判(本院卷六P189-285) 115.07.08審判(本院卷六P425-488) 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115.07.29審判(本院卷八P67-299) 二、被告A09之供述 ㈠113.10.04調查(他卷七P3-39) ㈡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七P213-229) ㈢113.10.05訊問(聲羈302卷P43-49) ㈣113.10.29調查(調查卷一P83-97) ㈤113.10.29偵訊【具結】(偵卷二P51-59) ㈥113.11.29訊問(偵聲182卷P81-83) ㈦114.01.17訊問(本院卷一P147-165) ㈧114.05.12準備(本院卷二P9-56) ㈨115.05.20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9-78) ㈩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三、被告A06之供述 ㈠113.10.04廉政官詢問(他卷四P199-227) ㈡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四P349-357) ㈢114.05.19準備(本院卷二P319-360) ㈣115.04.22審判【具結】(本院卷五P297-362) ㈤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四、被告A11之供述 ㈠113.08.20另案調查(警聲搜卷P119-154) ㈡113.09.18調查(他卷八P227-253) ㈢113.09.18偵訊【具結】(他卷八P555-563) ㈣113.10.04調查(他卷六P153-185) ㈤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六P585-593) ㈥114.01.15偵訊【具結】(偵卷三P147-152) ㈦114.05.26準備(本院卷二P453-495) ㈧115.06.10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189-285) ㈨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㈩115.07.29審判(本院卷八P67-299) 五、被告A10之供述 ㈠113.08.20另案調查(警聲搜卷P155-205) ㈡113.09.18調查(他卷八P3-36) ㈢113.09.18偵訊【具結】(他卷八P213-218) ㈣113.10.04調查(他卷六P3-26) ㈤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六P145-149) ㈥114.01.15偵訊【具結】(偵卷三P141-144) ㈦114.05.26準備(本院卷二P453-495) ㈧115.06.10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189-285) ㈨115.06.17審判(本院卷六P341-382) ㈩115.07.08審判(本院卷六P425-488) 115.07.29審判(本院卷八P67-299) 六、被告A01之供述 ㈠113.08.21另案調查(警聲搜卷P235-259) ㈡113.10.04調查(他卷五P3-16) ㈢113.10.04偵訊【具結】(他卷五P49-53) ㈣114.06.02準備(本院卷三P27-65) ㈤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㈥115.07.29審判(本院卷八P67-299) 七、被告A14之供述 ㈠113.08.20另案調查(警聲搜卷P207-234) ㈡113.10.04調查(他卷四P3-28) ㈢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四P183-188) ㈣114.06.02準備(本院卷三P27-65) ㈤115.07.08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425-488) ㈥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八、第三人統益公司之供述 ㈠114.06.02準備(本院卷三P27-65) ㈡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㈢115.07.29審判(本院卷八P67-299)【附表三之二】編號 永靖屋頂等三案卷證資料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A03之證述 ㈠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二P255-259、262-263) ㈡115.06.03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99-130) 二、證人A04之證述 ㈠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二P379-383) ㈡115.07.08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425-488) 三、證人邱帝凱之證述 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二P93-100) 四、證人A05之證述 115.07.08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425-488) 五、證人黃于玲之證述 ㈠113.10.04調查(他卷一P3-12) ㈡113.10.04偵訊【具結】(他卷一P85-88) 六、證人A18之證述 115.05.20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9-78) 七、證人A16之證述 115.05.13審判【具結】(本院卷五P425-431) 八、證人A15之證述 115.06.03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99-130) 2 《非供述證據》 一、調查局航中廉字第11352556770號卷一【調查卷一】 ㈠A11與A05、A09之通訊監察譯文P27-28 ㈡永靖第六公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暨遷葬整地計畫部分P101-127 ⒈109年3月13日A11手機LINE與A19對話紀錄-A11傳送投標須知檔案數位採證資料P101 ⒉A19筆電數位採證資料(扣押物20-11A19筆電)P103-104 ⑴檔名:永靖第六投標須知00000000-建議版本⑶.docxP104 ⑵彰化縣永靖鄉第六公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暨遷葬整地計畫標租投標須知P105-121 ⒊彰化縣永靖鄉公所109年6月3日決標紀錄、評審委員評審總表、評審會議出席委員簽到簿P000-000 ○、調查局航中廉字第11352556770號卷二【調查卷二】 ㈠永靖鄉公所全案關係圖P3 三、調查局航中廉字第11352556770號卷三【調查卷三】 ㈠A11、A12、蕭岑凌之通訊監察譯文P3-57 ㈡110.06.11-111.01.26永靖屋頂等三案相關對話紀錄-A11與A12手機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59-144 ㈢數位採證資料及筆電燒錄資料P143-182 ⒈110年8月27日9時21分A11與暱稱「絜」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143/無附件 ⒉永威企業有限公司之永靖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太陽光電系統評估報告P145-182 ㈣數位採證資料及筆電燒錄資料P183-197 ⒈110年9月10日8時3分A12與A11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183-186 ⒉110年9月11日9時21分A12與A11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187/無附件 ⒊傳送「01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投標須知_永靖案_修2(6)」P189-197 ㈤數位採證資料及筆電燒錄資料P199-212 ⒈110年9月13日9時14分A12與A11LINE對話紀錄檔案數位採證資料P199-200 ⒉「02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租賃約書-永靖鄉滯洪池案_修1(3)」P201-212 ⑴資料、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契約書P203-212 ㈥A11所用筆電燒錄資料-「永靖_榮貴能源_V2_0905」檔案資料(含榮貴能源簡報資料之空拍圖、排佈圖、土地資訊、回饋及加值服務計畫)P213-227 ㈦茂誠公司簡報資料P229-238 ㈧政府採購網110年度永靖鄉公所辦理標租案查詢結果P239 ㈨110年11月22日13時39分A12與A13及A07群組LINE對話紀錄P241-248 ㈩數位採證資料P249-311、371-405 ⒈110年11月27日15時24分至20時45分A12與A11LINE對話紀錄、與A07及A13群組LINE對話紀錄P250-311 ⒉111年1月5日19時52分A11與A12LINE對話紀錄檔案數位採證資料(含新鑫公司之「永靖屋頂等三案」投標簡報說明)P371-405 110.11.29「永靖屋頂等三案」招標公告及投標須知影本P313-323/110.12.14開標 110.12.14「永靖屋頂等三案」開標、決標記錄及標租評審委員會會議記錄影本(含新鑫公司投標資料)P325-369 ⒈110.12.14A08擬辦辦理議約簽呈影本P336 111年1月5日19時52分A12與A11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新鑫公司之「永靖屋頂等三案」投標簡報說明)P371-405 第一銀行113年4月11日一總營集字第11300003623號函及所附榮貴公司、龍泉公司帳戶資料、交易明細P421-422 國泰世華銀行113年4月16日國世銀存匯作業字第1130001128號函及所附榮貴公司、龍泉公司帳戶資料、交易明細P425-427 111年1月13日「永靖屋頂等三案」契約公證書影本P429-430 111年1月13日A11持用手機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紀錄及基地台地圖位置參照圖P431-443 111年1月18日A11持用手機0000-000000門號基地台紀錄及基地台地圖位置參照圏P445-453 「龍泉公司」統一發票進銷項憑證紀錄影本P455 本院113年5月28日彰院毓刑丑113聲監可字第9號認可函P497 四、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1【他卷一】 ㈠111.01.25「新鑫公司」與「龍泉公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委託設計暨工程合約書(太陽光電工程)4份P25-63 ㈡扣案文件P65-81 ⒈龍泉公司簽收單等資料影本1份(含龍泉公司簽收單、榮貴公司一銀取款憑條存根聯、榮貴及龍泉公司帳務資料擷圖)P77-81 ⒉「榮貴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P65-67 ⒊「榮貴公司」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P69-71 ⒋「龍泉公司」國泰世華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P73-74 ⒌黃于玲大額通貨交易明細資料P75 ㈢榮貴公司之第一銀行取款憑條存根聯P79 ㈣110年6月11日至111年1月26日A11與A12手機LINE對話紀錄檔案數位採證資料1份P000-000 ○、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2【他卷二】 ㈠扣案文件資料P83、185-189、346 ⒈永靖鄉公所「採購評審小組委員」名單建議表P83 ⒉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P185、346 ⒊公開評審投標須知補充規定P187-189 ㈡110年10月20日A08擬辦「永靖屋頂等三案」辦理議約簽呈P203 ㈢110年11月19日A08擬辦「永靖屋頂等三案」公開上網招租公告簽呈P339-340 ㈣110年11月29日A08擬成立「永靖屋頂等三案」評審小組簽呈暨「採購評審小組委員」名單建議表P341-343 六、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3【他卷三】 ㈠A12之通訊監察譯文P000-000 ○、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5【他卷五】 ㈠110年6月11日-111年1月26日永靖屋頂等三案相關對話紀錄-A11與A12手機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1份P97-180 ㈡110年8月25日7時55分A12與A11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237/無附件 ⒈傳送「00000000永靖太陽光電評估報告.pdf」檔案數位採證資料 ㈢數位採證資料及筆電燒錄資料P241-309 ⒈110年9月10日8時3分A12手機LINE與A11對話紀錄、A11傳送投標須知照片檔案數位採證資料P241-244 ⒉110年9月11日9時21分A12手機LINE與A11對話紀錄傳送「00000000000000_01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投標須知永靖案修2.doc」檔案數位採證資料P245 ⒊A11所用筆電燒錄資料-「01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按投標須知_永靖案_修2(6)」檔案(檔案日期110年9月11日)影印資料P247-255 ⒋110年9月13日9時14分A12手機LINE與A11對話紀錄傳送「00000000000000_02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租賃約書-永靖鄉滯洪池案修1.doc」檔案數位採證資料P247-258 ⒌110年11月27日15時24分至20時45分A12手機LINE與A11對話紀錄傳送「84560.jpg」檔案、與A07及A13對話紀錄傳送「85077.jpg」檔案影印資料P308-309 ㈣「永靖屋頂等三案」110年10月12日招標、110年10月20日開標、決標資料、公所函文及A08簽呈P259-305 ⒈110年9月27日A08擬辦「永靖屋頂等三案」上網招租公告簽呈P259-260 ⒉110年10月12日招標公告、投標須知及公開評審投標須知補充規定P261-272 ⒊110年10月5日A08擬辦「永靖屋頂等三案」成立評審小組簽呈暨評審建議名單P273-275 ⒋指派開標會議主持人陳核表P277 ⒌茂誠公司投標單P279 ⒍評審委員評審總表P281 ⒎標租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P283-285 ⒏評審委員評審評分表5份P287-295 ⒐開標紀錄P297 ⒑決標紀錄P299 ⒒110年10月25日A08擬辦理撤銷決標並再行上網公告簽呈P301-302 ⒓彰化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撤銷決標函稿、正式函文P303、305 ㈤109年彰化縣溪州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契約書P000-000 ○、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6【他卷六】 ㈠A11與A10、A14、A19之通訊監察譯文P000-000 ○、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8【他卷八】 ㈠112年2月1日A11與蕭岑凌之通訊監察譯文P265-275 ㈡110年7月1日A11與A09、蔡岳陽之通訊監察譯文P277-278 ㈢110年6月30日A11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凃首名等人通訊監察譯文P279-282 ㈣A11指認交付賄款予A21之地點照片P305-306 ㈤111年1月5日-111年1月26日A11與A12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307-334 ㈥110年12月10日A11與A10之通訊監察譯文P443 ㈦110年10月19日A11與A12通訊監察譯文P445 ㈧110年6月1日-110年12月15日A11與A12LINE對話紀錄數位採證資料P459-551 十、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9【他卷九】 ㈠調查報告P5-12 ㈡調查局簡報P105-124 十一、113年度偵字第15426號卷1【偵卷一】 ㈠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A21)P223-229 ㈡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A09)P230-236 ㈢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龍泉公司)P237-243 ㈣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榮貴公司)P244-251 ㈤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務證明書(A07)P252-257 十二、本院113年度聲監可字第9號卷【通訊監察卷】 ㈠彰化地檢署113年5月27日彰檢曉正111他831字第1139026315號函及附件P3-435 ㈡本院113年5月28日彰院毓刑丑113聲監可字第9號函(稿)P437 十三、本院卷一 ㈠新鑫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P291-294 十四、本院卷二 ㈠第三人新鑫公司114.05.15陳述意見狀及附件P99-316 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15日函P111-112 ⑴自營電廠-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標案_經營年租金繳納明細表P112 ⒉111年1月25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委託設計暨工程合約書」3份P113-141 ⒊「太陽光電能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3份P143-154 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函3份P155-160 ⒌113年6月13日「維護保養暨系統效能保證合約」3份P161-189 ㈡A08114.05.19庭呈資料P385-389 ⒈村幹事楊瑞寬手寫便條紙1張P385 ⒉彰化縣溪州鄉公所財物出租作業P387 ⒊A11名片1張P389 ㈢永靖鄉公所114年5月16日永鄉人字第1140007184號函P391 十五、本院卷三 ㈠A08114.06.08刑事答辯一狀及附件P145-251 ⒈A11名片影本一張P161 ⒉A08畢業證書影本P163 ⒊A08普考一般民政科考試及格證書影本P165 ⒋彰化縣永靖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影本P167-169 ⒌招標文件清單影本P171、173 ⒍被告A08辦理第六公墓出租招標簽呈影本P175 ⒎第六公墓基樁現場照片一張P177 ⒏中租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資料P179-180 ⒐統益公司登記資料P181 ⒑行政課楊瑞寬提供之便利貼、溪州鄉財物出租作業招標公告P183、185 ⒒社政課LINE群組擷圖P187 ⒓LINE群組擷圖P189 ⒔110年間實收資本額2億以上且營業項目符合投標資格的公司例示表P191、193 ⒕新聞報導影本P195-206 ⒖永靖鄉立幼兒園全國教保網查詢資料、永靖鄉110年兒童節紀念品統計表及彰化縣110學年度公立幼兒園補助經費核定表等P207-213 ⒗永靖鄉永泰段324、262建號建物登記謄本P215、217 ⒘中租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30日(113)電能字第0113號函P219-220 ⒙被告A08製作的投標須知與A09所提供者之差異比較表P221-226 ⒚政府採購法第2條條文及立法理由影本P227 ⒛110年4月19日A08與A12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P229 幼兒園光電板照片兩張P231、233 鄭成功公園停車場照片及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列印P235、237 第六公墓光電案場現況照片P239 台灣採購公報網之富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歷年得標紀錄P241-251 ㈡彰化縣政府114年6月26日府財開字第1140240718號函檢附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P305-312 十六、本院卷四 ㈠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照片(A21、A09、A07)P43-55 ㈡新鑫公司114.11.27陳述意見㈡狀及附件P107-205 ⒈標租國有非公用土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作業規定P125 ⒉台電公司112年6月至114年4月間之躉購電費通知單(幼兒園屋頂)P127-136 ⒊台電公司112年6月至114年4月間之躉購電費通知單(第三公墓停車場)P137-154 ⒋台電公司112年6月至114年4月間之躉購電費通知單(鄭成功紀念公園)P155-173 ⒌附表1、幼兒園屋頂售電所得統計表(截至114年5月8日)P201 ⒍附表2、第三公墓停車場售電所得統計表(截至114年5月7日)P203 ⒎附表3、鄭成功紀念公園停車場售電所得統計表(截至114年5月9日)P205 ㈢本院115.03.23勘驗筆錄P365-374 ㈣本院115.03.30勘驗筆錄P400-418 十七、本院卷六 ㈠被告A08提出之資料: ⒈永靖鄉公所請假單明細P83-85 ⒉評審會議座位圖P135 ⒊社政課座位圖及現場照片P139、141 ⒋111.12.09團體照片及請假明細P143、145 ㈡被告A21提出之履歷資料及自傳P291-307 ㈢被告A21辯護人庭呈111.01.18A21於永靖鄉公所歡送役男照片P309 ㈣被告A08辯護人提出110.07.05第三公墓現場照片(標示被告位置、距離)P311 ㈤被告A10115.06.10刑事陳報狀檢附111.03.12錄音光碟及譯文P319-333 ㈥彰化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P391-405 ⒈「110年彰化縣永靖鄉公所公有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公開標租案」契約書影本P393-405 ㈦被告A08辯護人提出之109年5月27日永靖社區活動中心屋頂、停車場光電案件等之公證書P497-508 ㈧宇林開發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P511-512 ㈨被告A11之銀行開戶查詢P525-529 十八、本院卷七 ㈠A09115.07.15刑事辯護意旨㈡狀及附件P187-201 ㈡112年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查詢系統P333 ㈢税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査詢結果(A11109至111年)P335-345 ㈣税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査詢結果(A19109至111年)P347-364 ㈤税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査詢結果(宇林開發有限公司109至111年)P365-375 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115年7月10日中區國稅彰化服務字第1152260246號函檢送A11、A19之109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P377-389 ㈦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新鑫公司)P393-396 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4日儲字第1150047344號函檢送A11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P397-401 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4日儲字第1150047570號函檢送A19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P403-409 ㈩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5年7月15日中區國稅員林營所字第1151804015號書函及附件(宇林公司)P431-463 ⒈宇林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P433-443 ⒉宇林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P445-457 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P459 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P461 ⒌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P46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5224839363892號函檢送宇林公司帳戶資料P465-471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5年7月14日總集作查字第1151002783號函檢送A11、A19帳戶資料P473-485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5年7月14日中業執字第1150021606號函檢送A19帳戶資料P487-49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5年7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50123768號函檢送A11帳戶資料P493-497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5年7月14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50050281號函檢送A19帳戶資料P499-501 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15年7月16日航中廉字第11552536630號函檢附A11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基地台位址資料電子檔光碟P503 彰化區漁會115年7月14日彰漁信字第1150003722號函檢送A19帳戶資料P505-50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5日永豐商銀字第1150713712號函檢送A19帳戶資料P511-53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6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50014946號函檢附A11帳戶資料P533-535 遠傳電信115.07.18函覆P545 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通聯記錄査詢系統查詢結果P549-551 聯邦銀行調閱資料回覆檢送A11帳戶基本資料P555-557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17日法大字000000000號書函P559 十九、本院卷八 ㈠被告A11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P11 ㈡證人A19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P13 ㈢宇林公司之銀行回應明細資料P15 ㈣證人A19之元大銀行帳戶資料P21-59 ⒈客戶基本資料P21 ⒉客戶往來交易明細P25-33 ⒊放款往來交易明細P37-59 ㈤新鑫公司115.07.29刑事陳述意見㈢狀及附件P373-404 ⒈新鑫公司第一期款支付憑單暨發票(幼兒園屋頂)P387-389 ⒉新鑫公司第一期款支付憑單暨發票(第三公墓停車場〉P391-393 ⒊新鑫公司第一期款支付憑單暨發票(鄭成功紀念公園)P395-397 ⒋幼兒園屋頂-案場成本收支表P399-400 ⒌第三公墓停車場-案場成本收支表P401-402 ⒍鄭成功紀念公園停車場-案場成本收支表P403-404 ㈥A11門號0000000000號基地台位址查詢紀錄(110.11.16-111.02.02)P405-524 3 一、被告A21之供述 ㈠113.10.04調查(他卷七P237-250) ㈡113.10.05偵訊(他卷七P297-299) ㈢113.10.05訊問(聲羈301卷P45至49) ㈣113.10.29調查(調查卷一P17-25) ㈤113.10.29調查(偵卷二P73-81) ㈥113.10.29偵訊(偵卷二P101-105) ㈦113.11.29訊問(偵聲181卷P81-83) ㈧114.01.17訊問(本院卷一P197-215) ㈨114.01.02詢問(廉政卷P3-11) ㈩114.05.05準備(本院卷一P493-527) 114.06.30準備(本院卷三P331-360) 115.03.30準備(本院卷四P381-420) 115.04.22審判(本院卷五P297-362) 115.05.20審判(本院卷六P9-78) 115.06.03審判(本院卷六P99-130) 115.06.10審判(本院卷六P189-285) 115.07.08審判(本院卷六P425-488) 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115.07.29審判(本院卷八P67-299) 二、被告A09之供述 ㈠113.10.04調查(他卷七P3-39) ㈡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七P213-229) ㈢113.10.05訊問(聲羈302卷P43-49) ㈣113.10.29調查(調查卷一P83-97) ㈤113.10.29偵訊【具結】(偵卷二P51-59) ㈥113.11.29訊問(偵聲182卷P81-83) ㈦114.01.17訊問(本院卷一P147-165) ㈧114.05.12準備(本院卷二P9-56) ㈨115.05.20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9-78) ㈩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三、被告A08之供述 ㈠113.10.04廉政官詢問(他卷五P63-88) ㈡113.10.05偵訊【具結】(偵卷一第81-89) ㈢114.05.19準備(本院卷二P363-384) ㈣114.06.16準備(本院卷三P259-291) ㈤115.03.23準備(本院卷四P347-376) ㈥115.04.22審判【具結】(本院卷五P297-362) ㈦115.05.13審判(本院卷五P425-431) ㈧115.05.20審判(本院卷六P9-78) ㈨115.06.03審判(本院卷六P99-130) ㈩115.06.10審判(本院卷六P189-285) 115.07.08審判(本院卷六P425-488) 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四、被告A11之供述 ㈠113.08.20另案調查(警聲搜卷P119-154) ㈡113.09.18調查(他卷八P227-253) ㈢113.09.18偵訊【具結】(他卷八P555-563) ㈣113.10.04調查(他卷六P153-185) ㈤113.10.05偵訊【具結】(他卷六P585-593) ㈥114.01.15偵訊【具結】(偵卷三P147-152) ㈦114.05.26準備(本院卷二P453-495) ㈧115.06.10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189-285) ㈨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㈩115.07.29審判(本院卷八P67-299) 五、被告A12之供述 ㈠113.08.20調查(調查卷一P289-307) ㈡113.10.04調查(他卷三P163-188) ㈢113.10.04偵訊【具結】(他卷三P333-339) ㈣114.06.02準備(本院卷三P103-141) ㈤115.06.17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341-382) ㈥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六、被告A07之供述 ㈠113.10.04調查(他卷一P131-154) ㈡113.10.04偵訊【具結】(他卷一P285-292) ㈢114.06.02準備(本院卷三P103-141) ㈣115.04.22審判【具結】(本院卷五P297-362) ㈤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七、被告A13之供述 ㈠113.10.04調查(他卷三P3-25) ㈡113.10.04偵訊【具結】(他卷三P155-160) ㈢114.06.02準備(本院卷三P103-141) ㈣115.06.17審判【具結】(本院卷六P341-382) ㈤115.07.15審判(本院卷七P15-180) 八、第三人新鑫公司之供述 ㈠114.06.02準備(本院卷三P103-141) ㈡115.07.29審判(本院卷八P67-299)【附表四】通訊監察譯文編號 通話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A為被監察者) 卷證出處 1 110年7月1日11時53分1秒許 A:0000000000號(A11/宇林開發)【受話】 B:000000000號(A09)/永靖鄉公所【發話】 調查卷一第28頁 【彰化縣○○市○○○街000號5樓頂】 B:江先生。 A:主秘(永靖鄉公所主任秘書A09)你好。 B:今天鄉長有找我談,他說『永南公墓』前面。 A:還是我下午過去一下。 B:沒關係,稍微說一下,這個沒關係,永南公墓前面空地,還有『微型園區』停車場,你要不要去評估看看,兩個加起來。 A:我知道那個停車場,我已經評估好了。 B:你已經評估好了 ?我上次就跟你說了是不是? A:你們老闆禮拜一(110年6月28日)就先交代我去評估,這我對你不好意思,我不敢跟你說,因為你老闆叫我不能說(笑)。 B:結果他跟我說。 A:他說他要親自跟你們說。 B:對,他跟我說這樣,他說那邊的話再想想,但是他是跟我說比較不妥,他是建議這兩個區塊你們去評估啦。 A:了解,謝謝。 B:另外那個他在關心…興辦事業計畫這件。 A:敎育部…棒球場那件對不對?剛剛隊長有跟我談過,因為你們那位廠商說今天還是明天會傳報價單給我,可是到現在還沒傳給我,教育部那個棒球場拜託你催一下,因為你老闆禮拜一跟我說,假如可以先做,棒球場先做。 B:有,我有跟他報告,現在的困境就是卡在教育部那邊。 A:教育局。 B:敎育處,說錯了,因為我們圖書館拿到敎育部的經費,現在怎麼說都說教育部,我們拿到8500萬呀,總共1億3千萬。 A:陳素月去討的喔? B:恩。 A:我就知道。 B:我們討很久…你問彩純主祕就知道了。 A:你們很厲害,很會討。 B:真的是大案子。這兩個部分再麻煩你了。 A:好。 2 110年6月30日10時21分30秒許 A:0000000000號(A11/宇林開發)【發話】 B:0000000000號(A10/威晶能源企業社)【受話】 調查卷二第87頁 【彰化縣○○鄉○○村○○路000號3厂樓(永靖公所基地台)】 … A:「魚池」那個是地方人士他們堅持要做,地方人士,做旁邊那塊(第三公墓)還卡到另外問題,就是廢棄物,不能運到你們家那邊。 B:他有堅持運到所謂合法的嗎? A:沒有,你一出去警察就會抓了。 B:真的嗎? A:對,他們要拿合法證明,我有問彰化縣土石工會,那邊要合法證明就要一百多…還要幫他們清理旁邊,差不多三十個左右無主的,三十個是還好啦,一百多是目前初估的,我不知道現場廢棄物多少。 B:大哥,如果說那塊做起來,然後你說我們要補他清潔隊這邊? A:沒有沒有沒有,還是要照拿。 B:就把個…當作是回饋。 A:沒有,我意思是說,我們這邊虧損太多,可是他們早上傳給我的消息是還是要照拿,這樣你了解嗎,我現在講話都是要錄音(笑)。 B:不是啦,這個我們還沒拍版定案,等我們拍板再來錄音(笑)。 … 3 110年7月15日14時0分6秒許 A:0000000000號(A11/宇林開發)【發話】 B:000000000號(A08)/永靖鄉公所)【受話】 調查卷二第95頁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撥打永靖鄉公所市話轉接社政課場A08) A:A08,你幫我問一下那個道路是不是既有道路。 B:好OK。 4 110年7月16日10時12分49秒許 A:0000000000號(A11/宇林開發)【受話】 B:0000000000號(A10/威晶能源企業社)【發話】 調查卷二第99頁 … A:你跟A14講,因為這種公的東西,沒有像私人的,談一談後面不見得是你的啦,你知道嗎。 B:我知道啦。 A:公的是確定都有,只是每個地方的做事方式不一樣,作業是比較龜毛,可是他們願意配合,有的是要照步來,到最後他們還是會配合。 B:有的是拿錢但是就散散,完全不理你,主政者會影響下面的人態度,他不嚴謹,下面的人就不嚴謹。 A:「永大」這個是5月底開始老闆就介入,自己在盯。 B:我知道。 A:沒辦法解決的我都會替你們處理。 B:我知道。 A:到最後我感覺這兩次問題這麼多,我找別間合作,兩家公家的也是一樣蠻順的,感覺這邊風水不符合。 B:蠻順?怎麼順,不是也八百年都還沒做好,怎樣順。 A:沒有阿,其他的兩個都很順利,我介紹。 B:前面那個都有中租在講。 A:不是中租啦,不是施仔那,施仔那有事情也不會找我,他自己的百姓公,他自己也叫縣府發文。 B:錢都拿那麼多走了,再拿好意思嗎。 … 5 111年3月29日10時25分8秒許 A:0000000000號(A14)【受話】 B:000000000號(A06)/永靖鄉公所)【發話】 調查卷二第138頁 【雲林縣○○鎮○街里○○路00000號B1】 B:喂,李協理厚,你好,我永靖陳隊長,你方便講電話嗎?我請教你一下。 A:你講。 B:是這樣,我們星期四開會,有跟鄉長報告,鄉長請我們研議如果蓋1層樓,70坪是不是可行,我初步問李小姐,她是說OK。 A:嘿,對。 B:如果我們蓋70坪這樣,蓋1層成本沒有這麼高,有沒有辦法說…第一區的鋪面是不是可以幫我們做一下? A:嗯…我回去算一算。 B:我們不一定要做到足,後來我們檢討一下,廚餘場旁邊那一兩格,車子沒辦法出入,那兩格沒有鋪沒關係。 A:我回去算完再回你,好嗎? B:好啊好啊,李協理再麻煩你,看可以做到怎樣的程度我們再討論着看,謝謝。 6 111年4月1日10時0分31秒許 A:0000000000號(A14)【受話】 B:0000000000號(A06)【發話】 調查卷二第139頁 【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7樓頂】 B:李協理,我是永靖的隊長、是這樣子,剛才鄉長有去現場看—下,現在就是決定照上禮拜二那個會議的決議,沒再變動,萬一辦公室也是12樓,廁所還是用外掛的部分,這兩天我會發那個會議紀錄給我們公司,我們就盡快照原計畫進行這樣,另外可能要麻煩李協理這邊配合的是,因為我們有涉及那個…合約内容減作,成本拉高阿,還有計畫書的部分,阿這部分成本增加減少的部分,到時會議紀錄也會寫說麻煩你們提供相關計算資料,後續還要辦契約變更這樣,先跟李協理說一下。 A:好阿,OK阿。 B:再麻煩你,謝謝。【附表四之一】A11、A10LINE對話紀錄編號 參與者 對話時間 對話紀錄內容 卷證出處 1 A11、 小安(即A10,下同) 109年7月9日13時52分59秒 小安:大哥啊……要很確定永大可以拿到哦。 調查卷二第176頁 2 A11、 小安 109年7月13日9時32分39秒 小安:周三早上10點永靖公所,順便帶3本規劃好的瓦數及配置圖。麻煩你了。 調查卷二第177頁 3 A14、 小安 109年7月29日23時5分24秒 小安:他只有說把兩個案子放成一個檔案而已。 調查卷二第184頁 4 A14、 小安 109年8月18日20時34分48秒 小安:工程師有量回去吼?要排好哦,週四如果版本確立,會讓你帶合約還啥的回去看,沒問題就要公告了。 調查卷二第193至194頁 5 A14、 小安 109年8月19日19時14分14秒 小安:棒球場的跟資源回收場的資料明天麻煩你帶來哦。 調查卷二第197頁 6 A14、 小安 109年8月28日18時31分48秒 小安:隨身碟是大哥的,所以週一下午碰面時拿給我哦。 調查卷二第207頁 7 A14、 小安 109年8月28日18時32分43秒 小安:那你要趕工一下哦……週一給電子檔嘿。 調查卷二第207至208頁 8 A11、 小安 109年8月29日9時3分37秒 A11:永大資料先傳給我,謝謝。 調查卷二第208頁 9 A14、 小安 109年9月2日21時34分48秒 小安:注意事項:1 車棚裡頭的柱子在什麼位置,要標示出來。用意是:怕晚上視線不好時垃圾車會把柱子撞壞。 調查卷二第209頁 10 A14、 小安 109年9月2日21時35分52秒 小安:注意事項:2 柱子間距可以拉開一點嗎?一樣是怕垃圾車撞壞柱子。 調查卷二第209頁 11 A14、 小安 109年9月2日21時36分12秒 A14:我可以棄權嗎? 調查卷二第210頁 12 A14、 小安 109年9月2日21時36分20秒 小安:最後一次了。 調查卷二第210頁 13 A14、 小安 109年9月2日21時36分31秒 小安:鄉長都看完了啊。 調查卷二第210頁 14 A14、 小安 109年9月2日21時39分10秒 小安:然後辦公室改50坪兩層…因為整體KW下修,所以他們也知道不好要這麼大的辦公室。 調查卷二第211頁 15 A14、 小安 109年9月24日9時27分2秒 小安:我今天要去印"服務建議書"。 調查卷二第227至228頁 16 A14、 小安 109年9月24日9時27分52秒 小安:原來就公司的履歷簡介之類的…還要求我附上車棚的照片,又要把公司名字先遮掉。 調查卷二第228頁 17 A11、 小安 109年9月24日17時17分 小安:160059統益公司簡介00000000.pdf。 調查卷二第228頁 18 A11、 小安 109年11月20日19時40分40秒 A11:下周一9:45到,順便帶2本來,可以的話公司名除去,不要遲到喔! 調查卷二第233頁 19 A11、 小安 109年11月24日20時8分1秒 A11:公司全名? 調查卷二第235頁 20 A11、 小安 109年11月24日20時8分48秒 小安: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卷二第236頁 21 A14、 小安 109年11月25日20時34分31秒 小安:永靖終於公告了。 調查卷二第236頁 22 A14、 小安 109年11月30日20時22分53秒 小安:這是永靖的回饋部分,報告要用的。 調查卷二第240頁 23 A14、 小安 110年1月14日11時8分50秒 小安:是老闆催很兇。 調查卷二第247頁 24 A14、 小安 110年1月14日11時9分21秒 小安:催到大哥考慮要不要先替你們墊勒。 調查卷二第248頁 25 A14、 小安 110年1月14日11時9分50秒 小安:開發費啊。 調查卷二第248頁 26 A14、 小安 110年1月14日11時10分2秒 小安:說要要公證後咩。 調查卷二第248頁 27 A14、 小安 110年2月19日16時54分 A14:帳號。 調查卷二第250頁 28 A14、 小安 110年2月19日16時55分31秒 小安:我的還是我媽的? 調查卷二第250頁 29 A14、 小安 110年2月19日16時57分 A14:然後打張單子你要來簽收。 調查卷二第251頁 30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4分55秒 A14:你要自己去拿喔。 調查卷二第252頁 31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5分9秒 小安:去哪裡拿? 調查卷二第252頁 32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5分16秒 A14:高雄。 調查卷二第252頁 33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6分54秒 小安:去高雄公司? 調查卷二第253頁 34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6分59秒 小安:找誰? 調查卷二第253頁 35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9分42秒 A14:郭小姐。 調查卷二第253頁 36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0分40秒 小安:大哥早在過年前就墊付了。 調查卷二第254頁 37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0分47秒 小安:是他急。 調查卷二第254頁 38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0分52秒 小安:不是我喔。 調查卷二第254頁 39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1分32秒 小安:說好的饋線拿到就給,已經也過這麼久了~~~ 調查卷二第254至255頁 40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1分35秒 A14:他去銀行領完說會通知我。 調查卷二第255頁 41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1分57秒 小安:我壓力很大的。 調查卷二第255頁 42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2分22秒 A14:我們也沒擋啊。 調查卷二第255頁 43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2分39秒 A14:拿到饋線就通知了。 調查卷二第255頁 44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2分46秒 小安:他是誰?郭小姐喔。 調查卷二第255頁 45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2分56秒 A14:是說要改領現金。 調查卷二第255頁 46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3分48秒 小安:所以明天能拿嗎?能我就去。 調查卷二第256頁 47 A14、 小安 110年3月9日18時17分18秒 A14:可以。 調查卷二第256頁【附表四之二】LINE對話紀錄編號 參與者 對話時間 對話紀錄內容 卷證出處 1 A08、 A11 110年7月5日8時30分50秒 A08:您們先看,稍等我一下哦 他卷一第173頁 2 A08、 A11 110年7月30日14時5分37秒 (A08傳送Image) A08:鄉長有帶主秘和課長去看這個停車場,他蠻滿意這種樣式的~您們再規劃一下,謝謝。 他卷一第182頁 3 許阿宏(即A12,下同)、 A11 110年8月2日9時38分11秒 A11:永大停車棚,我們會用的公司投資持有。 他卷一第184頁 4 許阿宏、 A11 110年8月2日9時38分15秒 A11: 他卷一第184頁 5 許阿宏、 A07、 A13 110年9月10日21時9分15秒 A13:01太陽光電發電糸統公開標租案投標須知 永靖案 修1.doc 他卷一第196至197頁 6 許阿宏、 A07、 A13 110年9月10日21時13分12秒 A07:資本額2億,已經報出去了,容量600多kw,江大哥不建議在往上加。 他卷一第198頁 7 許阿宏、 A07、 A13 110年9月11日9時8分34秒 A13:01太陽光電發電糸統公開標租案投標須知 永靖案 修2.doc 他卷一第198頁 8 許阿宏、 A13 110年9月16日8時41分34秒 A13:早安,更新彰化 案的資訊,租金改為%,請試算租金高於320000的回饋%,回饋項目會增加二台冷氣機,充電裝取消。預計22-23上案。28-29截止跟簡報同一日,可請再評估本計畫工程費用,謝謝。 他卷一第200至201頁 9 許阿宏、 A07、 A13 110年9月24日10時26分58秒 許阿宏: 報告: ⒈永靖部分都ok了,公所會趕在下星期一把資料都準備好,下週二三上公告,上完公告會第一時間通知我們。 ⒉秀傳部分,處長要求先看資料(投資方、規劃),已提供,下週會安排過去拜訪時間,待確定後通知,屆時在回報給各位及小楊哥。 他卷一第207至208頁 10 許阿宏、 A13 110年10月25日10時10分4秒 A13:忘了跟你說茂迪:收到公所退還的押標金後才能再申請一次押標金,永大案配合再投標一次OK,但招標內容要踉前次一樣才可以,若有不同程序要重跑一次。 他卷一第219頁 11 許阿宏、 茂迪-kerry o 110年11月2日13時3分32秒 許阿宏:大概11月中下旬,確切時間還不知道,投標資料用上一次的,都不用改,簡報提問的時候,上次要求的回饋項目(冷氣、冰箱)的品牌,他們會改提日立,其他都不變。 他卷一第221頁 12 許阿宏、 A07、 A13 110年11月17日9時34分34秒 許阿宏:永大11/29公告,12/6結標、簡報。 他卷一第222頁 13 許阿宏、 A13 110年11月17日9時51分7秒 A13:KERRY:永靖案要改為20年茂迪才有機會投。 他卷一第223頁 14 許阿宏、 A11 110年11月22日12時26分50秒 A11: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他卷一第224頁 15 A08、 A11 110年11月23日15時3分52秒 A08:他說只有1個人,不是這個 他卷一第228頁 16 許阿宏、 A11 110年11月27日15時24分34秒 A11: 他卷一第229頁 17 許阿宏、 A11 110年11月27日15時25分55秒 A11:打勾寫入,6,7他們會提出。 他卷一第229頁 18 許阿宏、 A07、 A13 110年11月27日20時45分33秒 許阿宏:永大回饋項目。 他卷一第230頁 19 許阿宏、 A07、 A13 110年11月27日20時45分38秒 許阿宏:照片已傳送。 他卷一第230頁 20 許阿宏、 A07、 A13 110年11月27日20時45分46秒 許阿宏:打勾寫入,6,7他們會提出。 他卷一第230頁 21 許阿宏、 A07、 A13 110年11月29日9時59分27秒 許阿宏:永大,今天會上,明天會看到政風說時間太短,結的時間多延一週,變更後為12/14。 他卷一第231頁 22 許阿宏、 A07、 A13 110年12月10日12時11分41秒 A13:永大段 14日早09:00截標,13:00開資格標。 他卷一第233頁 23 許阿宏、 A07 111年1月6日11時16分26秒 許阿宏:要請貴哥準備永 大的費用680.4kw每kw3700,下個星期三要公證。 他卷一第236頁 24 許阿宏、 A11 111年1月7日9時12分13秒 A11:改下週四下午1點員林地院。 他卷一第236頁 25 許阿宏、 A11 111年1月7日9時12分32秒 許阿宏:收到。 他卷一第236至237頁 26 許阿宏、 A07、 A13 111年1月7日9時12分54秒 許阿宏:永大改下周四下午1點員林地院公證。 他卷一第237頁 27 許阿宏、 A07、 A13 111年1月13日8時0分18秒 許阿宏:@Rqlai-A07 今天下午1點員林地院公證。 他卷一第240頁 28 許阿宏、 A07、 A13 111年1月13日8時9分39秒 許阿宏:@Rqlai-A07 如果要改晚上,要提早說,我才能通知人家,到當天早上,這樣我很難做。 容量是680.4kw計算,因為我們設計自己出問題,按照提案得標計算。 以上回覆。 他卷一第241頁【附表五】扣案物品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被告 證據出處 1 深藍色IPHONE13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A21 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偵卷一第223至229頁)。 2 黑色ASUS行動電話 1支 3 IPHONE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A09 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偵卷一第230至236頁)。 4 IPHONE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晶片卡1張) 1支 A07 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偵卷一第237至243頁)。 5 ipad平板電腦 1臺 6 龍泉公司彰化案場維運資料 1冊 榮貴公司 及A07 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偵卷一第244至251頁)。 7 新鑫公司彰化縣永靖鄉公所標案 1冊 8 龍泉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號帳戶) 1本 9 龍泉公司第一銀行存摺(00000000000號帳戶) 1本 10 榮貴公司第一銀行存摺(00000000000號帳戶) 1本 11 榮貴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號帳戶) 1本 12 榮貴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存摺(000000000000號帳戶) 1本 13 龍泉公司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 1份 14 筆記型電腦(A07) 1臺 15 榮貴公司大文國小風雨球場資料 1冊 16 隨身碟 1個 17 榮貴公司硬碟 1個 18 龍泉公司簽收單等資料 1份【偵查卷宗簡稱對照表】卷宗名稱 簡稱 法務度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航中廉字第11352556770號卷一 調查卷一 法務度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航中廉字第11352556770號卷二 調查卷二 法務度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航中廉字第11352556770號卷三 調查卷三 廉政署113年度廉查中字第45號 廉政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1 他卷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2 他卷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3 他卷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4 他卷四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5 他卷五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6 他卷六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7 他卷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8 他卷八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2504號卷9 他卷九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479號卷 警聲搜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426號卷1 偵卷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426號卷2 偵卷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870號 偵卷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142號 偵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