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3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隆恩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115年1月30日宣判。茲因本案所涉採為裁判基礎之重要法律見解,前經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以114年度台上大字第1405號提案予刑事大法庭,目前尚待裁判,本院認有參酌其裁判結果之必要,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無謂勞費,並求妥適判決,評估刑事大法庭裁判後,合議庭評議及製作本案裁判書所需時間,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法 官 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