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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0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0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1選任辯護人 黃德聖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744號、第15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所列之禁藥,不得非法販賣、轉讓,竟為以下犯行:

㈠A01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

別於附表編號1、2、4至18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2、4至18之方式,販賣如附表編號1、2、4至18所示價格及數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A02、A03、A04、A05。

㈡A01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

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3之方式,轉讓如附表編號3所示價值及數量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與A02。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馬祖憲兵隊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A01(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已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6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藥腳A02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馬憲偵查卷第19-23、25-33頁,他924卷第46-47頁反面)、A03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嘉警卷第15-20頁,他924卷第42-43頁反面)、A04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嘉警卷第27-31頁,他924卷第49-51頁)、A05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嘉警卷第39-49頁,他924卷第53-56頁)大致相符,並有證人A02與被告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萊爾富便利商店金馬分店店內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馬憲偵查卷第9-15、35-41頁)、憲兵指揮部馬祖憲兵隊指認紀錄表、真實姓名對照表【A02指認被告】(馬憲偵查卷第43-45頁)、本院114年聲搜字第443號搜索票(馬憲偵查卷第49頁)、馬祖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馬憲偵查卷第51-53、67頁)、【A02】馬祖憲兵隊勘查採證同意書(馬憲偵查卷第57頁)、【A02】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馬憲偵查卷第59頁)、證人A02遭查扣毒品檢驗結果照片(馬憲偵查卷第61-63頁)、憲兵指揮部馬祖憲兵隊查獲A02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馬憲偵查卷第6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A03指認被告】(嘉警卷第21-24頁)、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與證人A03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A03郵局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嘉警卷第25、65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A04指認】(嘉警卷第33-36頁)、被告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與證人A04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4台新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嘉警卷第37、63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蒐證照片(嘉警卷第53-62頁,他924卷第8-10頁)、被告國泰帳戶與證人A05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5玉山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嘉警卷第67頁)、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A05為取件人之交貨便資料(嘉警卷第69頁)、整合交貨便資料與A05匯款毒品價金時間(嘉警卷第71頁)、證人A04向A01購買毒品佐證資料(嘉警卷第73-77頁)、證人A05向A01購買毒品佐證資料(嘉警卷第79-88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民國114年3月18日偵查報告(他924卷第4-7頁)、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於114年3月20日雙向通聯及基地台位置(他924卷第39頁)、憲兵指揮部馬祖憲兵隊偵查報告(他1091卷第16-18頁)、車牌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號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料(本院卷第93-155頁)、被告寄交毒品包裹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本院卷第15

7、159、161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按所謂販賣毒品,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至實際上

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謀取差額為利潤之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並無二致。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是賺價差,我賣新臺幣(下同)1000元可以獲利300元,附表編號4部分賣1萬750元約可以賺3000元等語(本院卷第70頁),足認被告所為本案犯行,其主觀上具有販賣毒品以從中賺取報酬之營利意圖,應可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成年人者(未達法定應加重其

刑之一定數量),其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之構成要件,具有法規競合之情形,自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等法理,綜合比較,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處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所轉讓證人A02之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無證據顯示有達第二級毒品淨重10公克以上之情形,且證人A02為成年人,是被告於本案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於附表編號1、2、4至18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附表編號3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㈢被告於本案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行為,為其販賣

毒品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藥事法並未處罰單純持有禁藥之行為,則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示轉讓禁藥之行為,自不生持有禁藥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之情形,附此說明。

㈣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刑之加重減輕⒈被告前雖曾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然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請求加重其刑,本院無從為補充調查,尚難認定被告構成累犯與否,然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審酌、評價,附此敘明。

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

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行為人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非孕婦),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為最高法院最近所持之見解。查被告本案各次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有自白,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

⒊又關於被告本案是否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

一情,經本院就是否因被告本案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之共犯或正犯乙節函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據覆:本分局於114年9月18日因被告之供述開始調查,並查獲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上手A06、A07於113年11月15日販毒予被告之犯行,被告A06於警詢時,亦坦承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被告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115年1月22日嘉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155701771號函及檢附刑事案件移送書、相關筆錄證據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85-260頁),被告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於113年12月15日、12月28日、12月31日販賣予A05之甲基安非他命,均為113年11月15日向A06、A07購買等語(本院卷第273頁),堪認被告係在檢警尚未掌握上開犯行前,即供出其毒品來源為A06、A07,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行為與檢警查獲A06、A07間,即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是附表編號9、10、11所示犯行,均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刑規定。

⒋綜上,被告就附表編號9、10、11所示犯行,同有上開刑之減輕事由,爰均依法遞減輕之。

⒌至辯護人固以被告父母年邁且患病,兄長因車禍受傷智力退

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被告為家中經濟重擔,迫於經濟困窘,始為本案犯行,倘需入監長期服刑,家中頓失經濟支柱,本案顯有情輕法重之情,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本院卷第76頁)。惟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若有2種以上法定減輕事由,仍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遞減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被告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當已知悉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危害至深且鉅,且國家已法令明文禁止毒品流通,被告卻未考慮販賣毒品對社會、他人之不良影響,仍為本案犯行,衡以卷內並無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為本案犯行時,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況本案附表編號9、10、11所示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減刑後,附表編號1至8、12至18所示犯行,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後,法定最低刑度大幅降低,顯然均無法定最低刑度過重而有情堪憫恕之情事,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犯行,對他人身心健康、社會風氣及治安等具危害性,助長毒品流通,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於到案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於本案附表編號9、10、11部分供出其毒品上游,足見其犯後確實已有悔悟;並斟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手段、動機,其販賣之對象有4人、轉讓對象1人,交易次數非少、各次交易金額如附表所示;暨被告前有因販毒未遂、公共危險、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兼衡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入監所前在自動沖床工廠工作,月薪3萬5000元,家中有父母、哥哥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三、定應執行刑另審酌被告為前揭各次犯行之時間,犯罪時間相近、販賣對象共4人、轉讓對象1人,附表編號1、2、4至18所犯皆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手法相似,附表編號3所犯為轉讓禁藥罪,各罪侵害之法益相近,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並斟酌各次犯罪之整體情節及所生危害程度,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說明本案被告販賣毒品之價金分別如附表所示,業據其陳明在卷(本院卷第271-272頁),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蕎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購毒者或受轉讓者 時間 交易或轉讓方式 交易或轉讓毒品種類、數量 罪名及宣告刑 地點 交易金額(新臺幣) 1 A02 114年3月5日14時許 A02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後,雙方相約至左列地點,於左列交易時間,A02向A01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雙方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市○○街000號彰化基督教醫院2樓看診區男廁 2000元 2 A02 114年3月7日19時許 A02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後,雙方相約至左列地點,於左列交易時間,A02向A01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雙方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市○○路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彰化彰慶店 2000元 3 A02 114年3月20日20時30分許 A02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後,雙方相約至左列地點,於左列時間,A01親手將重量不詳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A02供其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0.4公克) A01犯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彰化縣○○市○○路○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彰化金馬店 無償 4 A03 114年2月5日23時許 A03於114年2月5日14時52分前某時許,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3於114年2月5日14時52分、15時20分、21時48分許分別以A03郵局帳戶匯款3500元、3500元、3750元至A01所有之國泰帳戶內,嗣雙方相約至左列地點,於左列交易時間,A01將右列所示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放置於A03之機車置物架而交予A03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2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彰化縣00鄉大葉大學附近山腳路 1萬750元 5 A04 114年2月2日13時許 A04於114年2月2日13時許前某時許,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雙方相約至左列地點,於左列交易時間,A04向A01購買右列所示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雙方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交易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00區文心中清捷運站外面 2000元 6 A04 114年2月13日18時許 A04於114年2月13日18時許前某時許,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4於114年2月13日17時55分許以A04台新帳戶匯款6000元至A01郵局帳戶內,嗣雙方相約至左列地點,於左列交易時間,A01親手將右列所示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A04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3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00區文心中清捷運站外面 6000元 7 A04 114年2月14日0時許 A04於114年2月13日19時許,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4於114年2月13日22時1分許以A04台新帳戶匯款2000元至A01郵局帳戶內,嗣雙方相約至左列地點,於左列交易時間,A01親手將右列所示金額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交予A04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0樓 2000元 8 A05 113年11月7日21時52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5於113年11月5日23時12分以A05玉山帳戶匯款256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號統一超商宏旺門市 2560元 9 A05 113年12月15日7時59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5於113年12月9日20時2分以A05玉山帳戶匯款270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合立門市 2700元 10 A05 113年12月28日7時53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5於113年12月26日0時8分以A05玉山帳戶匯款256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合立門市 2560元 11 A05 113年12月31日14時54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5於113年12月29日19時57分以A05玉山帳戶匯款300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5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合立門市 3000元 12 A05 114年1月8日19時38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5於114年1月6日19時50分以A05玉山帳戶匯款500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2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合立門市 5000元 13 A05 114年1月24日9時59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5於114年1月17日22時15分以A05玉山帳戶匯款350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5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合立門市 3500元 14 A05 114年1月31日21時55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5於114年1月27日3時52分以A05玉山帳戶匯款250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合立門市 2500元 15 A05 114年2月14日13時20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5於114年2月3日1時44分以A05玉山帳戶匯款350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5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合立門市 3500元 16 A05 114年3月17日11時37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後,A05於114年3月2日10時59分、114年3月12日16時55分以A05玉山帳戶分別匯款2000元、250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2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合立門市 4500元 17 A05 114年3月25日22時27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5於114年3月20日20時33分、114年3月22日19時28分以A05玉山帳戶分別匯款4000元、100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2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合立門市 5000元 18 A05 114年4月2日22時22分許 A05先以不詳方式與A01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A05於114年3月29日22時40分以A05玉山帳戶匯款2500元至A01國泰帳戶內,嗣後A01寄出裝有右列毒品之包裹予A05,由A05於左列時間、地點領取包裹。 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1公克) A01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南投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合立門市 2500元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