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3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86號、第13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甲○○係被害人乙○○、丙○○之子,渠等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4年3月31日22時許,在其住處即彰化縣○○鄉○○巷00號內,於飲酒後,萌生恐嚇及傷害、毀損之犯意,先辱罵被害人乙○○及丙○○,再摔壞家中的拖把致其不堪用,並以木椅及拐杖毆打行動不便之被害人乙○○,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右手背撕裂傷、右下肢擦傷、頭部血腫及蜘蛛膜下腔出血、四肢撕裂傷及擦傷等傷害。
(二)被告因上述家暴行為,經被害人乙○○及丙○○聲請,本院於114年4月1日以000年度○○○字第000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乙○○及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亦不得為騷擾、接觸、通話之聯絡行為,被告於同年月2日接受保護令之執行。
詎被告竟又於同年5月2日19時許,在上開住處內,因要強行將被害人乙○○及丙○○房間內的電風扇拿到客廳使用,而與其等發生爭執。甲○○一怒之下,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對丙○○辱罵「幹你娘」。
(三)因認被告上述行為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5年9月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簡鈺昕法 官 黃英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