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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0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金明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訴字第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金明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金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裁定羈押,嗣於同年1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確定,而自114年12月30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羈押之原因顯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