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0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金明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504號、第17183號、第17308號、第17698號及17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金明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訊問後,依卷內相關事證,認被告邱金明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款販賣第一級毒品、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罪情節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14年1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嗣因被告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本院裁定自114年12月30日撤銷羈押,而被告於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本院復自115年2月6日接押,是原延長羈押之二個月期間,應至115年2月24日屆滿。本院再次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爰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