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5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楊智光聲請人 即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6910號),經聲請人等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智光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理 由
一、被告楊智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本案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羈押,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起執行羈押3月,嗣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於114年9月15日宣判,惟尚待確定。
二、本院審酌案件審理進度、現有卷證資料、被告犯罪情節及身心健康狀況等情,認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反覆實施詐欺犯罪疑慮降低,兼足確保本案後續上訴審判或執行程序,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院裁定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如主文所示之地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薰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