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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5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TRAN CONG DUONG(中文名:陳功陽)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TRAN CONG DUONG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TRAN CONG DUONG(中文姓名:陳功陽,下稱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移審訊問後,認其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等罪嫌,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逃逸外籍移工,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之人證、書證、物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轉讓禁藥、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占遺失物等罪嫌,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逃逸外籍移工,在台行蹤不明多年,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考量本案雖於114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1月28日宣判,然宣判後仍有確保上訴審判程序進行或判決確定後執行刑罰之必要性存在。是綜合考量被告本案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程度非輕,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被告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14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規定、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裁判日期:202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