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0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威晉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就被告張威晉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張威晉被訴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