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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22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GOH CHENG HO(中文姓名:吳禎和)選任辯護人 賴威平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GOH CHENG HO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理 由

一、被告GOH CHENG HO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承認客觀行為,並有卷內事證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之外國人,在臺灣並沒有工作或是固定的住居所,則被告與母國之間的連結顯然遠深於臺灣,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無法以其他替代手段代替羈押,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乃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裁定羈押。

二、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5年2月23日訊問當事人之意見,檢察官主張: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存在,建請延長羈押等語。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而本院審酌被告固坦承犯行,但考量本案已訂於115年4月16日進行審理,仍有保全本案刑事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必要性。並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綜合判斷,應認被告仍有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從而,乃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15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吳永梁

法 官 林明誼法 官 張琇涵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