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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9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翊杰上列被告加重詐欺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091號),本院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所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理由欄五没收部分犯罪所得「柒仟伍佰元」,應更正為「貳仟伍百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意旨可資參照,且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有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之犯罪所得及理由欄没收部分就犯罪所得誤載「柒仟伍百元」更正為「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屬顯然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之錯誤,爰依前開規定,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惠如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