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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1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盈梅指定辯護人 陳銘傑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盈梅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嗣於115年2月11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結。因羈押期間將屆滿,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著自115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儀姍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