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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5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世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037號、第19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世清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業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李欣恩法 官 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