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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43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詩貽選任辯護人 曹合一律師(解除委任)

周仲鼎律師黃家和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轉管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審訴字第303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詩貽因另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1032號提起公訴,現仍繫屬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303號,瞻股承辦,下稱另案),迄未審結等情,有另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嗣經辯護人請求將本案與另案合併審理,經另案承審股表示同意合併審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5年1月5日函附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另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