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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弘國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弘國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案被告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4年6月5日起,執

行有期徒刑1年2月之刑期(見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法 官 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