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鴻圖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鴻圖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趙鴻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等羈押之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執行羈押、114年8月15日、114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上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4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