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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趙鴻圖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049、8050、9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鴻圖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趙鴻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裁定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執行羈押、於114年10月15日、114年12月15日延長羈押在案。

㈡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5年1月23日起發監執行,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經撥借執行,自入監執行時起,其人身自由將受拘束相當時間,而無逃亡疑慮、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本件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薰勻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