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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30號

114年度訴字第756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春寳

銳方貿易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伊珊被 告 湛泰興業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瑞昌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609、13261號、113年度偵字第1478、11734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8078、11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劉春寳犯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二、銳方貿易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

三、湛泰興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身分關係:㈠劉春寳係銳方貿易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

1,下稱銳方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春寳之女劉伊珊)、湛泰興業有限公司(同上址,下稱湛泰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劉春寳友人之子黃瑞昌)之實際負責人。

㈡林金星(由本院另行審結)係金界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工

廠(址設彰化縣○○鎮○○○○路00號,下稱金界旺公司,原名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仁聖公司》、於民國107年04月25日變更、領有經濟部工業局工空操字第NC034-05號之銅二級冶煉程序《M01》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0年1月7日止)、嶸霖有限公司(同上址,下稱嶸霖公司)負責人及敬珈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號1樓,下稱敬珈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金星之女林雨蒨)之實際負責人。

㈢顏福忠(由本院另行審結)係新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

北市○○區○○路000號1樓,下稱新錏公司)負責人及環保聯絡人,新錏公司領有新北市政府核定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其主要製程為收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案再利用之(D-1099,此部分再利用許可至109年6月5日過期)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及公告再利用之(R-1301)廢鋅,經溶解爐、澆鑄、成型、包裝產出鋅錠、鋅粉(次級鋅渣)產品銷售,餘經廢氣處理程序產出廢棄物即(C-0103)鎘及其化合物(總鎘)、(D-0899)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等。

㈣林文瑞(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係銅鼎企業有限公司及工廠(址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下稱銅鼎公司)、永鼎科技有限公司(同上址,下稱永鼎公司)負責人及泓銨企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00號1樓,下稱泓銨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文瑞前妻邱玉寬)實際負責人,銅鼎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甲、乙級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一般與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其製程之一為:收受(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C-0110)銅及其化合物(總銅)(僅限廢觸媒、集塵灰、廢液、污泥、濾材、焚化飛灰或底渣)<廢液除外>、(E-0221)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經烘乾或破碎產出氧化銅產品銷售,或經成形後,進入煉銅爐產出銅錠產品銷售,餘產出廢棄物即(D-1201)爐渣。

㈤賴洽祺(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鑫綠泰鑄造廠股份有限

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下稱鑫綠泰公司)及工廠(下稱鑫綠泰一廠)、鑫綠泰公司第二廠(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下稱鑫綠泰二廠)負責人,鑫綠泰公司為基本金屬製造業,以鑫綠泰一廠為例,製程為將銅合金、銅錠、非鐵金屬(調質用)等物質,按比例投入誘導爐、經摻入矽砂、呋喃、硬化劑、塗模劑、甲醇等物質混煉造模、澆鑄成型、砂鑄件分離、噴砂機、砂輪機程序,產出銅合金鑄件產品銷售,餘經集塵器產出廢棄物即(C-0119)其他含有毒重金屬且超過溶出標準之混合廢棄物、(D-1099)非有害集塵灰、(R-1201)廢鑄砂、(D-2406)廢砂輪等,故鑫綠泰一、二廠均係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改制為環境部)指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下稱指定公告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賴宗輝為賴洽祺之弟,係鑫綠泰一、二廠環保聯絡人,受賴洽祺之指示,負責處理、申報上開業務。

㈥葉政彥、施政道、林讌(上3人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宮

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下稱宮前公司,負責人葉政彥)負責人、廠長暨環保聯絡人、行政人員,宮前公司亦為基本金屬製造業,其製程為將其他銅合金(銅棒、銅線及碎屑)、投入旋轉式乾燥爐,至誘導爐時,投入鉛錠、鋅錠,經澆鑄成型設備、冷卻槽、熱處理用加熱爐產出黃銅產品銷售,或再經擠型、酸洗、退火、酸洗,產出銅線產品銷售,餘經廢氣處理程序,產出廢棄物即(C-0102)集塵灰,宮前公司亦係經環境部指定公告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由林嬿實際負責處理、申報上開業務。

㈦紀信全(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係中精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北市○○區○○路0號10樓,下稱中精公司)中壢一廠、中壢二廠(下稱中壢一、二廠,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東園路40號)廠長,中精公司為基本金屬製造業,以中壢一廠為例,其製程為將鋁錠溶解,經壓鑄成型、氣銼加工、噴砂研磨、震動研磨、機械加工、清洗、包裝流程,產出鋁合金鑄件產品銷售,餘經廢棄處理程序產出廢棄物即(R-1304)廢鋁、(D-1201)金屬冶煉爐渣(含原煉鋼出渣)等,故中壢一、二廠亦係經環境部指定公告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王識涵(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則係中壢一、二廠職安專員,為上開一、二廠之環保聯絡人,負責處理、申報上開業務。

㈧余絢汝係富碩興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下

稱富碩公司)之會計人員,與萬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0號,下稱萬積公司)之業務人員陳沄閒(上2人均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原為同事,富碩、萬積公司均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另富碩公司為中精公司上開(R-1304)廢鋁之清除機構。

㈨黃明發(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林國樑(由檢察官另為不

起訴處分)係城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下稱城鋒公司)負責人、廠務經理及環保聯絡人。城鋒公司係基本金屬製造業,其製程為將其他鉛酸蓄電池先以人工拆解,經一、二級破碎、重力分離產出原料鉛(供二級冶煉程序使用)及經一、二級破碎、廢氣處理,產出(A-7501)鉛、鎳、汞、鎘、銅二次冶煉之排放控制集塵灰或污泥,上開2物質經冶煉、保溫爐(碳鋼)、澆鑄成型,產出鉛合金產品銷售,餘經冶煉程序於每年歲修產出廢棄物即(D-0501)廢耐火材;另經保溫爐爐渣刮除之鉛及其化合物,以XRF分析含鉛量小於50%部分,為廢棄物即(C-0102)鉛及其化合物。城鋒公司亦係經環境部指定公告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

㈩葉孟至(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則係誠舜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樓,下稱誠舜公司)負責人。

二、劉春寳、林金星前因經營煉銅事業而熟識,其等2人深知金屬冶煉廠,於冶煉過程中會產出含有對應金屬成分之爐渣、集塵灰等有害事業廢棄物,該等有害事業廢棄物雖可由合法再利用機構,將殘存之金屬成分提煉或還原再利用,然因不同事業產源端之廢棄物性質差異極大,再利用技術要求不同,稍有不慎,易造成機器損壞,常為合法再利用廠所拒收,僅得交由合法廢棄物處理機構固化處理後掩埋,所費不訾,但對環境保護要求不高的東南亞國家廠商而言,仍可提煉或還原出相當之金屬,有利可圖。劉春寳、林金星為牟取不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暴利,均明知向金屬冶煉事業產源端,取得該製程中所產出之爐渣、集塵灰等物,屬一般(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亦均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竟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及非法提供土地堆置之犯意聯絡,由劉春寳設立管領銳方、湛泰公司,林金星設立管領金界旺、嶸霖、敬珈公司,其等並分別租用位在彰化縣○○鎮○○巷000○000○000號(下稱「崙尾場」)、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下稱「福興場」)之鐵皮屋,作為廢棄物貯存堆置處所,陸續將產源事業端製程中所產出之一般(有害)事業廢棄物,先清除至「崙尾場」、「福興場」等處所貯存堆置,再將其中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之事業廢棄物,依含鋅、銅、鉛等金屬成分高低,加以調配(即高低配)以為處理後,再分裝打包,伺機以金界旺、嶸霖、敬珈、銳方、湛泰公司名義,將已分裝打包之廢棄物,以氧化鋅、氧化鉛等商品名義清除出口至東南亞國家。而為下列犯行:

㈠宮前、新錏、銅鼎及泓銨公司部分:

⒈於107年11月1日、108年9月2日及同年9月16日,顏福忠將新

錏公司製程中產出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有害事業廢棄物(C-0103) 鎘及其化合物(總鎘),以「黑煙」名義,無償交由林文瑞清除至銅鼎公司所承租位在桃園市觀音區之倉庫貯存堆置。

⒉自108年11月7日起至112年3月14日止,宮前公司負責人葉政

彥為免除宮前公司製程中產出之有害事業廢棄物(C-0102)鉛及其化合物高額清除、處理費用,委由與宮前公司素有交易往來而具犯意聯絡之顏福忠,以新錏公司支付宮前公司每公斤新臺幣(下同)7至13.6元之交易「下腳(廢鋅)、(廢鋅銅)」方式,將宮前公司製程中產出如附表一之二所示有害事業廢棄物(C-0102)鉛及其化合物,清除至新錏公司貯存堆置,顏福忠未經處理、再利用程序,即以「鋅粉」、「鋅灰」名義,加價售予銅鼎、泓銨公司,而林文瑞亦明知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來自宮前公司之「鋅粉」、「鋅灰」等物,在臺灣並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本質仍屬有害事業廢棄物(C-0102)鉛及其化合物,仍將之清除至銅鼎公司上開倉庫貯存堆置。待林文瑞將上開不具可行之利用技術或不具市場經濟價值之(C-0103) 鎘及其化合物(總鎘)、(C-0102)鉛及其化合物,加以整理、分類後,即於如附表一之一、續附表一之三所示之日期,交由林金星(附表一之一、續附表一之三編號1至5部分)、劉春寳(續附表一之三編號6、7部分)清除至「崙尾場」貯存堆置,林金星再與自銅鼎、泓銨公司等處,取得鋅金屬含量較高之「鋅粉」、「鋅灰」、「氧化鋅」等摻合後,以金界旺、嶸霖、敬珈公司名義申報「國貨出口」或「外貨復出口」報單之「粗氧化鋅」貨物,出口至柬埔寨等東南亞國家。

㈡中精公司部分:

於111年5月16日前之某日許,林金星及具犯意聯絡之余絢汝、陳沄閒(原名陳筱雯)一同前往中精公司中壢一廠,由余絢汝、陳沄閒介紹有清除中精公司製程中產出金屬冶煉爐渣(D-1201)需求之該公司環保業務承辦人王識涵,由林金星至中壢一廠之金屬冶煉爐渣(D-1201)放置區,當場確認該待清除金屬冶煉爐渣(D-1201)態樣後,於111年5月16日,由劉春寳以湛泰公司名義提出每公斤13元、品名為「氧化鋁」之報價單,經余絢汝轉予王識涵,復經中精公司同意後,即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期前之某日,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金屬冶煉爐渣(D-1201),以「氧化鋁」名義,清除至劉春寳承租之「福興場」貯存堆置。嗣因「福興場」貯存堆置上開中精公司運來之金屬冶煉爐渣(D-1201),貯存不當與水份混合產生異味污染物(氨氣),散佈於周界空氣中,致污染環境,遭民眾檢舉及抗議,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政府環保局)因此於111年11月29到場稽查後裁處罰款。劉春寳遂將上開原堆置在「福興場」之金屬冶煉爐渣(D-1201),移往「崙尾場」繼續貯存堆置,而後續如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金屬冶煉爐渣(D-1201),則由中精公司中壢一、二廠,清除至「崙尾場」貯存堆置,俟中精公司以購買「氧化鋁」名義(實際為委託處理金屬冶煉爐渣【D-1201】,發票記載不實部分,另由稅務機關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理),依如附表二所示含稅金額付款後,劉春寳、林金星、余絢汝、陳沄閒即以每公斤4元、4元(內含稅金及費用)、2.5元、2.5元之比例朋分。劉春寳再伺機以「氧化鋁」名義申報出口,扣除成本賺取每公斤7、8元之不法利益。

㈢城鋒、誠舜公司部分:

自111年10月6日起至111年2月7日止,劉春寳經友人介紹有含鉛爐渣、廢鉛酸蓄電池極板來源之葉孟至,由具犯意聯絡之葉孟至以其誠舜公司名義,向黃明發無償取得城鋒公司製程中產出如附表三所示不具市場經濟價值之事業廢棄物「爐渣」(C-0102)鉛及其化合物,以「鉛石」名義,交由劉春寳清除至「崙尾場」貯存堆置;另葉孟至自112年4月間之某日起,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董」之成年男子,以每公斤24元之代價,販入如附表四所示屬有害事業廢棄物(C-0102)鉛及其化合物之廢鉛酸電池極板(摻有電極樁頭、廢鉛酸電池塑膠外蓋等物),交由劉春寳清除至「崙尾場」貯存堆置,以賺取每公斤0.5元之利潤,劉春寳再於附表四所示報關日期,委由林金星以金界旺、嶸霖公司名義申報「鉛片」出口,林金星於每次出口時,抽取2至3萬元,作為清除上開廢棄物至國外之報酬。嗣經員警於112年6月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如附表六、七所示地點,扣得如附表六、七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三、劉春寳明知向金屬冶煉事業產源端,取得該製程中所產出之爐渣、集塵灰等物,屬一般(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劉春寳竟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意,於112年6月9日至114年3月10日期間某日,雇用不知情之工人,將「崙尾場」前開扣得尚未清除1669.0969公噸之含重金屬廢棄物裝櫃後,委由不詳之外國廠商出口至印尼不詳處所。嗣經銅鼎公司欲依清除處理計畫前往「崙尾場」清除上開廢棄物,未見廢棄物在場內,告知彰化縣政府環保局承辦人前往稽查,始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㈡鑫綠泰公司部分(起訴書第8、9頁),係記載被告林金星將鑫綠泰公司製程中產出之不具市場經濟價值之一般(有害)事業廢棄物「爐渣」,以「銅粒」、「銅砂」名義,清除至「崙尾場」貯存堆置,林金星再與自鑫綠泰、銅鼎、泓銨公司等處,取得銅金屬含量較高之「銅屑、料、砂、粉、塊」、「銅膏、沫、泥、土、枉」等摻合,經乾燥成型後販賣,或以金界旺、嶸霖、敬珈公司名義申報「其他精煉銅,未經塑性加工者」、「銅礦石及其精砂」貨物出口至柬埔寨等東南亞國家,並未記載被告劉春寳有共同為此部分犯行,且經檢察官當庭表示經與偵查檢察官確認後,此部分並未起訴被告劉春寳(本院訴330卷三第76頁),故上開鑫綠泰公司部分,不在本案被告劉春寳之起訴範圍。

二、證據能力:㈠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劉春

寳、銳方公司、湛泰公司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訴330卷三第78頁),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其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春寳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核與附表五編號1所示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五編號2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劉春寳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劉春寳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所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

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依其文義以觀,固係以提供土地者為處罰對象,然該條款所欲規範者應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行為,而非側重於土地為何人所有、是否有權使用,亦不問提供土地係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是凡以自己所有之土地,或有權使用(如借用、租用等)、無權占用之他人土地,以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之行為,均有上開條款之適用,非謂該條款僅規定處罰提供自己之土地供他人堆置廢棄物而言,否則任意提供非屬自己或無權使用之土地供自己或他人堆置廢棄物,造成污染,卻無法處罰,顯失衡平,當非該法為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劉春寳明知自己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犯罪事實二所載廢棄物堆置在其承租之「福興場」、「崙尾場」,揆諸前揭說明,該當於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行為。

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

「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其中所謂「貯存」,指一般廢棄物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①收集、清運:指以人力、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處理場(廠)之行為。②轉運:指以清運機具將一般廢棄物自產生源運輸至轉運設施或自轉運設施運輸至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行為。所謂「處理」包含:①中間處理:指一般廢棄物在最終處置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堆肥或其他處理方法,變更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中和、減量、減積、去毒、無害化或安定之行為。②最終處置:指將一般廢棄物以安定掩埋、衛生掩埋、封閉掩埋或海洋棄置之行為。③再利用:指將一般廢棄物經物理、化學或生物等程序後做為材料、燃料、肥料、飼料、填料、土壤改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7款、第11款及第13款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劉春寳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之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工作,卻將犯罪事實二所示廢棄物,載運至「崙尾場」、「福興場」貯存堆置,進而出口至國外,自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範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行為;另將犯罪事實三所示廢棄物出口至國外,自屬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所規範之廢棄物清除行為無訛。

㈢核被告劉春寳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

6條第3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被告銳方公司、湛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劉春寳因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罪,應依同法第47條,對被告銳方公司、湛泰公司科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所定之罰金刑。

㈣被告劉春寳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與林金星、顏福忠;就犯罪事

實二㈡部分與林金星、余絢汝、陳沄閒;就犯罪事實二㈢部分與林金星、葉孟至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罪,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同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亦均屬非法清除廢棄物之範疇,本質上同具有反覆多次實行之特性,亦屬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7年度台上字第4808、417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劉春寳於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示期間,就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依前揭說明,應分別論以集合犯之一罪。被告劉春寳就犯罪事實二所犯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第4款前段2罪,其行為態樣不同,非屬同一罪之各種加重條件,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兩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03號判決要旨參照)。

㈥被告劉春寳就犯罪事實欄二、三所載之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劉春寳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緝字第136、164號判決分別判處1年4月、1年4月(2罪)確定,上開罪刑,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2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110年10月2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1年9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犯罪事實二㈡即附表二編號1、2部分,係於保護管束期滿前所犯,自不構成累犯;另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劉春寳係於上開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後所為,則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犯罪事實三部分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累犯之要件,本院審酌此部分與上開前案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罪質相同,足認其本身具有特別惡性,且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犯行,亦堪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罪刑不相當情形,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春寳有前開因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構成累犯之前科,於犯罪事實三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竟仍無視政府對環境保護之政策宣導,為貪圖一己私利,為犯罪事實二所示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影響環境衛生安全,於112年6月8日遭查獲後,竟再次為犯罪事實三所示犯行,實應予嚴正非難,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劉春寳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劉春寳犯罪動機、手段、目的、非法從事本案廢棄物清理業務之期間長短、數量、犯罪所生危害、所獲利益,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訴330卷三第12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銳方公司、湛泰公司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另本院參酌被告劉春寳所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犯罪動機、手段、模式與關聯性,復衡以其行為次數、犯罪時間等個別非難評價,及斟酌被告劉春寳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依被告劉春寳年紀、前述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情狀衡酌刑罰對其產生之效果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旨在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於事實審法院對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不受嚴格證明法則之拘束,得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法則釋明其合理估算推計之依據即已足,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再者,參照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所載稱:「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新修正刑法之立法意旨明顯不採淨利原則,於犯罪所得之計算,自不應扣除成本。

⒉查被告劉春寳於本院審理時供述:犯罪事實二㈠續附表一之三

編號6至7部分,本次在包裝要出口前就被抓了,若有出口成功,帳上會記載氧化鋅報出口,1噸多少錢,就是我的出口銷貨金額;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我分得每公斤4元;犯罪事實二㈢部分,我當時要給林金星出口被卡住,連1公斤都沒有賣到,還虧了600多萬元等語(本院訴330卷三第123、124頁)。從而,被告劉春寳就犯罪事實二㈡部分獲有犯罪所得為中精公司支付之含稅金額13分之4,為433,266元(計算式:1,408,115×4/13=433,266,元以下無條件捨去),並未扣案,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追加起訴部分,被告劉春寳於偵訊時供述:(問:你將廢棄

物賣給印尼廠商獲利多少?)船運費約10萬塊,好的他們運走了,剩下800多公噸像垃圾一樣,我就用太空包整理叫貨櫃運走;(問:你賣好的800多噸獲利多少?)1公斤約4塊錢,扣掉船運費大約就沒錢了等語(偵卷十七第18頁);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差不多是以1公斤4元販售出口,有報關費、船費、運費、工資等,抵一抵差不多是剛好,所以對方沒有給我一毛錢等語(本院訴756卷第208頁)。依上開說明,為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從而,被告劉春寳此部分犯罪所得為320萬元(計算式:800公噸×4元=320萬元),並未扣案,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供犯罪所用之物:

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⒉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15所示之物,為被告劉春寳所有,供其

為本案犯行使用,業據被告劉春寳供述在卷(本院訴330卷三第113頁),爰依上開規定,於被告劉春寳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⒊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犯行有關,亦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㈠公訴意旨雖認為被告劉春寳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涉犯廢

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罪,惟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所稱「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捨棄或拋棄之意思,而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堆置於某處,並無移轉或後續處理之計畫或意圖者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劉春寳本案雖將本案廢棄物堆置在「福興場」、「崙尾場」,然其主觀上並無將該等廢棄物最終棄置在該處之意思,而仍有後續處理或移轉他處之計畫或意圖,自與「棄置」之文義不合,是其本案所為,不該當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款之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行為,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劉春寳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起訴意旨認被告劉春寳就犯罪事實三部分,另涉犯同條款之

非法處理廢棄物罪,惟被告劉春寳僅係將上開廢棄物出口至印尼不詳處所,並未就該廢棄物進行前述中間處理、最終處置或再利用之行為,尚難認被告劉春寳有非法處理廢棄物之行為,故起訴意旨認被告劉春寳另涉犯同條款之非法處理廢棄物罪,容有誤會,本應就此部分為被告劉春寳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具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黃智炫、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法 官 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二 (即起訴部分) 劉春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貳佰陸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15所示之物沒收。 銳方貿易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湛泰興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2 犯罪事實三 (即追加起訴部分) 劉春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一之一:107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8日止銅鼎存貨帳彙整(新錏公司「黑煙」經銅鼎或泓銨公司銷售予林金星部分)編號 日期 品名 銅鼎公司 進銷單號 數量 (公斤) 單價(元) 金額 (元) 1 108年1月1日 新錏黑煙 00000000000 3,122 1 3,130 2 108年10月2日 新錏黑煙 00000000000 1,736 2 3,472 3 108年10月2日 新錏黑煙 00000000000 361 2 722附表一之二:108年11月7日起至112年9月5日止宮前公司銷項去路彙整(宮前公司銷售新錏公司(C-0102)鉛及其化合物部分)編號 品號 品名 數量(公斤) 金額(元) 1 ZN99 下腳(廢鋅) 172,080 1,603,541 2 ZN99-B01 下腳(廢鋅銅) 133,873 2,006,191 備註:品號ZN99為脈動式袋式集塵器、ZN99-B01為旋風分離器,收集之集塵灰〈(C-0102)鉛及其化合物〉。附表一之三:109年10月29日起至112年4月10日止銅鼎存貨帳及銅鼎進貨出貨109-112年-進紅出黃.xls電子檔彙整(宮前公司之(C-0102)鉛及其化合物,經新錏公司至銅鼎、泓銨公司,再至林金星、劉春寳「崙尾場」部分)編號 日期 貯存地點 品名 貨編 數量 (公斤) 單價(元) 金額 (元) 1 109年10月29日 舊倉庫 鋅灰 CR10-29 6,655 11 73,205 2 109年12月22日 舊倉庫 鋅粉 CR12-22 8,058 9 73,170 3 110年1月26日 舊倉庫 鋅粉 CR1-26 6,998 9 62,982 4 110年5月3日 舊倉庫 鋅灰 CR5-3 6,930 9 62,370 5 110年7月27日 舊倉庫 鋅灰 CR7-27 6,821 10 68,900 6 112年4月10日 一進一出 鋅灰 CR04-07-1 2,847 6 17,082 7 112年4月10日 舊倉庫 鋅粉 CR04-10-2 2,848 6 17,088續附表一之三:

編號 日期 出貨對象 品名 數量 (公斤) 單價 (元) 金額 (元) 1 109年12月21日 嶸霖公司 鋅灰 6,634 9 59,706 2 110年1月6日 嶸霖公司 鋅粉 8,058 9 72,522 3 110年2月2日 嶸霖公司 鋅粉 6,998 不詳 不詳 4 110年6月15日 嶸霖公司 鋅灰 6,871 10 68,710 5 110年8月15日 嶸霖公司 鋅灰 3,772 (3,811) 10 38,110 6 112年4月10日 劉春寳(黃正賢) 鋅灰 2,847 20.46 58,255 7 112年5月12日 劉春寳(黃正賢) 鋅粉 2,848 16.6 47,277附表二:湛泰公司開立予中精公司之銷項發票編號 發票日期 品名 數量 (公斤) 單價 金額 含稅金額 1 111年7月22日 氧化鋁 4,466 13 58,058 60,961 2 111年7月22日 同上 15,384 13 199,992 209,992 3 111年9月23日 同上 4,230 13 54,990 57,740 4 111年9月23日 同上 15,250 13 198,250 208,163 5 111年10月28日 同上 18,854 13 245,102 257,357 6 111年10月28日 同上 7,176 13 93,288 97,952 7 112年4月18日 同上 7,810 13 101,530 106,607 8 112年4月18日 同上 10,200 13 132,600 139,230 9 112年6月1日 同上 19788.5 13 257,250 270,113 合計 1,408,115附表三:城鋒公司之葉孟至氧化鉛出貨明細(未列買賣單價及計算貨款部分)編號 日期 品名 數量(公斤) 1 111年10月6日 鉛石 89,880 2 111年10月13日 鉛石 118,990 3 111年10月19日 鉛石 123,060 4 111年12月9日 鉛石 91,340 5 112年2月7日 鉛石 97,380附表四:金界旺、嶸霖公司申報出口廢鉛蓄電池內之極板編號 報關日期 營業人名稱 報單號碼 報單別 數量 (單位KGM) 目的國家 報單外幣總金額(USD) 申報貨物名稱 1 112年5月19日 金界旺公司 DABE12155G0413 國貨出口 48,913 泰國 48,913 鉛片 2 112年5月30日 嶸霖公司 DA 12155G0442 國貨出口 48,995 泰國 44,095.5 鉛片 3 112年6月6日 嶸霖公司 DA 12155G0471 國貨出口 121,978 泰國 121,978 鉛片附表五:卷證資料編號 卷證出處 1 證人證述: 一、證人即敬珈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雨蒨之證述 ㈠112.06.08偵訊(偵卷一P100-103) ㈡112.07.12偵訊(偵卷三P135-141) ㈢114.06.30準備(訴330卷一P469-493) ㈣114.12.29準備(訴330卷二P317-329) 二、證人即銅鼎、永鼎、泓銨實際負責人林文瑞之證述 ㈠112.06.08偵訊(偵卷一P8-11) ㈡112.12.06偵訊(偵卷六P357-373) ㈢112.12.13警詢(警卷P129-133) ㈣113.07.19偵訊(偵卷八P181-189) ㈤113.11.22偵訊(偵卷九P45-50) 三、證人林讌之證述(宮前公司) ㈠112.09.25偵訊(偵卷五P129-157) ㈡112.12.06偵訊(偵卷六P357-373) 四、證人施政道之證述(宮前公司廠長) ㈠112.09.25偵訊(偵卷五P129-157) ㈡112.12.06偵訊(偵卷六P357-373) 五、證人賴洽祺之證述(鑫綠泰公司負責人) ㈠112.06.08偵訊(偵卷一P175-184) ㈡112.06.08偵訊(偵卷一P187-193) ㈢112.12.06偵訊(偵卷六P413-421) ㈣112.12.06偵訊(偵卷六P433-453) ㈤112.12.13警詢(警卷P91-95) ㈥113.02.01偵訊(偵卷八P5-8) 六、證人余絢汝之證述 ㈠112.08.04警詢(警卷P189-198) ㈡112.08.04偵訊(警卷P201-205) ㈢112.08.04偵訊(警卷P185-187) ㈣112.12.06偵訊(偵卷六P391-401) 七、證人陳沄閒之證述(原名陳筱雯) ㈠112.08.04偵訊(警卷P211-217) ㈡112.12.06偵訊(偵卷六P391-401) 八、證人王識涵之證述(中精公司) ㈠112.08.04偵訊(警卷P268-274) ㈡112.08.04偵訊(警卷P171-174) ㈢112.08.04偵訊(警卷P201-205) ㈣112.12.06偵訊(偵卷六P391-401) 九、證人紀信全之證述(中精公司廠長) ㈠112.08.04偵訊(警卷P171-174) ㈡112.12.13警詢(警卷P177-179) 十、證人葉孟至之證述(誠舜公司法定代理人) ㈠112.10.12偵訊(偵卷五P473-481) ㈡112.10.16偵訊(偵卷五P491-493) ㈢112.12.06偵訊(偵卷六P433-453) ㈣112.12.20警詢(警卷P249-253) 十一、證人林湘琳之證述 ㈠112.06.08偵訊(偵卷一P8-11) ㈡112.12.06偵訊(偵卷六P357-373) ㈢113.07.19偵訊(偵卷八P181-189) ㈣113.11.22偵訊(偵卷九P45-50) 十二、證人黃美菊之證述(宮前公司員工) ㈠112.09.25偵訊(偵卷五P129-157) 十三、證人陳瑞芬之證述(中精公司會計) ㈠112.08.04偵訊(警卷P276-279) 十四、證人黃明發之證述(城鋒公司法定代理人) ㈠112.10.12偵訊(偵卷五P463-469) ㈡112.12.06偵訊(偵卷六P433-453) ㈢112.12.20警詢(警卷P227-230) 十五、證人廖珠玲之證述 ㈠112.10.12偵訊(偵卷五P405-409) 十六、證人林國樑之證述 ㈠112.10.12偵訊(偵卷五P413-421) 十七、證人蔡淑娟之證述 ㈠112.10.12偵訊(偵卷五P425-431) 十八、證人即福興場地主王耀聰之證述 ㈠112.07.19調查(偵卷十五P77-79) 十九、證人林三能、陳金蘭、廖子翔之證述 ㈠112.06.08偵訊(偵卷一P105-108) 二十、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金星之證述 ㈠112.06.08偵訊(偵卷一P84-89) ㈡112.06.08偵訊(偵卷一P105-108) ㈢112.06.09偵訊(偵卷二P179-182) ㈣112.06.09訊問(聲羈114卷P37-49) ㈤112.06.13偵訊(偵卷二P301-302) ㈥112.07.05偵訊(偵卷三P107-111) ㈦112.07.12偵訊(偵卷三P135-141) ㈧112.07.27偵訊(偵卷四P225-228) ㈨112.07.27偵訊(偵卷四P279-286) ㈩112.08.02訊問(偵聲84卷P19-27) 112.08.16偵訊(偵卷四P601-606) 112.12.06偵訊(偵卷六P433-453) 112.12.13警詢(警卷P37-40) 114.05.13偵訊(偵卷十七P16-19) 114.06.30準備(訴330卷一P469-493) 114.07.28準備(訴756卷P205-210) 114.12.29準備(訴330卷二P317-329) 二十一、證人即共同被告顏福忠之證述 ㈠112.09.25偵訊(偵卷五P167-179) ㈡112.09.25偵訊(偵卷五P231-233) ㈢112.09.25偵訊(偵卷五P129-157) ㈣112.12.06偵訊(偵卷六P357-373) ㈤113.07.19偵訊(偵卷八P181-189) 2 書證: 一、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一【偵卷一】 ㈠銅鼎公司進銷明細(附表一之一)P14-28 ㈡經濟部108年12月24日經授中字第10833784720號核准函P68-73 ㈢金界旺111年上半年進出貨明細P76-77 ㈣112年6月8日彰化地檢署勘察紀錄及現場圖、現場照片(崙尾場)P115-122 ㈤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基本資料、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P137 ㈥金界旺112年1月18日出貨單P138 二、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二【偵卷二】 ㈠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共9份P7-160 ㈡112.06.14臺中關採樣: ⒈彰化地檢署112年6月14日勘驗筆錄P329-333 ⒉嶸霖公司112年6月6日出口報單【報單號碼DA/12/155/G0471】P335-336 ⒊112年6月14日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暨現場照片【序號22542】P337-353 ㈢112.05.19臺中關採樣: ⒈112年5月19日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暨現場照片【督察編號000000000000】P355-361/金界旺貨櫃 ⒉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D11 】P363-370/112.05.19採樣 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A112D0019】P367-370/112.05.19採樣 三、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四【偵卷四】 ㈠彰化縣環保局112年度彰化縣空氣污染等陳情案件稽查管制暨健全稽查專精能力及專業跨域支援量能計畫-112年6月金界旺公司、崙尾場、福興場之TCLP、重金屬檢測報告(112.06.08檢測)P83-95 ㈡湛泰公司開立予中精公司之統一發票(附表四)P265-272 ㈢112年6月8日彰化地檢署勘察紀錄及現場圖、勘驗現場氧化鋁照片(崙尾場)P273-277 ㈣金界旺公司與富碩、中精公司相關人員LINE通訊紀錄、對話紀錄擷圖及上傳之照片P301-329 ㈤林金星手機勘查擷取報告-與余絢汝對話紀錄P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五【偵卷五】 ㈠112年9月25日彰化地檢署現場勘驗筆錄(宮前公司)P123-127 ㈡112年9月25日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新錏廠區)P165 ㈢銅鼎公司進貨出貨109-112年檔案彙整P183-202 ㈣經濟部109年6月10日經授工字第10920417770號函P207-211 ㈤新錏公司交運單P213-219 ㈥詹濬綺與林讌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P229 ㈦宮前公司客戶銷貨明細表P235-243 ㈧宮前公司粉塵詢價表、銅渣詢價表P245-261 ㈨宮前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P263-277 ⒈現行製造流程或使用過流程圖(最大量)P275-277 ⒉桃園市政府104年11月13日府環空字第1040297770號函檢送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P283-304 ⒊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9日府環空字第1100094191號函檢送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P355-399 ⒋崙尾廠現場照片P485 ⒌崙尾廠區配置圖P487 ㈩111年11月29日彰化縣環保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CH00000000】及附件(福興場)P517-559 彰化縣環保局112年10月17日彰環廢字第1120067565號書函檢送裁處書P561-564 臺中市政府環保局112年8月25日中市環廢字第1120094901、1120094902號函檢附鑫綠泰公司裁處書P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六【偵卷六】 ㈠財政部關務署112年2月4日中普督字第1121001742號函檢送之出口報單P7-10 ㈡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2份【報告編號R0000000D11、R0000000D21】P11-45 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P35-45 ㈣彰化地檢署112年8月8日勘驗筆錄(劉春寳看守所接見錄音光碟)P47-49 ㈤劉春寳廢棄物清理法前案判決P69-106 ㈥黃明發與葉孟至LINE通訊紀錄、黃明發數採資料P193-248 ㈦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1月30日彰環稽字第1120078926號函及附件P249-306 ⒈111年11月29日彰化縣環保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CH00000000】及現場照片P253-256 ⒉111年11月30日彰化縣環保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CH00000000】及現場照片P257-265 ⒊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D11】(111.11.30採樣)P267-273 ⒋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樣品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C11】(111.11.30採樣)P275 ⒌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壤樣品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C11】(111.12.02採樣、鄰地)P277 ⒍彰化縣環保局111年12月20日府授環稽字第1110489293號書函檢送之銳方公司裁處書暨檢測結果P279-288 ⒎112年6月8日彰化縣環保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CH00000000】及現場照片P289-296/已清空,轉移崙尾場 ⒏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報告編號E12C1129E】(112.06.08採樣)P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八【偵卷八】 ㈠彰化縣環保局113年5月23日彰環廢字第1130029369號函P149/中精公司提報崙尾場含鋁爐渣處理完成 ㈡彰化縣環保局113年7月4日彰環廢字第1130038856號函P155/金界旺、嶸霖尚未提出廢棄物處置計畫 ㈢銅鼎公司存貨帳(附表一之一、一之三)P199-203 ㈣銅鼎公司進貨出貨109-112年-進紅出黃.xlsx檔案(附表一之三)P205-206 ㈤宮前公司客戶銷貨明細表(附表一之二)P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九【偵卷九】 ㈠彰化縣環保局114年1月15日彰環廢字第1140001321號函(金界旺廠區、崙尾場清理情形)P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一【偵卷十】 ㈠金界旺公司蒐證照片P21-29、33-56 ㈡土地建物查詢資料P31-32/鹿港鎮山崙段 ㈢金界旺、敬珈、嶸霖公司出口明細彙整P129 九、112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二【偵卷十一】 ㈠111年11月29日彰化縣環保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CH00000000】及附件(福興場)P143-189 ㈡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作業代碼P229-232 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12年1月18日中區國稅沙鹿銷售字第1122450620號書函檢送敬珈公司之全國進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P471-489 ㈣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112年2月7日中普督字第1121001898號函檢送金界旺公司進出口報單資料P493-575 十、112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三【偵卷十二】 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P27-65 ㈡111年12月1日蒐證照片(福興場)P177-180 ㈢111年4月21日彰化縣環保局事業廢棄物現場巡查工作紀錄表【編號A00000000】及附件(仁聖公司)P199-206 ㈣廢棄物外觀照片P214 ㈤土壤採樣地點照片P216 ㈥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樣品檢測報告P217-225 ㈦銅鼎公司之桃園市政府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P373-407 ㈧銅鼎公司之桃園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可證P408-411 ㈨永鼎公司之清除機構基本資料查詢P412 ㈩金界旺、嶸霖、敬珈公司「粗氧化鋅」物質進出口時序及數量表P459-467 十一、113年度偵字第11734號卷【偵卷十五】 ㈠福興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P81-87 ㈡金界旺、嶸霖、敬珈公司108-111年氧化鋅(鋅白)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P107-117 ㈢彰化縣環保局崙尾場廠房内廢棄物統計、採樣檢測分析結果P173-185/112.07.05採樣 ㈣112.06.14臺中關採樣P187-226 ⒈112年6月14日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暨現場照片【序號22542】P187-203/嶸霖扣案貨櫃 ⒉行政境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AA112D0027】P205-215/112.06.14臺中關採樣 ⒊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影本【報告編號R0000000D11】P217-226/112.06.14臺中關採樣 ㈤112.09.25宮前公司採樣P263-289 ⒈112年9月25日中區環境管理中心督察紀錄暨現場照片【督察編號000000000000】P263-272/宮前 ⒉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D11】P273-181/112.09.25宮前採樣 ⒊國家環境研究院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A112D0036】P283-289/112.09.25宮前採樣 ㈥112.09.25新錏採樣P291-323 ⒈112年9月25日中區環境管理中心督察紀錄暨現場照片【督察編號000000000000】P291-296/新錏 ⒉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D11】P297-311/112.09.25新錏採樣 ⒊國家環境研究院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A112D0037】P313-323/112.09.25新錏採樣 ㈦107年1月1日起-112年6月8日止銅鼎存貨帳彙整(附表一之一)P325 ㈧108年11月7日起-112年9月5日止宮前公司銷項去路彙整(附表一之二)P327 ㈨宮前公司客戶銷貨明細表【新錏公司】(附表一之二)P329-333 ㈩109年10月29日起-112年4月10日止銅鼎存貨帳及銅鼎進貨出貨109-112年-進紅出黃.xls電子檔彙整(附表一之三)P335-336 銅鼎公司進貨出貨109-112年-進紅出黃.xlsx檔案(附表一之三、續附表一之三)P337-338 銅鼎公司存貨帳(附表一之一、一之三)P339-349 112年8月4日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暨現場照片【督察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P351-363 城鋒公司氧化鉛出貨明細彙整(附表四)P365 110-112年度鉛石及氧化鉛銷貨收入統計P367 氧化鉛出貨明細P368-371 湛泰公司開立予中精公司之銷項發票彙整(附表三)P375 金界旺、嶸霖公司申報出口廢鉛蓄電池内之極板彙整(附表五)P377 112年5月19日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紀錄暨現場照片【督察編號000000000000】P379-385/112.05.19臺中關採樣,金界旺貨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A112D0019】P387-390/112.05.19採樣 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D11 】P391-394/112.05.19採樣 扣案物品照片P687-738 彰化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478、11734號不起訴處分書P741-747/黃毓仙等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等緩起訴處分書P749-770/賴洽祺等 十二、113年度偵字第11734號卷二【偵卷十六】 ㈠彰化縣環保局114年1月15日彰環廢字第1140001321號函P5-6 ㈡彰化縣環保局114年3月14日彰環廢字第1140014562號函及附件P13-21 ㈢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00000000】暨114.03.10現場照片P15-18 ㈣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00000000】暨114.03.12現場照片P19-21 ㈤彰化縣環保局114年5月9日彰環廢字第1140026372號函P27-28 ㈥金界旺公司114年4月30日彰環廢第114003號函P31 ㈦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00000000】暨114.05.02現場照片P33-41 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P53-57/金界旺 十三、114年度偵字第8078號卷【偵卷十七】 ㈠彰化縣環保局114年4月11日彰環廢字第1140020450號函及檢附之劉春寳陳述意見書(崙尾場)P10、12 ㈡林金星出具之沈繼延護照、公證書、土地租賃契約、裕鑫公司申報名單資料影本P23-29 ㈢經濟部113年12月9日經授商字第11330981760號函檢附之股份有限公司更登記表、金界旺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P41-46 ㈣經濟部113年5月23日經授商字第11330584230號函檢附之金界旺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P47-49 ㈤經濟部113年5月9日經授商宇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再順利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P50-56 ㈥e化商工WebIR系統-公司登記資料查詢P57 十四、114年度偵字第11282號卷【偵卷十八】 ㈠劉春寳提供之出口報關資料P24-43 十五、保七三大二中刑偵字第1130000177號卷【警卷】 ㈠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査詢服務11份P293-314 ㈡金界旺公司112年全國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P636 ㈢嶸霖公司112年全國出口報單總細項資料P638 十六、本院訴330卷一 ㈠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4年5月21日彰環廢字第1140027247號函P229-231 十七、本院訴330卷二 ㈠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6份P73-86 ㈡彰化縣環保局114年7月24日彰環廢字第1140040434號函及附件(崙尾場)P89-154 ㈢臺中市政府114年11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709270號函檢送敬珈公司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2份(解散)P261-269 ㈣劉春寳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P409 十八、本院訴756卷 ㈠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14年6月18日彰肅字第11462525450號函P55-57 ㈡彰化縣環保局114年6月2日彰環廢字第1140030179號函檢附宮前公司之廢棄物妥善處理證明資料(崙尾場)P59-201 3 一、被告劉春寳之供述: ㈠112.06.08偵訊(偵卷一P90-95) ㈡112.06.08偵訊(偵卷一P110-111) ㈢112.06.16偵訊(偵卷二P385-402) ㈣112.06.16訊問(聲羈120卷P31-41) ㈤112.07.27偵訊(偵卷四P233-239、279-286) ㈦112.08.10訊問(偵聲94卷P33-36) ㈧112.12.06偵訊(偵卷六P433-453) ㈨114.05.13偵訊(偵卷十七P16-19) ㈩114.07.14準備(訴330卷二P9-19) 114.07.28準備(訴756卷P205-210) 114.12.29準備(訴330卷二P339-370) 115.02.25審判(訴330卷三P75-129) 二、被告銳方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伊珊 ㈠114.07.14準備(訴330卷二P9-19) ㈡114.12.29準備(訴330卷二P339-370) ㈢115.02.25審判(訴330卷三P75-129) 三、被告湛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瑞昌 ㈠114.12.29準備(訴330卷二P339-370) ㈡115.02.25審判(訴330卷三P75-129)附表六:

搜索時間:112年6月8日8時58分起至同日13時00分止 搜索地點:「崙尾場」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保管人 備註 1 智慧型手機 型號:samsung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黃正賢 2 智慧型手機 型號:samsung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劉春寳 3 智慧型手機 型號:Iphone13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謝文章 4 智慧型手機 型號:oppo pixel 6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支 1 陳虹樺 5 銅鋅進貨原料單 本 1 林金星 6 鋅進貨原料單 本 1 林金星 7 鎳成品單 本 1 林金星 8 銅進貨單 本 1 林金星 9 鉛進貨單 本 1 林金星 10 棟材公司鋅進貨單 本 1 林金星 11 電池進貨單 本 1 林金星 12 出貨單(彰濱場專用) 本 1 林金星 13 進口報單 本 1 林金星 14 雜項機器維修簽收單 本 1 林金星 15 筆記本(內有過磅單、原料資訊) 本 1 劉春寳 16 筆記型電腦(廠牌:ASUS、顏色:黑色) 台 1 林金星 17 監視器主機 帳號:admin 密碼:sk123458 台 1 林金星 18 電腦螢幕顯示器(廠牌:viewsonic) 台 1 林金星 19 鉛片、銅渣太空包 包 52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鉛片:45包 銅渣:7包 20 氧化鋅太空包 包 217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21 氧化鋅、銅粉、鋅土太空包 包 61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氧化鋅:26 銅粉:14 鋅土:21 22 氧化鋅太空包 包 114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23 氧化鋁太空包、50加侖桶 包 62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太空包:24 桶裝:38 24 氧化鋅片、銅下腳料太空包 包 55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氧化鋅片:45 銅下腳料:10 25 鉛片、爐壁、氧化鋁渣太空包 包 6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鉛片+爐壁:2 氧化鋁渣:4 26 氧化鋅太空包 包 65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27 塊狀鉛渣 立方公尺 3.2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28 砂土狀銅土 立方公尺 18.72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29 鉛片、銅粉太空包 包 18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鉛片:17 銅粉:1 30 氧化鋅太空包 包 12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31 氧化鋅、銅渣太空包 包 634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32 氧化鋅、銅渣太空包 包 697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33 鉛片太空包 包 18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自貨櫃上移下鉛片18包 34 爐石 包 10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 35 爐石填埋坑洞 立方公尺 65 責付保管 謝文章 陳虹樺附表七:

搜索時間:112年6月8日9時0分起至同日11時0分止 搜索地點:臺中市○○區○○○街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保管人 1 銳方公司、湛泰興公司合約 份 6 劉伊珊 2 報關相關資料 份 1 劉伊珊 3 檢驗相關資料 張 4 劉伊珊 4 金流憑證 份 1 劉伊珊 5 劉伊珊、銳方公司、湛泰興公司存摺 本 4 劉伊珊 6 劉伊珊銀色蘋果筆電(含充電器)【已發還】 台 1 劉伊珊 7 劉伊珊Apple12 pro銀色手機 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已發還】 支 1 劉伊珊【卷宗簡稱對照表】卷宗名稱 簡稱 保七三大二中刑偵字第1130000177號卷(警卷) 警卷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一 偵卷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二 偵卷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三 偵卷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四 偵卷四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五 偵卷五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六 偵卷六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七 偵卷七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八 偵卷八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609號卷九 偵卷九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一 偵卷十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二 偵卷十一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三 偵卷十二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261號卷四 偵卷十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78號卷 偵卷十四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號11734號卷 偵卷十五 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14號卷 聲羈114卷 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20號卷 聲羈120卷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