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軍訴字第3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張躍藏0000000000指定辯護人 何宛屏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114年度軍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即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張躍藏(下稱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判決並於115年5月25日送達當時被告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由被告本人收受,被告雖於合法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上訴狀附卷可憑,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於115年7月15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經本院於115年7月21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指定之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於117年7月22日寄存送達於被告戶籍址(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O樓之OO)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中華民國郵件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桃園郵局桃園投遞狀(混投段-掛號函件)附卷可稽。前揭裁定所定之補正期限業已屆滿,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熊霈淳法 官 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裁判日期:2026-09-18